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聲請人 黃心怡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 聖文森 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黃啟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6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又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所提交之清算財產書面,僅有郵局存款新臺幣945元;另本院於106年11月15日函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協助查覆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單,以及若提前終止保險契約後,聲請人所得領回之保單解約金,俟各保險公司向本院陳報,並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單,此有各保險公司回覆函文在卷可稽。綜上,應有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之情事;本院復於107年1月29日以嘉院聰106司執消債清文字第4號函請債權人於期限內就依本條例第129條第1項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表示意見,惟期限屆至後迄今逾半債權人未回覆,故視為同意,有回覆之債權人亦皆陳明無意見、或遵從多數決議並尊重本院裁決,此有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聲請人名下財產無價值,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債權人亦不反對,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正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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