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6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上字第26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2677號上訴人 張珍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5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06、77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張珍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提起上訴。上訴意旨僅泛稱:原判決既昧於事實,又對於上訴人之證據漏而不審,難令其甘服等語。就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至聲明上訴狀雖另稱理由狀容後補陳等詞,然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附此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楊智勝法官林庚棟法官林怡秀法官鄧振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修弘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