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6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六一三號
聲請人松禾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淑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二五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娥~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二五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松禾營造有限公司楊│台北國際銀行大安分│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貳萬元│QC六四七五三八││││ 廖堯 │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