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5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五六九號
聲請人新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邦豪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0五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東森育樂股份有限公│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仁│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叁仟柒佰伍拾元│QB─八九七六五││││司 周繼鵬 │愛分行│││七八││├─┼─────────┼─────────┼───────────┼────────┼────────┼──┤│2│東森育樂股份有限公│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仁│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伍仟零柒拾元│QB─八九七六五││││司周繼鵬│愛分行│││八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