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
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附表編號
3、4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44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茲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徐蘭萍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