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附民字第243號原告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 律師被告丁○○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277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胡芷瑜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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