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5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5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15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5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乙○○與甲○○係夫妻,2人間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2人於民國97年10月24日晚間10時許,在桃園縣○○鄉○○街○○巷○○號,因細故爭執,甲○○先持煙灰缸丟擲乙○○之頭部(甲○○涉犯傷害罪嫌,業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868號判決不受理確定),乙○○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先以徒手之方式毆打甲○○,甲○○遭毆打後,即持放置在電腦桌上之握刀向乙○○揮舞,乙○○於奪取甲○○手中之握刀過程中,復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未必故意,以手握住甲○○持握刀之手,刺傷甲○○頭部,並以握刀劃傷甲○○顏面、背部,致甲○○受有腦震盪合併頂部頭皮撕裂傷(3公分)、顏面部多處挫傷、背部擦傷及挫傷(190.2公分)之傷害,案經甲○○提出告訴,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查,上開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紙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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