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50號原告 翁文雄
吳貞緻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 律師被告 陳翁葉 (即 翁振元 之繼承人)
翁萬來 (即翁振元之繼承人) 翁豐義 翁 黃阿甜 (即 翁政雄 之繼承人) 翁文斌 翁阿昭 翁枝財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翁寶春 被告翁寶春
翁文鍾翁 林麗瑛 鄭簡秋香 翁賢彬 鄭慧婷 桃園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歐美鐶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複代理人 高靖棠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承熹
王世民 被告 翁蕊 (即翁振元之繼承人)
翁蘇 (即翁振元之繼承人) 翁福隆 (即翁政雄之繼承人 翁福田 (即翁政雄之繼承人) 邱疏 (即翁振元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二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