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71號原告 蔡佩蓁
王翔萱 被告 袁明崧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伯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3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陳怡瑾法官陳盈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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