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刑智上更(三)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刑智上更(三)字第30號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陳忠行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