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1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豪 被上訴人即原告 洪榆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
0年1月11日送達上訴人住所,並由其同居人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3紙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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