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 分院104年上易字第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458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佩瑀 選任辯護人 楊大德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
2年度易字第3662號,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63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何佩瑀自民國99年起至101年8月13日止,受僱於址設臺中市○○區○○○巷000○0號「 百崧 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百崧公司)臺中分公司擔任會計,負責百崧公司臺中分公司銷售貨物予客戶之出貨、盤點、開立一式三聯之銷貨單執、收受客戶貨款及攤位租金等職務,係從事業務之人。 梁愛惠 則為百崧公司臺中分公司之主管,何佩瑀依其業務應將其向客戶所收取之貨款及攤位租金交予梁愛惠,再由梁愛惠彙整後交予百崧公司。詎何佩瑀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自100年6、7月起至101年8月13日止,利用其執行上開業務之機會,明知如附表一至九所示之百崧公司客戶 沈子翎 (即 沈麗苑 )、 劉錦輝徐秀雲陳萬來邱鏡羽林月霞 (即林涵)、 邱紫琳張景翔 (起訴書誤載為 劉景翔 )、張 靜芬 等9人有向百崧公司訂購貨物及承租攤位,並已在百崧公司臺中分公司之營業處所,向沈子翎等9人收取而持有屬百崧公司所有如附表一至九所示之貨款及攤位租金後,未將沈子翎等人所支付之貨款及攤位租金,連同各筆交易之銷貨單會計聯(黃色,下稱銷貨單黃單)交予梁愛惠,而將上開款項據為己有,以此方式接續侵占如附表一至九所示屬於百崧公司之款項,侵占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43萬477元;復承上開業務侵占之接續犯意,於如附表十編號1、2所示之時間,利用其業務上開立銷貨單及出貨、盤點之機會,明知如附表十編號1、2(即檢察官更正後之附表2編號6、1)所示之客戶張靜芬因向百崧公司訂購貨物,而給付貨款8,400元及5,184元,並在百崧公司臺中分公司之營業處所,於向張靜芬收取而持有上開8,400元及5,184元之貨款後,未將該等貨款及如附表十所示單號之銷貨單黃單交予梁愛惠,而將該2筆款項據為己有,以此方式接續侵占屬於百崧公司之款項8,400元及5,184元。
二、何佩瑀另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利用其上開職務之便,明知百崧公司與如附表十一所示之客戶張靜芬、劉錦輝、張景翔、徐秀雲、陳萬來、沈子翎、 邱靜羽 等人之實際交易銷貨單分別如附表十一編號1至15之「正確之銷貨單內容摘要」欄所示之銷貨單,竟於如附表十一編號1至15所示之時間,在百崧公司臺中分公司之營業處所,接續將與實際交易情況不符之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百崧公司銷貨單銷貨聯(白色,下稱銷貨單白單,單號詳如附表十一編號1至15所示之「登載不實之銷貨單」欄所載)及客戶銷貨明細表(詳如附表十一編號1至15所示之「登載不實之客戶銷貨明細表」欄所載)後,將各該登載不實事項之銷貨單白單及客戶銷貨明細表交予梁愛惠轉交予百崧公司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百崧公司對於帳務管理之正確性。嗣因梁愛惠清點公司銷貨單、銷貨明細表及與客戶核對交易明細後發覺有異,並詢問何佩瑀,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百崧公司委由洪煌村律師、梁愛惠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查本案證人沈子翎、林月霞、 林儷 、邱靜羽、徐秀雲、張靜芬、陳萬來、劉錦輝於檢察事務官所為之陳述,屬審判外之陳述,且均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所規定例外有證據能力之要件,辯護人於審判中以該等陳述未經具結而爭執證據能力(見原審卷㈨第99頁反面、本院卷第79頁反面),則 前開 證人沈子翎等人於檢察事務官所為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亦即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中就主要待證事實之陳述,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如與審判中之陳述相符者,法院逕採審判中之陳述為證據即可,警詢中之陳述不因證人經交互詰問而為相同之陳述而取得證據能力;若與審判中不符時,必其警詢中之陳述具有「特信性」及「必要性」者,方得採為證據。本案證人梁愛惠於檢察事務官所為之陳述,核與原審審判中經交互詰問之證述大致相符,若干細節部分雖有相異情事,但不足以影響犯罪事實之認定,是依前開所述,本院逕採其於原審審判中之證述為證據即可,是其於檢察事務官調查時所為之陳述,依前開規定,應認無證據能力。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規定排除證據能力者,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於審判外之陳述不在本規定排除之列。又傳聞法則旨在限制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所謂供述證據,係指以供述者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證明其所述內容為真實者而言。查卷附由被告書立之約定書及陳述書(見101年度偵字第26399號卷〈下稱偵卷〉第5、6頁),係以一定事實之體驗或其他知識而為陳述,檢察官並主張以該等書面陳述內容為真實作為證據,屬供述證據,然係被告所親筆書立,被告僅爭執非自願所寫乙節,為被告於原審時自承在卷(見原審卷㈠第277頁反面),是並非「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故非傳聞證據,就此部分亦無傳聞證據之可言,亦即應與傳聞證據無涉,是辯護人陳稱上開約定書、陳述書應屬傳聞證據等語,應有誤會。又上開約定書、自願書為被告出於自願所書寫乙節,業據證人梁愛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為什麼被告會寫約定書跟自述狀?)因為被告要離職前,她是很匆促地被老闆娘辭掉的,那會被辭掉的原因是因為我們之前被客戶積欠錢沒有還,沒有收回來的,…所以當下她是很匆促的離職,當下我也沒辦法給她薪水,因為公司 臺北 會計還沒結算,會計上幾天班休幾天,要由臺北算才有辦法知道,她才會告訴我要給她多少,因為我手頭最緊的就是那幾個月,所以公司的電費變成我沒辦法先代墊出來,都由何小姐幫我代墊,我那時候還欠她電費,所以她離職後有打過2次電話給我說她手頭上不方便,希望我還錢,我還過她2次的錢,她離職後是有事她才可以找到我,可是我沒辦法找到她,我都是傳簡訊,因為她離職後我為什麼會這麼久才發現,是因為我一直在找問題到底在哪裡,不可能有這麼多的債務在我身上,因為說真的我做生意也賺到,妳也可以問我老闆娘,我業績報表都看得到的,我不可能有負數,為什麼負那麼多,所以在她離職當中我一直在找問題,為什麼會有這種問題,…結果真的有缺單,就是黃單不見了,但是電腦報表有這1張,我黃單一直都保存得很好,我一直到99年黃單都還在,所以我覺得真的是這樣,所以我們才把電腦報表跟黃單拿出來對,對出來覺得有問題要想請何小姐來做解釋,可是我打電話都沒有找到她,我只好打電話跟她講如果妳有空可不可以順便來拿錢,然後順便來公司可以嗎,我用簡訊傳,她說可以,那我們就約幾號在公司,後來我就跟臺北老闆娘說跟何小姐約好了,幾號幾點要在公司見面,老闆娘說那好那她下來,所以她就下來,當下說真的我們進來辦公前面的庭院那邊在我們客廳的部分,我們就在那裏對帳,何小姐一進來看到我們桌子上面都是帳單,她自己那種錯愕感也有嚇到,後來我們就跟她講,可是在當下我跟老闆娘林儷還有她就在桌上帳單上面,老闆娘就拿起來比如說我們發現她修改的部分就叫她做解釋,她說她不知道、她忘記了、她不知道為什麼,要想一下因為太久了,然後私底下跟我說『我對她那麼好,她不可能這樣對我,抽我的單子不給我錢,我不可能這樣做』,一直在那裡我們扯了快半個小時快40分,後來老闆娘使眼色跟我說那妳離開好了,我就走開,我說我今天也太信任她了,只能說業務上的疏失沒有辦法說每1筆都比對,說哪一個她收走還是怎麼樣,只是說我黃單都很完整,有辦法對到每1個人的單子都出來,老闆娘就說妳離開一下,我就走開了,走開我就到外面,差不多過了快半個小時,我看到何小姐騎機車走,我才走回來,老闆娘說她承認了,就拿協議書跟為什麼要修改的自述狀那2張紙出來,後來之後她跟我們約定5天,我們就說好那5天,5天到了她傳個簡訊說她沒辦法來,…之後再找她就找不到,打電話也找不到她,…,我們就不懂這些就直接送法院。」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2至13頁反面);證人即百崧公司副總林儷於原審審理時則證稱:「(問:被告何佩瑀有寫約定書與自述狀,當天情形可否請妳說明?)整個始末是,我們當時發現有問題時,我們第一時間請梁愛惠小姐打電話給被告何佩瑀,她沒有接,我就去當地的派出所跟警察講這件事情,然後請警察去他們社區找被告何佩瑀,警衛室說被告何佩瑀不接受任何信件,也不接受任何人去找她,警衛也跟我們說常常有很多傳票之類的東西,被告何佩瑀全部拒收,變成我們也找不到她的人,剛好被告何佩瑀離職前有幫忙付了1筆費用,先幫公司墊了1筆電費或水費,後來梁愛惠小姐就傳簡訊給被告何佩瑀請她來公司拿,有錢可以給她了,被告何佩瑀就來,因為我們已經發現這個問題了,我當下就從桃園下去臺中等她,因為後來我們已經有1位新的會計,我就坐在新會計的後面,被告何佩瑀直直走進來看到我就很驚訝的樣子,我也沒有跟她說甚麼,就請她到前面的四方桌對那些帳單,我就跟被告何佩瑀說妳有這樣的情形,一開始她不承認,後來被告何佩瑀有承認,她說給她1個禮拜的時間回去處理,我說不可能,1個禮拜的時間太久了,而且我們很難找妳,我們連警察去找妳都沒有辦法,因為被告何佩瑀都不接見任何人,後來因為我有1個保險的朋友,他以前也是律師,我也是當著被告何佩瑀的面打電話請教他,我就問律師說:我現在有這個情形,我該怎麼辦?律師就說:因為她要離開,妳也不能不讓她離開,請她寫1個事後會出來跟我們處理的切結書,可是被告何佩瑀小姐跟我說,她不認為是切結書,是約定書。我說:好,沒關係,妳就寫,當然她不知道如何寫,她就會問我,我就跟她說針對這件事情,看妳多久要跟我處理,然後內容就是被告何佩瑀自己寫的,因為那都是她的筆跡。(問:準備程序庭時,被告何佩瑀的意思是妳教她怎麼寫的,是否有這種情形?)被告何佩瑀跟我說:老闆娘妳給我時間我來跟妳處理,我回去想辦法,我說:但是妳要離開,我們又找不到妳,妳總是要給我一個交代,要跟我約定說妳甚麼時候要來處理,被告何佩瑀就說:好,那怎麼寫,我就大概這樣講,她就照這樣寫,不是我1字1句念給她寫的,就是我大概跟她講,被告何佩瑀來寫。(問:妳說被告何佩瑀一開始不承認,後來如何承認的?)本來我們是3個人坐在那邊,被告何佩瑀想要單獨跟梁愛惠小姐談,因為梁愛惠的心真的很軟,以前梁愛惠照顧被告何佩瑀非常多,我就怕她又答應了,我就跟被告何佩瑀說,我不認為梁愛惠應該私底下跟妳談,後來我就請梁愛惠小姐離開,我說我自己跟被告何佩瑀談就好了,我就跟被告何佩瑀曉以大義,我跟她說:梁愛惠以前這麼疼妳,妳當會計時她認為妳的薪水很少,她每天做生意回來2、3點了,她買自己的午餐回來,還幫妳買了午餐回來給妳吃,我就跟她講很多,妳看妳把她這樣整的,因為梁愛惠小姐對被告何佩瑀是十足信任,當初我們公司提出質疑的時候,她完全挺被告何佩瑀挺到底,梁愛惠就認為被告何佩瑀是能力比較差,所以就一直都很挺被告何佩瑀,所以我就怕她又心軟,所以就不認為她們可以單獨談,讓我私底下跟被告何佩瑀講,後來被告何佩瑀才承認她有。(問:被告何佩瑀承認她有是甚麼意思?)被告何佩瑀承認她有改單。(問:被告何佩瑀在寫本案的陳述書、約定書時,妳剛才回答檢察官說被告何佩瑀當時有承認,被告何佩瑀當時承認的內容是什麼?)就是陳述書、約定書裡面的內容,被告何佩瑀一開始是不承認的,她也希望私底下跟梁愛惠講話,可是我認為不適合,因為梁愛惠小姐心真的很軟,後來我就跟她說,梁小姐妳先離開,我跟何小姐談,我就跟被告何佩瑀曉以大義,我跟她講梁小姐對她的好,後來被告何佩瑀有比較鬆懈她有承認,她也跟我講說請我給她1個禮拜的時間,我說不可能,1個禮拜時間真的太久了,而且我們根本找不到妳的人,連警察都找不到,我們1個平民百姓怎麼找得到,後來我們2方討論就是決定5天的時間,我一樣再從臺北下來,被告何佩瑀就是來公司,可是5天到期被告何佩瑀並沒有出現。(問:我的意思是說被告何佩瑀有承認她有做了一些事是包括,她有修改銷貨單、有同時從客戶收到的錢沒有繳給梁愛惠,甚至是她有因為修改銷貨單的方式,拿走屬於公司所有的一些貨物等狀況,就是被告何佩瑀承認的內容為何?)就是約定書上面的內容,就是有承認修改銷貨單,也承認收了些錢沒有繳給梁愛惠。(問:所以陳述書、約定書都是被告何佩瑀出於自由意志之下所寫下來的?)是。(問:之前被告何佩瑀在準備程序一直在爭執說,如果她不寫,妳就不讓她走是否屬實?)我相信我沒有這個能力,我也沒有比被告何佩瑀強壯,我相信寫出來的字跡應該不是強迫之下寫出來的字。」等語(見原審卷㈨第72反面至73頁、第82頁反面至83頁),是依上開證人梁愛惠、林儷之證述可知,本案之約定書及陳述書內容,均為被告自己出於自由意願所書寫,並無被告所辯稱:是 林儷唸 給伊寫的,或伊不寫就無法離開公司等情;再觀之卷附陳述書,其內容載有「印象中,已有段時日,致不能百分百確定」、「NO.01527白單有1筆C汁部分,因日期距今已有段時日,無法確定當時情況」等語(見偵卷第6頁),倘若陳述書為被告依照證人林儷所念而書寫,大可明確、具體記載被告於何時、日修改銷貨單之細節,何以出現上述不甚明確之字眼?又何以單純提及單號001527號銷貨單?且衡以被告於簽立約定書及陳述書時,係面對證人林儷,以其2人均為女性,並無體格上之明顯差異,客觀上無從認定有何對被告產生壓迫之情狀。雖證人林儷證稱有當著被告的面前打電話予律師,然其亦證稱律師說不能不讓被告離開等語,且 衡情 律師當會提醒當事人勿以強制力阻止他人離開,以免觸法,證人林儷既當場詢問律師,當更無逼迫被告簽立陳述書或約定書,而妨害被告自由離去之可能;況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亦供稱:伊有修改白單,但是經過梁愛惠同意才修改等語(見原審卷㈠第34頁反面),核與約定書所載「…本人 何家妘 在百崧公司任職會計有修改單據」等語相符,而被告空言辯稱約定書、陳述書非自願書寫云云,更無提出其他證據可資佐證。是本院認定本案之上開約定書及陳述書均係被告出於自由意志所書寫,且與事實相符(另詳後述),自具有證據能力。
四、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得為證據」。係因從事業務之人在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乃係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通常有會計人員或記帳人員等校對其正確性,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何況如讓製作者以口頭方式於法庭上再重現過去之事實或數據亦有困難,因此其亦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之筆記本(見原審卷㈧),係屬告訴代理人梁愛惠平日記帳所製作之紀錄文書,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且查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另卷附之對帳單係依據百崧公司銷貨單及銷貨明細表之內容與百崧公司之客戶對帳後所彙整而成,經告訴代理人梁愛惠對帳清查後始查知被告本案犯行,顯見告訴代理人梁愛惠在製作上開對帳單時,尚不知被告確切之犯行,自無故意設計或有其他虛偽之可能,其真實之保障性甚高,是就上開筆記本、對帳單之製作原因、過程、內容、功能等加以綜合判斷,自堪認定係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是依上開說明,卷附之筆記本、對帳單,自均具有證據能力,被告之辯護人認均無證據能力,尚有未洽。
五、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本案除上揭一至四所述外,其餘卷內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含言詞及書面陳述),其性質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為傳聞證據,且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之4等前4條之情形者,原雖無證據能力,然此部分供述證據(含言詞及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未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見本院卷第79頁反面),且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亦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
166頁反面至第169頁),本院審認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應無違法取證或不當情事,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何佩瑀固坦承有於99年至101年8月13日止,在百崧公司臺中分公司擔任會計乙職,並負責開立一式三聯之銷貨單、收受客戶所繳交之貨款及攤位租金等業務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辯稱:伊沒有侵占,伊有把收到貨款交給經理梁愛惠,經理說要給客戶方便,客戶沒有辦法按期將貨款繳清,伊是依照經理的指示拆單、改單云云;被告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㈠告訴狀所附被告書立之約定書雖記載:「何家妘(即被告何佩瑀)在百崧公司任職會計有修改單據及收款未交主管 梁卉 洳(即告訴代理人梁愛惠)」等語,惟被告於偵查中一再供稱有將所收取之百崧公司貨款及租金全數交給公司經理梁愛惠,並表示約定書之內容係百崧公司老闆娘林儷唸給被告寫的,如不照作,她們不讓被告離開公司等語,故該約定書是否具任意性,並非無疑。又梁愛惠雖於偵、審中供稱,該公司經營食品銷售,做菜市場的生意,被告何佩瑀負責出貨,被告會拿出貨單給客戶簽收,並將第三聯現場交給客戶,第二聯被告會在中午過後跟客戶收錢,將收到錢連同第二聯交給梁愛惠,最後第一聯每個星期彙整,連同該星期製作的報表一併寄回北部公司作帳;侵占的部分是被告拿第二聯向客戶收錢之後沒有把錢交給公司,因為被告都少給梁愛惠錢,梁愛惠一直以自己的金錢向公司代墊應該給公司的貨款,所以公司沒有受到損失;梁愛惠是依照白單匯款,一個星期統整一次代墊匯錢給公司,為何代墊是因為有些客戶不會叫貨後馬上付款,梁愛惠不想讓帳面變複雜等語。惟梁愛惠與被告非親非故,如被告未將其向百崧公司客戶所收取之款項交給梁愛惠轉交百崧公司,梁愛惠豈有因不想讓帳變得太複雜,即一直持續為被告代墊該款項給百崧公司之理,且梁愛惠並未說明其分別於何時、代被告墊付多少款項給百崧公司,並提出各該代墊貨款給百崧公司之證據,自不得單憑百崧公司及其代理人梁愛惠片面所為與常情顯不相符之指訴,即認定被告未將百崧公司客戶所付款項交給梁愛惠及約定書所載內容為真實。況梁愛惠既於偵查中自承無法確認被告在職期間交付多少黃色的第二聯銷貨單及款項給伊,亦未保留被告在任職期間所交付之全部黃色第二聯銷貨單,自不得僅憑約定書、對帳單及梁愛惠片面指述手中無起訴書附表一所載各筆貨款及租金之黃單,即認起訴書附表1所載之貨款及租金,被告均未交付梁愛惠而予以侵占入己。原判決對上開有利於被告之事證,未說明其為何不足採信之理由,亦未認定梁愛惠係於何時、代被告墊付多少貨款及攤位租金給百崧公司並說明其依據,即依告訴人百崧公司及其代理人梁愛惠指訴,認定被告有自100年6、7月起至101年8月13日止,向沈子翎等9位百崧公司之客戶收取附表一至十所示之貨款及攤位租金後,未將沈子翎等人所支付貨款及租金款項連同各筆交易之銷貨單會計聯即第二聯黃單部分交予梁愛惠而由梁愛惠代墊給百崧公司之業務侵占犯行,有理由不備之違誤。㈡被告已表示:起訴書附表1所載客戶支付的貨款及租金,並非全部交給被告,因為被告有時會請假或不在,客戶就會將款項直接交給經理梁愛惠等語,梁愛惠既承認被告請假或星期天不在時,由伊收取客戶所支付貨款及租金,足證被告上開辯解與事實相符,自不得僅憑梁愛惠片面指訴,即認起訴書附表1所示款項均由被告向客戶收取。況被告於百崧公司僅任職至101年8月13日,此有被告於百崧公司之打卡單及101年8月份薪資單可證。而起訴書附表1編號
98、99、120等3筆款項之交易日期是在101年8月14日以後,則該3筆款項顯非由被告收取,梁愛惠竟為相反之指訴,顯非事實,此更足以證明梁愛惠之指訴確與事實不符而不足採信。㈢原判決依告訴代理人梁愛惠103年7月21日陳報狀所提之借貸資料附表及相關匯款紀錄影本,而採信梁愛惠及林儷之證詞,認定梁愛惠有向他人借款以代被告墊付貨款給百崧公司,惟原判決既依梁愛惠所提上開資料,認定梁愛惠所述借款之借貸日期分別為101年7月5日、101年9月19日、101年10月12日、101年8月6日及101年4月26日。而依原判決事實之記載,被告侵占百崧公司款項之期間為
100年6、7月起至101年8月13日被告離職為止,則上開借款均為被告101年8月離職前後幾個月內才借,顯非如梁愛惠所述,是陸續用於墊付遭被告侵占之百崧公司貨款,亦與被告是否自100年6、7月起至101年8月13日止侵占百崧公司貨款一事無關,自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侵占百崧公司貨款並由梁愛惠向他人借款墊付給百崧公司之情事。㈣告訴人百崧公司所提如起訴書附表1編號1至194所載款項之客戶電腦銷貨明細表,完全無租金收入之記載,而卷附起訴書附表1編號1至194號之銷貨單,除編號2、3、4、17、
18、21、52、103、106、161、167、185、188號等13筆銷貨單之「入租金」一欄有所記載外,其他編號之銷貨單上均無租金之記載,編號195至197號3筆所載攤位租金,更無銷貨單可資佐證。梁愛惠於原審亦證稱,租金的部分,比如說伊租哪裡付了多少錢,租金部分是伊自己在做,沒有麻煩被告,租金的部分就是看伊手寫的本子租金來核對而已,變成就會有漏掉的地方,這沒有辦法完整等語,自不得單憑梁愛惠片面自行整理製作之所謂的「對帳單」,即認被告有向客戶收取如起訴書附表1所載共456,860元之攤位租金。又梁愛惠雖供稱「攤位租金的金額以對帳單做認定,對帳單上之記載金額與扣案黑色筆記本記載金額一致」云云,惟梁愛惠所提對帳單及黑色筆記本,均為梁愛惠自行整理製作,本屬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且非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依法本無證據能力。更何況對帳單與黑色筆記本所載租金數額經核並不相符,且該本黑色筆記本僅為101年度而不包括100年度,無法與告訴代理人梁愛惠事後所製作之對帳單相互勾稽,故告訴代理人梁愛惠所提對帳單及黑色筆記本不足證明被告有侵占起訴書附表1所載攤位租金,自不得憑告訴人及其代理人梁愛惠片面之指訴及其臨訟製作之對帳單,認被告有侵占告訴人百崧公司攤位租金之犯行,原判決竟為相反之認定,亦有違誤。㈤證人梁愛惠既於原審證稱,伊係每個禮拜結算並匯款給公司,伊會做一個周報表,把白單的錢輸入進去後有一個總計,伊會照著總計匯回去,並把白單寄回公司,自己留存黃單等語。則被告所製作之第一聯銷貨單即白單之內容若與第二聯黃單之內容不同而有不實,梁愛惠於每次匯貨款給百崧公司時,豈有未發現而仍繼續匯款之理,故被告辯稱其都是依主管梁愛惠之指示辦理等語,與事實相符。原判決竟採信梁愛惠之證詞而認被告有行使並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作成文書之犯行,自難謂為合理。㈥原判決附表十一編號12即偵卷第25頁所示2張單號為015271號銷貨單,其中上面一聯的銷貨單有刪除其中一項1680元之貨品
C汁,總計金額由2700元改為1020元,並經客戶邱鏡羽另外在該銷貨單備註欄簽名,而下面一聯之銷貨單則無上開記載及簽名,足見該筆交易之銷貨單係因邱鏡羽事後取消購買其中一項1680元之C汁而修改,並無不實之處。又被告已否認偵卷第26頁下方即原判決附表十一編號13所示單號015387號之銷貨單為被告所製作,其備註欄所載「S03109」亦非被告所填寫,且該紙銷貨單之日期為8月4日,與偵卷第26頁上方所示單號015415號銷貨單之日期為8月6日不同,自不得以015415號銷貨單之備註欄記載「3109」,即認定該2張銷貨單實際上為同一筆交易且其中015415號銷貨單之內容不實,原判決竟為相反之認定,實有違誤。㈦原判決附表十一編號14、15既均記載無從認定正確銷貨單之內容為何,亦無從認定不實銷貨單之品名、數量等內容為何,原判決竟反認被告就該2份銷貨單有登載不實之犯行,於法實有未合。況編號15之009821號銷貨單,其品名及數量均為梁愛惠所填載而非被告所為,此經梁愛惠於原審證實,原判決竟又認009821號銷貨單為被告所製作之不實銷貨單,確有違誤。㈧依證人梁愛惠於原審證稱194筆銷貨單之貨款係每個禮拜結算並連同該筆貨款銷貨單之白單交給告訴人百崧公司,百崧公司確有收到該194筆銷貨單之貨款,且百崧公司於被告離職時有盤點存貨,當時未認定被告有侵占公司貨款,更發給被告6,
000元紅包並於事後付清被告當月薪資,則被告是否有告訴人百崧公司及代理人梁愛惠指訴在任職期間侵占起訴書附表
1所載194筆貨款之犯行,顯屬可疑。㈨梁愛惠交給百崧公司之100年8月份貨款金額為290,388元,而告訴人百崧公司整理之被告每月所侵占之貨款金額及攤位租金統計表所示,被告於100年8月份侵占之貨款金額為282,428元,兩者僅相差7,960元,是依上開事證及告訴代理人梁愛惠之指訴,被告於被訴侵占犯行之初之100年8月份,整整一個月僅交付梁愛惠7,960元而由梁愛惠墊付282,428元,兩者合計290,388元交給百崧公司,此顯與事理及常情有違。故告訴代理人梁愛惠指訴被告未將所收取貨款交給梁愛惠而由梁愛惠補足轉交給百崧公司之業務侵占犯行,顯非可採。㈩梁愛惠曾於原審證稱:百崧公司客戶會有遲延繳交貨款之情況且經常發生等語,證人劉錦輝、張景翔亦分別證稱因當日向百崧公司臺中分公司所進貨物未賣出,致無法於當日結清貨款而遲延1、2天繳清貨款之情事,劉錦輝更證稱最慢延4至
5天繳清貨款,是被告辯稱其係因百崧公司臺中分公司之客戶有時無法按時繳清貨款而有拖欠遲交貨款,致臺中分公司無法將該客戶當期所購買貨物之貨款依規定全數繳回百崧公司,被告之主管梁愛惠遂指示並要求被告拆改該遲繳客戶當期應繳回百崧公司之銷貨單白色銷貨聯,並據以登錄電腦製作該客戶當期之銷貨明細表,以符合該銷貨單客戶該期實際繳納之貨款並供梁愛惠將該貨款連同白單繳回百崧公司等語,並非無據,此由前述被告於101年8月13日無預警遭百崧公司辭退離職當天,與梁愛惠盤點百崧公司臺中分公司之存貨後並無短少一事,亦可證明,自不得以被告依梁愛惠之指示拆改遲繳貨款客戶當期之銷貨單白色銷貨聯後交給百崧公司,以符合該客戶當期實際繳納之貨款,即令被告負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罪責。綜上所述,告訴人之指訴有諸多瑕疵且與事實不符而不足採信,檢察官認定被告涉犯業務侵占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卷內亦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上開犯行,依法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原審所為相反之認定實有違誤,請求撤銷原判決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自99年起至101年8月13日止,受僱於百崧公司臺中分
公司擔任會計,負責開立百崧公司臺中分公司售貨予客戶之出貨、盤點、開立一式三聯之銷貨單、收受客戶貨款及攤位租金等業務,梁愛惠則為百崧公司臺中分公司之主管,而被告依其職務應將向客戶所收取之貨款及攤位租金交予梁愛惠,再由梁愛惠交予百崧公司;如附表一至九(即起訴書附表
1)所示百崧公司客戶沈子翎、劉錦輝、徐秀雲、陳萬來、邱鏡羽、林月霞、邱紫琳、張景翔、張靜芬等9人有向百崧公司訂購貨物及承租攤位,並交付於如附表一至九、附表十(即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編號1、6)所示之貨款、攤位租金;如附表十一(即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編號
1、5、6除外﹞)所示之張靜芬、劉錦輝、邱鏡羽、張景翔、徐秀雲、陳萬來、沈子翎等人,亦有向百崧公司訂購貨物並承租攤位,且交付貨款及租金,被告依其業務負責向上開客戶收取貨款及租金等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原審準備程序時供承在卷(見102年度交查字第25號卷﹝下稱交查卷﹞㈠第6頁正反面、第23頁、原審卷㈠第34頁正反面、第
276頁至277頁反面),復有證人梁愛惠提出刑事告訴狀後附之約定書、陳述書、勞工保險局101年12月14日保承資字第00000000000號函、證人梁愛惠提出之刑事陳報狀及所附資料、經濟部100年10月5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百崧公司銷貨單(單號008423、008465、008434、008487、009319、009421、015271、015387、015415)、102年度保管字第552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5至6、11至11之
1、13至26、28頁)、百崧食品有限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見交查卷㈠第18頁)、客戶沈子翎貨款之對帳單(見交查卷㈠第25至27、100至104、交查卷㈡第31頁)、百崧公司客戶沈子翎之銷貨明細表(見交查卷㈠第28至94頁)、百崧公司銷貨單(與客戶沈子翎對帳單中相關之部分)(見交查卷㈠第103至119、120至130頁)、沈子翎當庭核對之對帳明細(見交查卷㈠第136至138頁)、客戶徐秀雲貨款之對帳單(見交查卷㈠第157至158頁、交查卷㈡第16至17頁)、客戶劉錦輝貨款之對帳單(見交查卷㈠第15
9至160頁、交查卷㈡第18至19頁)、客戶邱紫琳貨款之對帳單(見交查卷㈠第161頁、交查卷㈡第20頁)、客戶張靜芬貨款之對帳單(見交查卷㈠第162至163、172至173頁、交查卷㈡第21至22頁)、客戶張景翔貨款之對帳單(見交查卷㈠第164至165頁、交查卷㈡第23至24頁)、客戶邱鏡羽貨款之對帳單(見交查卷㈠第166至167頁、交查卷㈡第25至26頁)、客戶陳萬來貨款之對帳單(見交查卷㈠第168至169頁、交查卷㈡第27至28)、客戶林月霞貨款之對帳單(見交查卷㈠第170至171頁、交查卷㈡第29至30頁)、百崧公司銷貨單(與客戶張靜芬對帳單中相關之部分)(見交查卷㈠第172至176頁)、百崧公司銷貨單(與客戶徐秀雲對帳單中相關之部分)(見交查卷㈡第36至45、115至124頁)、百崧公司銷貨單(與客戶劉錦輝對帳單中相關之部分)(見交查卷㈡第46至53、125至132頁)、百崧公司銷貨單(與客戶邱紫琳對帳單中相關之部分)(見交查卷㈡第54至55、133至134頁)、百崧公司銷貨單(與客戶張靜芬對帳單中相關之部分)(見交查卷㈡第56至59、135至138頁)、百崧公司銷貨單(與客戶張景翔對帳單中相關之部分)(見交查卷㈡第60至64、139至143頁)、百崧公司銷貨單(與客戶邱鏡羽對帳單中相關之部分)(見交查卷㈡第65至
76、144至155頁)、百崧公司銷貨單(與客戶陳萬來對帳單中相關之部分)(見交查卷㈡第77至84、156至163頁)、百崧公司銷貨單(與客戶林月霞對帳單中相關之部分)(見交查卷㈡第85至92、164至171頁)、百崧公司銷貨單(與客戶沈子翎對帳單中相關之部分)(見交查卷㈡第99至11
4頁)、證人梁愛惠於103年4月2日提出之刑事陳報㈠狀後附之相關證據(見原審卷㈠第58至140頁)、百崧公司於
103年7月21日提出之刑事陳報㈠狀後附之相關證據(見原審卷㈠第190至198頁)、證人梁愛惠於103年7月21日提出之刑事陳報㈡狀後附之相關證據(見原審卷㈠第201至21
6頁)、證人張靜芬於103年7月25日提出之刑事陳報狀後附之相關證據(見原審卷㈠第218至220頁)、百崧公司於
103年7月25日提出之刑事陳報㈠狀後附之相關證據(見原審卷㈠第224至239頁)、百崧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見原審卷㈠第284頁)、證人梁愛惠於103年11月27日提出之刑事陳報㈢狀後附之相關證據(見原審卷㈠第308至313頁)、百崧公司客戶張景翔之銷貨單影本(見原審卷㈡第5至169頁)、百崧公司客戶沈子翎之銷貨單影本(見原審卷㈢第5至165頁)、百崧公司客戶劉錦輝之銷貨單影本(見原審卷㈣第5至151)、百崧公司客戶邱紫琳之銷貨單影本(見原審卷㈤第4至25頁)、百崧公司客戶張靜芬之銷貨單影本(見原審卷㈤第26至132頁)、百崧公司客戶邱鏡羽之銷貨單影本(見原審卷㈥第5至310頁)、百崧公司客戶徐秀雲之銷貨單影本(見原審卷㈦第5至332頁)、百崧公司之客戶銷貨明細表(見原審卷㈨第125至140頁)等在卷可稽,並有扣案之筆記本、銷貨單可資佐證,被告此部分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足以採信,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關於附表一至九(即起訴書附表1)所示之業務侵占部分:⒈被告於99年至101年8月13日止擔任百崧公司會計,負責開
立一式三聯之銷貨單、收受客戶所繳交之貨款及攤位租金乙節,已如前述,且參以證人梁愛惠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問:妳從何時開始在這家公司任職?)97、98年左右,我記得是9月開始,年份好像是96或97。(問:到什麼時候?)我們切結書裡面有寫,我要想一下,因為都寫在那裡,我也忘記了,我已經卸任快3年了,應該是100年的時候,也是差不多9月、10月左右,我就卸任了。(問:所以那時候被告也是在公司當會計就對了?)對。(問:我知道妳之前在偵查中有講過叫貨的流程,但今天請妳再詳細說明一下,客戶叫貨的流程跟簽單的流程?)像我們是做菜市場生意,所以我們5點就會有經銷商就是我們所謂的客戶會來補貨,那會計即何佩瑀就會負責這個區塊把貨補給客戶。就是客戶今天補甚麼她會在三聯單即銷貨單裡面把它填寫進去之後,會叫客戶簽名,一式有三聯,這是複印的,所以妳只要開第一聯單下面二聯都是複印的,所以她就會簽名,把最底下第三聯單紅單撕給客戶,然後大家就出門做生意了,因為我們早上是不結帳的,然後中午客戶回來了,客戶幾乎都會拿著他的第三聯單跟第二聯單跟會計結帳。(問:單價是甚麼時候才會寫?)我們出完貨差不多6點半左右或6點以前她就可以離開公司,她就可以關門了,然後10點她就會再來上班,上班的第1個流程她會先打開門做清潔完之後,她就必須要去做庫存盤點,我們台北公司有規定一個庫存盤點裡面的項目跟數字要把現在公司所有剩的貨傳回去給台北公司,傳完之後她再把三聯單裡面所開的第一聯單明細打進去電腦報表,所以這個動作不可能說妳傳回去給公司了,後來你發現有錯再來修正,那都來不及了,因為公司那邊會有存底,你打完這些單的話,就是今天所有的單都KEYIN完之後,妳還要再回傳給公司電腦報表,就是系統裡面的庫存存量,公司會看妳早上傳跟妳今天打完的符不符合,1個是手盤,1個是電腦的盤點。(問:所以妳說她在10點的時候要把白單上面的商品明細打給公司?)不是,先手盤全部公司所剩下的貨,是要庫存的貨先傳回給公司,然後傳好之後她必須要做電腦1張1張把每1個今天出甚麼貨量打進電腦裡面,它就會自動系統幫你加減扣除。(問:這樣的意思是說公司在台北就可以核對庫存盤點跟她打進去客戶的是不是相符合的就對了?)對,就是總貨量的庫存是不是相符合。(問:那收款的時候呢?)收款就是等中午回來,客戶差不多1點左右會回來,然後客戶如果像今天生意不好,他可能是這1張單要繳1萬2,可是他身上只有5千,他可能會說今天先繳
5千或先繳3千,然後何小姐就會用1張小便條紙把它夾在黃色的單子裡面,然後給客戶簽他的名字,就是在那張小白單上面會簽,客戶也會簽收一下他繳了多少錢了,那如果繳完的人就是當下就把那張單結清,然後經銷商就會簽名,說他結清了,那一般經銷商來結帳都會拿早上的第三聯單紅單來跟第二聯單對應。(問:可是妳不是說在早上的時候就已經會簽名了嗎?)對。(問:那黃單是要簽在甚麼地方?)紅單客戶沒有數字,等於他會拿過來跟二聯單把金額抄過來,有的客戶會直接在櫃台那邊直接把乘過來他的金額今天金額總額多少錢,他們都會核對1次,第三聯單只有數量跟品名而已。(問:我的意思是說那他回來繳錢的時候會再簽1次名嗎?)會,在黃單他們繳的金額下面,他們也會複寫1次金額,妳如果看我們的黃單上面有時候會簽2次名字,有的人會在寫比如他繳了9,800,他會寫9,800後面再簽他的名字。(問:錢跟黃單請他們簽名,然後錢交給被告之後?)對,何小姐。(問:然後何佩瑀當天就會再交給妳?)對,她要下班之前,她會把今天收了幾張的錢,就比如說這張是完整的她就會給我。(問:假如像妳剛剛說有欠款的話,她要怎麼跟妳結?)她就沒有結,單子一樣押在她那裡,不然結走了黃單我拿走,那剩餘的錢她不知道跟客戶收多少錢,所以黃單還是保留在會計那裏。(問:需要當天跟公司結清這個帳款嗎?)不用,我都是1個禮拜匯1次。(問:公司會依據白單上面的金額結清?)對,因為我會做電腦上有
1個系統叫周報表,所以會把白單打進去裡面的錢,電腦就依據白單而已,因為是我們打進去的,所以是依第一聯單,比如何小姐禮拜一都會跟我講這個禮拜總共誰多少錢、誰多少錢,她只有數字給我而已,比如說我梁愛惠這個禮拜我要匯4萬5千回去,張靜芬要匯6萬塊,所以我會把大家每1個人要匯的錢總計起來,她會有1個總計,所以我會照著總計匯回去。(問:你剛說用打電腦進去做1個電腦明細單有
1個名詞叫做『電腦銷貨明細單』,這個是被告把它打進電腦裡的?)對。(問:起訴書裡面有寫到附表一的部分就是單純侵占的部分,在發現她侵占的這些有跟哪些客戶去對過這些附表一的部分?)像劉錦輝跟邱小姐當下都是幫忙我找出來的,所以當下他們都有在對的,所以他們2個是沒有問題,其他經銷商幾乎只要有繳過錢他們都會簽名,所以他們也說沒有問題,因為我有繳錢給會計了。(問:那都有確定這些客戶都有繳錢給公司?)對,因為他們沒有欠公司錢。(問:白單加起來的金額就是電腦彙整表,因為電腦銷貨明細表就是根據白單,然後做成電腦銷貨明細表印出來就是這禮拜要繳多少,就把白單跟銷貨明細表寄到?)寄回公司,錢再用匯的。(問:所以這部分是妳要負責寄,負責匯是嗎?)寄的部分是何小姐,我只負責匯款回去。(問:起訴書附表1的貨款金額、攤位租金,確實都是由被告收取的?)是的。(問:就起訴書附表1的貨款或是租金,被告都還未交回給你?)如果是抽單就完全沒有收到。」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頁反面至第6頁反面、第13頁反面至14頁、第17、31頁);證人梁愛惠另於原審準備程序中指稱:「(問:起訴書附表1所載客戶支付貨款及租金,是否均由被告收取?)對,被告請假及星期天不在時,才由我收取。起訴書附表
1所載客戶貸款及租金都是由被告收走的。(問:起訴書附表1部分你是否先墊付給百崧公司?)是的。」等語明確(見原審卷㈠第35頁)。證人林儷於原審審理時亦具結證稱:
「(問:被告何佩瑀的業務範圍妳是否了解?)早上凌晨的出貨,再來就是盤點,有人補貨就開銷貨單收錢。(問:一開始如何發現被告何佩瑀有侵占與偽造單據的情形?)會發現是因為梁愛惠,被告當時已經離職了,後來就發現奇怪怎麼金額差很多,就拿單子出來對,才發現說很多單子,因為我們臺中公司是三聯單,我們就把北部總公司的單子調下來臺中核對,就發現有很多單子金額也不一樣,就是被告何佩瑀交回去北部的單子跟在臺中當地留存的單子是完全不一樣的,明明是同一個日期,然後就是有更改過的,例如:這個人可能補了泡菜,可是他的單子前後張單號一樣,品項都不一樣,就都是改掉了,也有一些單號被告何佩瑀沒有交回去。(問:依照一般流程,被告何佩瑀如何跟公司對帳跟對貨?)因為被告何佩瑀每天都有盤點,錢是每天跟補貨的人收,收的錢被告何佩瑀會整理給梁愛惠小姐繳回去公司,因為被告何佩瑀在臺中的帳跟交回去公司是不一樣的,交回去公司都是完整,被告何佩瑀收的錢,例如:收1,000元,單子經過她更改後,只給梁愛惠500元,所以梁愛惠交回去公司是依照白單繳錢,所以被告何佩瑀給梁愛惠的單子是原始單一定比較多錢,所以例如:收了1,000元,500元放被告何佩瑀自己身上,只繳了500元給告訴代理人梁愛惠小姐,可是她是給我記得是黃單給梁愛惠小姐,梁愛惠也沒有看就丟到箱子裡,整個禮拜錢要匯回公司時,被告何佩瑀是給梁愛惠白單的,所以等於梁愛惠錢沒收那麼多,但繳回公司依據白單金額就是繳那麼多。(問:臺北總公司是否留執白單?)是。(問:每個禮拜都會寄回公司白單與電腦明細單的內容?)是。」等語(見原審卷㈨第71至72頁)。依上開證人梁愛惠、林儷之證述,可知被告之業務範圍包括開立百崧公司臺中分公司售貨予客戶之出貨、盤點、開立一式三聯之銷貨單、收受客戶貨款及攤位租金等事項,係從事業務之人,而被告於客戶叫貨時,會將一式三聯之銷貨單客戶聯(紅色,下簡稱銷貨單紅單)交予客戶簽名,於客戶向被告繳交貨款及租金時,被告會將銷貨單黃單交予客戶簽收,被告依其業務應將所收取之款項連同銷貨單黃單交予梁愛惠,被告並每星期彙整銷貨單白單,再依據白單製作客戶銷貨明細表,再由梁愛惠每星期彙整款項後匯予百崧公司,被告則負責將銷貨單白單、客戶銷貨明細表寄予百崧公司,此與被告所供稱之銷貨單開立流程乙節大致相符合(見原審卷㈠第34頁)。且依證人梁愛惠、林儷上開所述,可證附表一至九所示之客戶沈子翎等人,均有如實繳付其等之貨款及攤位租金無誤,且被告並未將其所收取如附表一至九所示之貨款金額及攤位租金交予證人梁愛惠。
⒉又證人梁愛惠就其向銀行或友人貸款,而自行將附表一至九
所示被告未繳回之款項先墊付予百崧公司乙節,亦據證人梁愛惠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提示原審卷㈠第207、20
9頁,問:妳提出這個明細表是主張說妳因為幫被告代墊貨款,所以妳有去跟外面借錢?)對。(問:妳用黃色螢光筆畫這個是不是妳所謂借款29萬這1筆?)對。(問:所以它的日期是不是101年7月5日?)是。(再提示同卷207頁,問:所以妳寫100年7月5日是不對的?)我可能筆誤。
(提示同卷第210頁存摺內頁,問:其中畫螢光筆的13萬9千元寫100年8月6日,可是後面的存摺是101年8月6日,這是不是也是寫錯了?)對。(問:妳是在101年10月16日才知道,為何妳提出的借款資料上面的貸款日期都是在10月16日之前?)因為之前就有缺空了,我一直都有在代墊給公司,只是那0年生意非常難做,所以手頭上很緊,就代墊不出來,所以就有借款去代墊。(問:所以等於妳之前就有自己代墊給公司?)對,只是不知覺,那時候說真的自己好像是鬼打牆,都沒有發現說要貸款出來繳這些錢。(問:妳代墊時間等於是維持相當一段時間,妳為何沒有發現是被告出的問題還持續做代墊的動作?)因為我一直都很相信被告,我只是覺得說是不是因為夏天不好做生意,如果虧空是不是因為這樣抓不平。(問:妳等於是公司給妳1筆80萬之外,妳用那個去付之外,妳還自己去貸款先匯給公司?)對。(問:這麼長的一段時間,妳為什麼會願意這樣做,而不是直接去問被告?)應該說這事情是有前因,等於說在未發現這件事情之前,有經銷商不做了,有欠公司錢,就是沒有繳完的錢,都由我代墊走了,所以我一直認為這個缺空是那時候那些帳目的缺空,後來算一算我才認為不可能還要付那麼久,因為那些事情是發生在100年左右的事情,我這幾年賺的錢都快要補完了,所以不可能有這種事情發生,所以那時候才驚覺我不可能缺空這麼多錢。(問:妳提出的借款資料,其中1筆是邱鏡羽,這筆是怎麼回事?)他是經銷商,也是我的好朋友,後來我要跟公司結清,還差1筆錢,他就說他願意借我去貸款,但是不能讓他信用破產,我說我知道,那是他幫我借出來,那1筆貸款是我在繳,等於他用他的名義貸款給我。(問:目前就妳本身代墊給公司的款項約多少?)因為那時候沒有分開明細算,我只有租金跟那個加起來,目前我還差公司40幾萬元,當時交接時是還差快100萬元。(問:妳目前代墊出去給公司的數額是多少?)150幾萬元左右。(問:妳自己本身有無因為私人債務問題跟銀行或朋友借款過?)沒有。」等語(見原審卷㈨第20頁正反面、第28頁正反面、第91頁),證人梁愛惠係基於與被告之交情而相信被告,且因本案發生之前,因有經銷商客戶積欠公司款項,由證人梁愛惠先行墊付之情況,故於發現匯回百崧公司之款項有短缺時,先借款墊付乙情,衡與常情亦無相違。而證人梁愛惠並提出陳報狀表示向各銀行或私人借貸之金錢數額(見原審卷㈠第207頁),詳核其所提出之借貸款項資料,並相互對照證人梁愛惠所表示之借貸金錢數額,結果如下:⑴玉山銀行部分:證人梁愛惠所提出玉山銀行繳款通知書(見交查卷㈠第150頁之前頁)記載:「總期數0024、攤還本金12,344、本期應繳日期102/06/05、本期期數0011、本期應繳總金額13,705」,則以1期本金12,344元、總期數24期,回推期數計算,借款總額為296,256元,與證人梁愛惠表示玉山銀行貸款為30萬元相去不遠,貸款日期為101年
7月5日部分亦屬相符;⑵華南銀行部分:證人梁愛惠提出之收款申請書(見原審卷㈠第212頁)記載:「繳款金額7,
220、繳款期數:103年7月19日、第22期/共36期」,則以1期7,220元、總期數36期,回推期數計算,總金額為259,920元,與證人梁愛惠表示之華南銀行貸款金額為30萬元相去亦不遠,貸款日期為101年9月19日部分亦屬相符;⑶朋友(邱靜羽)預支現金(新光銀行)部分:證人梁愛惠提出戶名為邱靜羽之新光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及其自己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可以看出於101年10月12日放款存入該帳戶40萬元,自101年11月10日起至103年5月9日止有多筆自證人梁愛惠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匯入12,442元之紀錄,與證人梁愛惠表示向邱靜羽借款之貸款日期為101年10月12日、貸款金額為40萬元乙情相符;⑷證人梁愛惠表示向男友 蘇群林 借款45萬元乙節,有其書寫之書面資料可參(見交查卷㈠第149頁);⑸另由證人梁愛惠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內頁可看出於101年8月6日日盛商業銀行匯入匯款138,900元,於101年4月26日聯邦銀行匯入匯款119,500元(見原審卷㈠第210、211頁),此與證人梁愛惠表示向日盛銀行貸款139,000元、貸款日期為101年8月6日及向聯邦銀行部分貸款130,000元、貸款日期為101年4月26日乙節大致相符,足見證人梁愛惠上開所證稱其貸款代墊款項予百崧公司乙節,並非無據。而合計證人梁愛惠上開提出之借款單據金額,合計為1,664,
576元,與其所證稱代墊給公司之款項已有150多萬元等語亦無矛盾,如再加計證人梁愛惠前開所稱之80萬元租金,亦有2,464,576元之多。再參以證人林儷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問:據梁愛惠小姐說她自己還另外去貸款繳給公司,這情形是如何?她是否有欠公司錢?)因為梁愛惠小姐自己有在做生意,所以她的錢是很活絡的,假設說被告何佩瑀給她50元,但是她的白單需要繳70到80元,甚至100元,今天梁愛惠自己有做生意,所以她也沒有想那麼多,她也不做他想就是照著白單上的金額把錢匯回公司,是到後來被告何佩瑀把我的帳弄得亂七八糟,我等她離職以後,梁愛惠小姐又要匯1筆貨款回公司發現她匯不出來,因為她本身是有積蓄的人,弄到最後已經匯不出來,是我點醒她說:有沒有可能是妳匯回來的錢沒有收到,她突然嚇一跳,因為我是跟她講電話,她當下我忘記是當天還是隔天就把整個箱子搬到公司,然後當時有兩個同事,劉錦輝跟邱鏡羽他們跟梁愛惠很好,大家幫忙對單子才發現很誇張。(問:就妳所知被告何佩瑀有無私人欠錢的狀況?)我當時不知道,只知道被告何佩瑀的先生身體不是很好,是後來我們請警察去找的時候才知道,守衛說她有吸毒的部分,被告何佩瑀也一直不接受任何人的探訪,也不接受任何信件,我們才知道原來是這樣。因為之前有時下雨天被告何佩瑀的先生來接她,並沒有進來公司,所以我們沒有看過她的家人,她先生都是在外面等,接了就走,也沒有跟我們有任何照面過。」等語(見原審卷㈨第73頁反面、第83頁)及證人 范曜鵬 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問:梁愛惠在當初你們提出告訴書狀上面有寫到,梁愛惠有講上面有款項是被告何佩瑀從客戶那邊拿走沒有交給梁愛惠,所以由梁愛惠來代墊,是否這種狀況沒錯?)是的。(問:就你所知梁愛惠所代墊出去的款項是多少?)我不清楚,這件事情發生的時間也有段時間,但我知道她有去跟銀行去貸款。(問:是因為要付給公司的代墊款項而跟銀行貸款?)銀行貸款我知道好像有2筆款項,你說時間拉的長短,一定當然款項沒有收的那麼多的時候,梁愛惠如何去貸款的,我只知道梁愛惠有在跟銀行借款。(問:跟銀行借款的目的是否因為要匯錢給公司?)是。(梁愛惠何時開始貸款、貸多少,你是否知道?)已有一段時間,我確實知道梁愛惠有這樣的事情而去借款。(問:你會知道的原因為何?)1個上屬跟下屬來說,梁愛惠去貸款這個應該我認為,她確實也有貸款。(問:確實是梁愛惠告訴你她有貸款?)是我們副總林儷有去了解,她也會讓我這邊知道。」等語(見原審卷㈨第84頁反面至第85頁、第87頁反面),亦可佐證證人梁愛惠確實因為繳錢回百崧公司而對外借款,且證人梁愛惠自己亦無因私人債務因素而向銀行或友人借款,足徵證人梁愛惠上開關於對外借款而墊付百崧公司款項之證詞並非無據。
⒊被告雖辯稱附表一至九所示貨款金額及攤位租金部分哪一筆
是伊收取的伊不確定,伊如果請假或在忙,客戶就直接交予梁愛惠云云,然被告對於伊請假乙節並無提出有利之證據以實其說,且證人梁愛惠證稱附表一至九所示之貨物款項及攤位租金均係由被告收取無誤,業如前述,而以證人梁愛惠願意向銀行或友人借款代墊款項予百崧公司,足見其與被告有一定之交情、信任,實難以相信證人梁愛惠會大費周章編造如附表一至九所示筆數多達197筆之資料,而誣陷被告未繳回該部分之款項?又證人梁愛惠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問:如果在被告有上班的時間,有無發生剛好被告在忙,由妳跟客戶收錢的狀況?)這部分很少,除了她不在公司我才有代收貨款,只要她在客戶也都會找她收。(問:所以銷貨單上有寫1個『洳』字的就是由妳代收,如果沒有寫『洳』的,就是被告代收款?)是的。」等語甚詳(見原審卷㈨第29頁);再觀諸證人梁愛惠所提出之被告打卡及請假資料(見原審卷㈠第201至203頁),其上記載被告於101年3月1日請假1天、同年5月16日請假半天、同年5月23日請假半天,並無關於被告於如附表一至九所示日期之請假資料,另由打卡資料可看出被告於101年7月間,除週日休息外,並無請假紀錄,至於附表四編號8部分之日期為101年5月16日,對此證人梁愛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提示本院卷203頁被告請假資料〉,問:上面記載被告在101年5月16日有請假半天,可是本案起訴書的附表1編號107陳萬來的部份,交易日期是在101年5月16日?)被告請假是半天,而且被告有修改日期的習慣,所以沒有辦法對齊。」等語(見原審卷㈨第29頁反面),是被告於當日既僅係請假半天,亦可於未請假之半天收款。
⒋證人林儷因本案發生前,即發現被告任職會計期間,有多次
帳目不實、與實際庫存不符及屢次修改銷貨單之情況,並為被告協尋查帳多次,且原係誤認被告能力不足,至本案發生後,才確知被告有故意修改銷貨單及侵占等行為,顯然證人林儷並非徒據證人梁愛惠所言,率認被告侵占、改單,而係憑被告多次作帳與一般會計作帳本有不符之經驗,始要求被告填寫本案之約定書、陳述書,且本案遭修改之銷貨單據上為被告而非證人梁愛惠之筆跡等節,亦據證人林儷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公司當天如果打入白單進電腦,公司會核對庫存,是甚麼意思?)我可以補充說明,被告何佩瑀當時在工作時我們就發現很多次,她的實際庫存跟電腦庫存有落差,跟被告何佩瑀講以後,我們有往上追查發現,會突然多一些不該有的單號來沖帳。(問:如何發現有不該有的單號?)因為我們帳老是對不合,以前只是覺得是被告何佩瑀能力上的問題,梁愛惠小姐也多次幫助她協尋過很多次,後來我們發現不是這樣子的問題,是被告何佩瑀會從歷史資料把你改1個單,可能你的帳不平,被告何佩瑀就上去改,可能自己KEY1個單把帳KEY掉,然後就把帳沖平,因為也發現很多次這樣的情形,後來我才請被告何佩瑀不要做了,因為被告何佩瑀整個帳改的亂七八糟。(問:被告何佩瑀改變很多做法是否為妳後來發現?)不是後來發現,是我剛剛應該有陳述到,就是因為被告何佩瑀有屢次改單的行為,還有錢逾期繳回去的行為,因為被告何佩瑀錢慢繳回去的情形已經很多次了,所以我們慢慢的才會發現,剛開始是認為她能力有問題,被告何佩瑀整理帳比較慢,因為正常來講是1個禮拜必須繳回去,所有她收到的錢給梁愛惠這邊匯回公司,但是好多次都是被告何佩瑀很慢才整理好給梁愛惠小姐,所以我們才會發現其實她的問題並不是像律師這邊說的,是事後可能工作都一樣內容,後來爆發了才把責任推給她,這點我不同意,我覺得要分清楚。(問:那妳們有無做甚麼處理?)我們幫被告何佩瑀去協尋這些帳。(問:協尋結果呢?)後來就發現被告何佩瑀從帳面去改庫存。(問:後來是何時發現的?)被告何佩瑀任職的時候,並不是完全都是在被告何佩瑀離職後,我們把問題推給她。(問:妳說被告何佩瑀任職時發現這些問題,妳們有無做甚麼措施?)我們的措施就是幫助被告何佩瑀處理,因為我們一直認為是被告何佩瑀的能力有問題。(問:有無可能是梁愛惠自己把錢拿走的?)單子改的筆跡不是梁愛惠的筆跡,是被告何佩瑀的筆跡,所以我相信這才是真相。」等語明確(見原審卷㈨第72頁、第75頁反面、第76、81頁),足見證人林儷之證述乃有所本,非空言指摘,而屬可信。
⒌再者,本院業已認定本案約定書及陳述書均係被告於自由意
志下所書寫,已如前述,且以該約定書記載略以:「…本人何家妘(按即被告)在百崧公司任職會計有…收款未交主管 梁卉洳 (按即梁愛惠)」,亦可佐證被告有於向客戶收款後未能繳交予證人梁愛惠之情。至於百崧公司縱有於被告離職後交由證人梁愛惠給付被告101年8月份之薪資,然此不無係因百崧公司不願積欠本應給付被告之薪資,亦不願導致與被告間之糾紛更行擴大或其他因素所致,與被告是否侵占百崧公司款項乙節無涉,自難因百崧公司履行對被告給付薪資之行為,反推認被告無侵占之行為。
⒍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起訴書附表1編號98、99、120之
日期在被告離職後,顯非被告收取等語,然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問:百崧公司的客戶銷貨單開立流程為何?)銷貨單是一式三聯,銷貨單的開立流程:客戶清晨來跟百崧公司訂貨,然後我就在銷貨單寫貨品明細及數量,寫完之後,紅單交給客戶,白單及黃單會留在我手上,客戶會在下午付款,付完款之後,我把黃單給客戶簽收,客戶如果付的錢不夠,我會寫1張紙條上面寫上客戶先付的款項,再把紙條交給梁愛惠,如果客戶只付一部分款項的情況,我不會將黃單給客戶簽收。之後我會把收到的貨款、黃單及我上述的紙條都交給梁愛惠。白單部分每星期彙整1次,之後再將白單交給公司,我會依據白單製作客戶銷貨明細表。」等語(見原審卷㈠第34頁),顯見卷附之客戶銷貨明細表確為被告依據銷貨單白單所製作無訛。再比對如附表三編號28、29、附表四編號21(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98、99、120)所示之相對應客戶銷貨明細表(見原審卷㈠第88、102頁)可知,客戶徐秀雲、陳萬來確實有交付如附表三編號28、29、附表四編號21所示之款項,而證人梁愛惠則證稱此等款項均由被告收取,並陳稱:被告可能將日期往後押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68頁),且上開交易日期均與被告離職日極為接近,被告因其業務考量遂將日期往後填載乙節,亦與常情無違;再觀之上開如附表三編號28、29、附表四編號21所示之銷貨單(見交查卷㈡第123頁、第163頁反面),其上筆跡與其餘由被告製作之銷貨單之筆跡,以肉眼觀之應為一致而出自同一人,是辯護人此部分所辯,自無可採。
⒎辯護人雖另為被告辯護稱:梁愛惠交給百崧公司之100年8
月份貨款金額為290,388元,而告訴人百崧公司整理之被告每月所侵占之貨款金額及攤位租金統計表所示,被告於100年8月份侵占之貨款金額為282,428元,兩者僅相差7,960元,被告於被訴侵占犯行之初之100年8月份,整整一個月僅交付梁愛惠7,960元而由梁愛惠墊付282,428元,顯與事理及常情有違等語。然依告訴人百崧公司所提出梁愛惠於10
0年8月份匯予百崧公司貨款之日期及金額分別為:8月2日匯款93,368元、8月3日匯款58,478元、8月9日匯款138,542元合計為290,388元(見原審卷㈠第223、224頁),而被告在梁愛惠於8月9日匯款前未將於8月1日至8月
9日所收取之貨款交予梁愛惠者,僅有附表一編號1之480元、附表三編號1之3,750元及附表五編號1至3之4,050、6,680、4,824元,合計共19,784元,與梁愛惠上開於8月9日前匯予告訴人百崧公司之100年8月份貨款金額290,
388元,兩者相差270,604元,辯護人誤將梁愛惠於8月
9日匯款後被告所侵占之款項,算入梁愛惠於8月9日前應匯予告訴人百崧公司之貨款金額,並兩相比較,顯有日期錯置之違誤,自不足採。
⒏此外,被告供稱有欠銀行錢,但都沒有還等語(見原審卷㈠
第277頁反面),查卷附之被告信用徵信資料(見原審卷㈠第287頁正反面)亦可看出被告確有積欠國泰世華銀行等4家銀行款項,均列為呆帳,其中積欠聯邦商業銀行者全額未繳,遲延6個月以上,可認被告於金錢信用上確狀況甚差,被告因其個人經濟因素而生本案犯行之動機乙節與常情亦無違背。
⒐至於關於附表一至九所示部分,除原起訴書附表1之內容經
原審檢察官當庭更正者外(見原審卷㈨第58頁反面至第59頁),另應更正如下:
⑴附表八之客戶名稱,原起訴書附表1均記載為「劉景翔」,
然證人梁愛惠陳稱應為張景翔之誤載(見原審卷㈠第167頁反面),參以該客戶於偵查中之簽名亦為「張景翔」,是應更正為張景翔。
⑵原起訴書附表1編號26之日期記載為「1000年」,顯係誤載
,經核該部分之對帳單(見交查卷㈡第99頁),其日期應為「100年」,是更正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交易日期。
⑶原起訴書附表1編號40之銷貨單單號記載為「NO.009295」
,經核該部分之銷貨單(見交查卷㈡第112頁),其單號應為「NO.009294」,是更正如附表一編號40所示之銷貨單單號。
⑷原起訴書附表1編號74之交易日期記載為「100年8月1日
」,經核該部分之對帳單(見交查卷㈡第115頁)記載日期為「100年8月11日」,銷貨單(見交查卷㈡第116頁)雖記載之日期亦為8月1日,然另於日期旁手寫「8/11才對」,可見原「8月1日」之記載應屬有誤,是更正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交易日期。
⑸原起訴書附表1編號32之銷貨單號記載為「S01696」,經核
該部分之對帳單(見交查卷㈠第120頁)記載為「S01693」,是更正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之銷貨單電腦流水編號。
⑹原起訴書附表1編號83之銷貨單號記載為「S001556」,經
核該部分之對帳單(見交查卷㈡第40頁)記載為「S01556」,是更正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銷貨單電腦流水編號。又原起訴書附表1編號84至99關於銷貨單號,雖均載為「S00」,然經詳核各該部分之對帳單(見交查卷㈡第40頁)均係記載「S0」,是起訴書上開各部分之記載均為誤載,爰均更正如附表三編號14至29所示之銷貨單電腦流水編號。
⒑綜上所述,被告於明知其業務上所收取而持有如附表一至九
所示之貨款及攤位租金為百崧公司所有,竟未將該款項交予證人梁愛惠,而以此方式將其所收取如附表一至九所示之款項侵占入己乙情甚明,被告基於業務關係而侵占如附表一至九所示款項之犯行堪予認定。
㈢關於附表十所示之業務侵占及附表十一所示之業務登載不實部分:
⒈附表十所示之銷貨單及附表十一所示之「正確之銷貨單」所
示之各張銷貨單均為被告基於業務關係所製作而與實際交易情況相符之銷貨單:
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問:就起訴書附表2的部分,你有無偽造白單?)我有修改白單,但是經過梁愛惠同意才修改的。(問:為何要修改白單?)因我們每週要寄給公司的客戶銷貨明細表及電腦報表單,都會先拿給梁愛惠經理看過,梁愛惠同意我才會寄給公司。因為梁愛惠會看金額,若匯回公司的金額太多,梁愛惠會說要匯少一點錢給公司,因為梁愛惠說向客戶收的錢不夠,所以我要修改白單,再依據修改過的白單製作客戶銷貨明細表,再寄給公司。(問:就起訴書附表2部分,你是否有修改過其上的銷貨白單?)起訴書附表2所示的偽造銷貨單部分,與我上次開庭所稱我有修改白單是不同的2件事,起訴書附表2所載正確及偽造的銷貨單,所對應都是不同的的2筆交易,因此都不是我上次所稱修改白單的情況。就起訴書附表2所示偽造銷貨單欄位部分的那些銷貨單,是否都是我製作我也不確定,我要看到銷貨單才可以確定哪些是我製作的。(問:偵卷所附之銷貨單,是否都是你所製作的?)經檢視上開偵卷之銷貨單,除偵卷24頁銷貨單單號9319、第26頁銷貨單單號15837這
2張不是我製作的,其餘都是我製作的。備註欄上的數字,除銷貨單單號編號15387不是我寫外,其餘都是我寫的…。
」等語(見原審卷㈠第34頁反面、第166頁反面至167頁),顯見被告初自承起訴書附表2之銷貨單部分伊確有修改之情況,並未爭執起訴書附表2正確銷貨單非其業務上所製作,被告後經原審提示偵卷第22至26頁之銷貨單後,更自承該等銷貨單均為伊所製作,至於單號9319、15387銷貨單部分,被告之辯護人嗣亦陳稱均為被告製作(見原審卷㈠第276頁反面),則被告事後改辯稱此部分之銷貨單是否為其所製作,伊不確定云云,顯係卸責之詞。再者,觀之附表十所示之銷貨單及附表十一「正確之銷貨單」所示之各張銷貨單(見偵卷第22至26頁、原審卷㈠第191至198頁),其上均詳載日期、品名、數量、金額,均有客戶簽名確認或載明「洳」(除原審卷一第197頁之單號008442號銷貨單外),客觀上可認定為真實之銷貨單;而單號008442銷貨單部分,雖無客戶簽名,然互相對照其與單號008491號銷貨單,2者於備註欄均記載「1552」,可見2張代表同一筆交易(另詳後述),再核對單號008491號銷貨單之客戶銷貨明細表(見原審卷㈨第133頁),可知2張銷貨單之品名均包括「泡菜丸」(即泡丸)、「鴨肉丸」(即ㄚ丸),且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白單部分每星期彙整一次,之後再將白單交給公司,伊會依據白單製作客戶銷貨明細表等語(見原審卷㈠第34頁),可見被告依據單號008491號銷貨白單據以製作客戶銷貨明細表,客戶銷貨明細表既為被告所製作,則被告豈有可能編造不存在之銷貨單據以製作客戶銷貨明細表?是單號008442銷貨單亦為被告所製作無誤。故附表十所示之銷貨單及附表十一「正確之銷貨單」所示之各張銷貨單均為被告基於業務關係所製作而與實際交易情況相符之銷貨單等情,應可認定。
⒉被告有收取附表十編號1、2(即原審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
書附表2編號6、1)所示之單號008354、006227號「正確之銷貨單」所示之款項(包含貨款金額及攤位租金),然未將該2張銷貨單款項交予梁愛惠,而以此方式侵占該2張銷貨單之款項8,400元、5,184元:
⑴附表十編號1(即原審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編號6)之單號008354號銷貨單(見交查卷㈠第174頁):
證人梁愛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所以就編號8354銷貨單這張妳到底有沒有收到錢?妳說這張是客戶的紅單)如果在我的對帳單裡沒有寫到的話,應該就有收到錢,我記得那時張靜芬來作證人的時候,她是說她有紅單可以提供給法院來協助我們對帳,我不知道她寄上來的紅單變成是證據,這部分我就不知道,後來為何變證據,那時候只是提供而已。(問:如果卷內找不到黃單是什麼情形?)那就是被被告抽走了。(問:為何她要抽走?)因為被告要拿那些錢,黃單不見了,錢也可以不用給我了。(問:編號8354銷貨單到底有無收到錢?)如果沒有黃單的話,就是沒有給我錢,我沒有收到。(問:至於張靜芬有無給這筆錢,妳的意思要問張靜芬?)張靜芬是確定有給。」等語(見原審卷九第35頁)。而證人張靜芬於原審審理時則證稱:「(提示原審卷第
218頁及102年度交查字第25號卷㈠第174頁編號8354銷貨單,問:這張與妳之前提供給法院的是否同1張?)是,這張與我之前提供給法院的是同1張。(問:這張編號8354銷貨單上記載著合計共收金額8,400元的部分,妳是否交給被告何佩瑀?)已經很久了,一般帳單頂多是累積,例如說:我今天這個進貨,今天金額不夠,頂多是隔天我們就會做一個結清的動作,一般我大概幾乎都是每天結現金的動作。(問:就編號8354銷貨單這筆錢8,400元,上次梁愛惠說妳已經有給了,而且妳是交給被告何佩瑀,是否屬實?)對,因為我們大部分都是跟被告何佩瑀結帳。(問:上次梁愛惠說這筆錢妳已經付了,而且妳是直接交給被告何佩瑀,等於妳不是交給梁愛惠,是交給被告何佩瑀,梁愛惠所言是否正確?)我們有我哥哥簽名,而且她帳單也有給我們,表示這筆錢我們已經付了。(問:妳是付給誰?)一般我們都是交給被告何佩瑀,就這筆應該也是交給被告何佩瑀。(問:之前請妳提供給法院的銷貨單,是否都是客戶聯的紅單?)對。(問:到目前為止妳有無積欠百崧公司任何的租金或貨款?)沒有,該付的我都付了。」等語(見原審卷㈨第69頁正反面、70頁反面),顯見證人張靜芬確實已交付單號008354號銷貨單之款項,且係交予被告。又證人梁愛惠於原審審理時另證稱:「(問:所以變成這1筆是妳收的?)對,只要我收過的錢我都會在備註欄那邊或空白地方寫金額跟我的名字。(問:所以銷貨單上有寫1個『洳』字的就是由妳代收,如果沒有寫『洳』的,就是被告代收款?)是的。」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1、29頁)。再經詳核百崧公司所提出關於張靜芬之銷貨單(見原審卷㈤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保管字第5529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並無存在單號008354號之銷貨單黃單或白單原本,而觀之證人梁愛惠提出之該張銷貨單影本(見交查卷㈠第174頁)則與證人張靜芬所提出之單號008354號銷貨單(見原審卷㈠第218頁)相符,可見本案偵卷所附之單號008354號銷貨單為證人張靜芬與百崧公司所實際交易之正確銷貨單。而被告對於證人張靜芬有交付該張銷貨單之款項與百崧公司乙節亦不予爭執(見原審卷㈠第280頁),是相互對照上開證人證詞內容,並參酌單號008354號銷貨單並無梁愛惠之簽名,證人梁愛惠證稱該張銷貨單之款項非其收取等語,應為有據,而該張單號008354號銷貨單即為證人張靜芬交易時之正確銷貨單,足認證人張靜芬確實有將該張銷貨單之款項8,400元交予被告,然被告並未交付證人梁愛惠而侵占入己。
⑵附表十編號2(即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編號1)之
單號006227銷貨單(日期為11月3日,見交查卷㈠第174頁,下稱6227銷貨單A):
證人梁愛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提示102年度交查字第25號卷㈡第56、57頁對帳單及編號6173、6227張靜芬銷貨單《日期為11月4日,下稱6227銷貨單B》〉問:6173這1張是你們在偵查中對帳單後面就附這些銷貨單,所以我們就一併起訴被告偽造這些單據,想要問妳一下為什麼認為這些是偽造的?)這不是偽造的,這部分是缺單的。(提示同卷第174頁編號6227銷貨單)問:這張情形?)這張也是張小姐的紅單。(問:這張的黃單呢?)當時都一起送到法院來了,像剛剛說的,如果找不到的話,就是被告將黃單抽走。
(問:被抽單的意思是說被告把單抽走錢也沒給妳?)對。」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1頁反面、第35頁反面)。證人張靜芬於原審審理時則證稱:「(〈提示102年度交查字第25號卷㈠第174頁編號6227銷貨單即你提供的〉問:再給妳看一下11月3日編號6227銷貨單這1張,這張是妳在偵查中提供給檢察官的,跟妳現在看到的是否一樣?)現在這樣問我無法確認,因為我是把全部的資料跟百崧公司說,這些帳上有問題的拿來跟我原始資料核對,跟我原始資料核對時,我把有問題的抽出來、提供出來,因為百崧公司意思就是說我的帳單跟他們的帳單核對出來這幾張有問題,所以我提供,我今天本來是要把我全部的資料帶來,可是因為我全部的資料之前有提供給這邊的律師拿過去,所以在手頭上我這邊就沒有全部整年度的資料,現在我提供給法院這邊的就是百崧公司當初跟我講說,妳可能這邊有幾張跟我們公司帳上有出入的可否請妳提出來,我是有將全部資料拿過去跟百崧公司核對,核對後真的就是有問題,跟我的原始資料不符,所以我覺得這樣一定是帳上有出狀況。(問:11月3日編號6227銷貨單這1張跟妳現在看到的是否一樣?)是,我現在手頭上的資料跟電腦看到的電子卷證是一樣的。(問:剛才提示予妳的11月4日編號6227銷貨單這張,妳是否於當天有叫這些貨?)我們每天在做生意有很多事情要處理,假如我提供給妳的是11月3日銷貨單的這些貨,我注意看了一下這張貨單有備品、器具,不是全部純進貨,所以我不可能11月3日叫了這些包括罐子、圍裙、桌巾、商品牌子這些備品以後,我11月4日還會再重複叫這一些備品。例如說我今天在公司是賣泡菜類的東西,我們可能有時候年節賣湯圓、賣年菜,我轉換賣年菜時要更換我的生財器具時,我只可能一次就把這些生財器具準備周全,不可能11月3日我叫了這些東西後,在11月4日我又同時叫這些東西。(問:為何在百崧公司11月4日的編號6227的銷貨單上會有妳的簽名?)11月4日的編號6227銷貨單這張實際上跟11月3日這張內容其實是同樣的東西,因為我們是做生意,我只能管到我自己的帳單,這就是所謂的權責區分。我是做我自己的經銷商。(問:11月
4日編號6227的銷貨單是否可確認是妳的簽名?)是我的簽名沒有錯。(〈提示原審卷第218頁〉問:編號6227銷貨單這張與妳之前提供給法院的102年度交查字第25號卷㈠第17
4頁〈按即6227銷貨單A〉是否同1張?)應該是同張。(問:等於這張也是客戶聯紅單的部分?)是。(問:提示同卷就該張6227銷貨單A,上面的金額5184元已經給付了,也是給付給被告何佩瑀?)對。」等語(見原審卷㈨第62頁反面、第63頁、第69頁反面)。再觀之證人張靜芬所提出之單號006227號銷貨單(下稱6227銷貨單C)影本(見原審卷㈠第218頁),與卷附由證人梁愛惠所提出之6227銷貨單A記載相同(日期均為11月3日),證人張靜芬復證稱該銷貨單係第三聯之紅單,雖證人梁愛惠陳稱有將黃單送至原審法院,然遍查本案查扣之銷貨單,並無存在單號6227號銷貨單之黃單或白單,證人梁愛惠於原審準備程序時另指稱:銷貨單如果品名、數量處有打勾者,就表示是寄回公司的白單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67頁反面)。是以,互核上開6227銷貨單
A、B、C,可知6227銷貨單A、C為同1張銷貨單,其二者與6227銷貨單B之差別僅在於6227銷貨單A、C之品名欄位處多記載「300、50」,製表處多記載「13X3=39」,且有記載單價,另6227銷貨單B於品名、數量處有打勾,其餘之品名名稱、數量、金額、租金、入貨款、沖前期貨款、合計共收金額部分之記載均相同,是無從認定上開6227銷貨單
B為經修改過後之銷貨單,僅係6227銷貨單B為寄回百崧公司之銷貨單白單,而6227銷貨單A、C則為交予張靜芬收受之銷貨單紅單之差別。再依證人梁愛惠、張靜芬上開證述可知,本案單號006227號銷貨單之情況,係被告於向張靜芬收取款項後未將銷貨單黃單連同款項交予梁愛惠,而6227銷貨單A、C均有張靜芬之簽名,則該銷貨單應為正確之銷貨單,可見證人張靜芬確有將單號006227號銷貨單之5,184元交予被告,被告既已收取該款項,然並未將之交予證人梁愛惠,足認被告此部分確有侵占銷貨單之款項5,184元甚明。
⒊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提示銷貨單編號009421、009319
〉問:此兩張單據前者是白單,後者是黃單,兩張編號不同,但是備註欄均寫上『2106』代表這兩張單據在客戶銷貨明細表上的銷貨單編號是相同的,這是為何?)上面『2106』均是我簽寫,銷貨單009421是我事後自己寫的,不是當下拿給客戶簽收的三聯單之一,因為經理梁愛惠叫我這樣做,我會這樣做的原因是因為有時候錢收不夠,經理說不要寫這麼多寄回公司,所以才另外寫了1張白單銷貨單編號009421。
(問:所以黃單銷貨單編號009319,該單據在備註欄有寫上『2106』代表這是客戶銷貨明細表銷貨單編號2106的真實單據?)應該是這樣,但是銷貨單編號009319經我當庭審視確認只有第1筆及第2筆是我親手寫的,其他是梁經理寫的,我不清楚他這樣寫的原因。(問:你剛才說因為沒有收這麼多錢,所以才在經理指示下另外填載銷貨單009421,但是009421的單據上面的數量比原始的009319單據的數量還要多,代表寄回公司的白單上面的數量跟金額都比黃單的數量及金額多,跟你剛才說沒有收這麼多錢所以不要寫這麼多意思似乎不太一樣?)這個我不會說。(問:有無其他證據要調查?)現在沒有,我沒有辦法提供證據,約定書是老闆娘硬要我簽的。(〈提示銷貨單編號009421、009319〉問:對於告訴人所告偽造文書的部分,有無意見陳述?)我承認這2張應該是一樣的,白單是我事後再重新製作,我會重新製作理由是梁愛惠說要壓單,說這個客戶沒有繳清貨款,所以我另外製作白單,根據白單的資料製作客戶銷貨明細表,一起寄回公司。(問:你說白單是你事後製作,原本黃單應該要有的白單,你如何處理?)原本的白單就丟掉。(問:修改白單後,原來的白單如何處理?)之前我都丟掉,一次我因為修改,結果有桃園總公司核對金額,結果帳對不起來。經理告訴我,原來的白單要留著,我忘記何時的事。(問:那修改過後的白單,與原來的白單品名、金額會一致嗎?)不會,因為1張白單若拆成2張白單,第2張白單有時會記載客戶今天新叫的貨。(問:你修改了白單之後,把原來的白單丟掉,那你會在黃單上載明黃單拆成哪幾筆白單嗎?若沒有,你要如何確認哪1個客戶有哪些貨款未收?)我不會記載,我是直接對經理,我只是將每天收到之貨款,連同黃單一起交給經理,至於經理交多少錢回去給公司,我不會知道。」等語(見交查卷㈠第6頁正反面、第23頁反面、第145頁反面),被告於偵查中業已坦認其有修改銷貨單白單之行為,而被告迄於原審第一次準備程序仍坦承有修改原起訴書附表2之白單,僅辯稱係經過梁愛惠之同意等語(見原審卷㈠第34頁反面),是被告嗣後改辯稱:不確定原起訴書附表2「偽造銷貨單」欄位所示之銷貨單是否為伊所製作云云,顯係推諉卸責之詞。另參酌卷附由被告書寫之約定書及陳述書(見偵卷第5、6頁),約定書內容記載略以:「本人何家妘在百崧公司任職會計有修改單據及收款未交主管梁卉洳,現百崧老闆娘給予何家妘5天時間處理貨單及梁卉洳所未收到貨款。本人何家妘會出面解決百崧老闆娘提出解決問題方法,如有逃避將願接受法律制裁」,陳述書則記載「單號NO015387(黃單)銷貨單有1筆燕麥,其白單NO15145並無燕麥,致交回公司白單上無燕麥…重新開單是因為不想在白單上塗改…」乙節,有上開約定書、陳述書附卷可證,是依該書面內容,被告自白有修改銷貨單及未將銷貨單款項交予梁愛惠, 益徵 被告嗣後辯稱沒有修改銷貨單云云,並非實在。⒋被告明知附表十一編號1至15之「正確之銷貨單」欄位所示
之各張銷貨單始為實際交易之正確交貨單,竟將與實際交易不符之事項登載於附表十一編號1至15「登載不實之銷貨單欄位」所示之各張銷貨單或登載不實銷貨單所相對應之客戶銷貨明細表上,並進而行使之犯行,分述如下:
⑴附表十一編號1(即原審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編號
2)之單號006239號(下稱6239號銷貨單A)、單號006173號銷貨單(見交查卷㈠第175頁、交查卷㈡第136頁):
①證人梁愛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沖前期貨款是什麼
意思?)就是我們下面有一些雜支,比如說杯子、叉子在左下角那邊,就是一些雜支的東西,我們就會寫在沖前期貨款那裏。(問:所以這個地方等於雜支?)對。(問:那這個也是張靜芬要繳給妳的?)對,要付出來的。(問:下面備註欄1536這個是什麼意思?)這個是電腦的流編,就是妳每打1張電腦的報表進去它就會有1個流編,電腦會自己跑出來的,不是我們去設定的。(問:所以這也是被告她當天收到這張黃單,她10點多打進去電腦的那1個流編?)對,就會跑出這個流編,她就要寫在這個備註,有時候要查貨或是查東西會比較方便,所以公司就有教我們一定要寫流編進來才會找得到這張單子打去哪裡。「(〈提示102年度交查字第25號卷㈡第56、57頁對帳單及編號6173、6227張靜芬銷貨單〉問:6173這1張是你們在偵查中對帳單後面就附這些銷貨單,所以我們就一併起訴被告偽造這些單據,想要問妳一下為什麼認為這些是偽造的?)這不是偽造的,這部分是缺單的。(〈提示同卷第57頁〉問:編號6173這1張單子是偽造的嗎?)因為這左右邊2張的備註欄是不一樣,所以它是不同1張。因為張靜芬她一直有保留第三聯單,變成要拿第三聯單跟這1張對應才能知道她有沒有變造。(〈提示102年度交查字第25號卷㈡第57頁編號6173銷貨單及102年度交查字第25號卷㈠第175頁編號6239銷貨單〉問:右邊這張編號6239銷貨單是證人張靜芬提供給我們的紅單,左邊這1張編號6173銷貨單,我們剛才看是同1個金額,但是並無證人張靜芬的簽名?)左邊這張編號6173銷貨單是白單已讓被告何佩瑀偽造過了。(問:從何看出被告何佩瑀偽造過?)因為單號NO.006173跟NO.0000000聯單的單號不一樣。(問:其實有1張白單是編號6239金額10195元的白單,但是被告何佩瑀又偽造了1張編號6173內容一模一樣的白單,妳的意思是否如此?)對。」等語(見原審卷㈨第7頁正反面、第11頁反面、第94頁);證人張靜芬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
「(〈提示原審卷第218頁編號6227銷貨單這張與妳之前提供給法院的,提示102年度交查字第25號卷㈠第174頁〉問:是否同1張?)應該是同張。(問:等於這張也是客戶聯紅單的部分?)是。(〈提示同卷就該張6227銷貨單〉問:
上面的金額5184元已經給付了,也是給付給被告何佩瑀?)對。(〈提示102年度交查字第25號卷㈡第136頁編號6173銷貨單及卷㈠第175頁編號6239銷貨單〉問:這2張是否代表同1筆的交易?)以我這樣看這個帳單,當然我不知道這是不是絕對,但我知道這一定有作假帳,因為這是同1天,我不可能同1天有兩張進貨單,我可以確定的是編號6239銷貨單是我本身原來的,因為這張銷貨單上面的字跡『員林』、『蝦醬』等是我的字跡,11月4日編號6173銷貨單我不確定,編號6239銷貨單這張我確定,因為這張有我的字跡,一定會是我自己有進貨,例如說早上出攤我們先點貨量,先把我們要進的品項都填上去,數量填上去,因為時間來不及所以沒有填金額,後面的金額是我自己計算填上去,所以編號6239銷貨單這張是確定的。(問:這2張是否表示的是同1筆交易,只是在編號6173這張銷貨單有被修改過的狀況?)我本來的意思是它前面的產品品項都一樣,或許這張帳單原來是10195元,可能我後面又追加多補了蝦醬,所以我自己填上去,我在填上去這462元會跟這個金額一樣,可是不對,所以這張帳單是一樣的。(問:所以編號6239銷貨單上是否為妳的簽名,所以等於妳有交給被告何佩瑀的金額是否為11957元?)編號6239銷貨單上是我的簽名,我交給被告何佩瑀的金額是11957元,可是為何它的銷貨單編號會不一樣。(問:現在核對的結果是否編號6173銷貨單有被修改過的狀況?)一定有做帳上面不知道要幹甚麼的疑問在,因為原始的這張編號6239銷貨單這樣加起來是正確的,是應該跟這張一樣,可是為何它銷貨單的編號假如是三聯式應該跟原始資料一樣,我也不知道為什麼它會出現編號6173這張帳單。
」等語(見原審卷㈨第69頁反面至第70頁反面)。證人張靜芬已證稱單號006239號銷貨單上有其簽名,故為其交易之銷貨單,再對照證人張靜芬所提出之單號006239號銷貨單(應為紅單,理由同前述,見原審卷㈠第219頁,下稱6239號銷貨單B)與6239號銷貨單A,可看出該2張銷貨單記載內容均相同,為同1張銷貨單,故單號6239號銷貨單A亦為銷貨單紅單,且依證人張靜芬上開證稱,其已將該張銷貨單之款項11,957元交予被告。
②被告於偵查中業已坦認有修改白單之行為,且依據白單來製
作客戶銷貨明細表,業如前述,則客戶銷貨明細表所載之內容應與銷貨單第一聯(即白單)相符,均為被告所製作乙節,應可認定。而觀之單號006173號銷貨單,及其相對應之客戶銷貨明細表(見原審卷㈨第125頁)可以看出2者記載之品名名稱、數量金額總價、銷貨單電腦流編(即客戶明細表上之「銷貨單單號」)均相同,該客戶明細表既為被告依據白單所製作,則單號006173號銷貨單顯為被告所製作無疑,倘若單號006173號銷貨單非被告所製作,被告何以未質疑其正確性及出處,竟將之登載於其所製作之客戶銷貨明細表上?又相互對照6239號銷貨單A及單號6173號銷貨單,可看出其兩者之客戶、日期、入貨款均相同,且依證人張靜芬上開所述,可見應代表同一筆交易,單號006173者復在其數量處打勾,是應係寄回百崧公司之銷貨單白單,然詳核該2張銷貨單之品名、數量、共收金額之記載並非全然相同,可見單號006173號為另外填寫,而登載不實事項於其上(如附表十一編號1所示)。另參酌單號006173號銷貨單對應之客戶銷貨明細表(見原審卷㈨第125頁),並參照證人梁愛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租金部分不用繳給公司,白單上只要記載入貨款之部分給百崧公司即可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8頁),可知銷貨明細表所載未包含「沖前期貨款」及「入租金」部分,故單號006173號銷貨單對應之客戶銷貨明細表並無不實記載。此外,參酌單號006239號、單號006173號銷貨單之記載,被告明知正確之銷貨單內容為「品名及其數量:韓式泡菜(50斤)、韓式年糕(40包)、日式蘿蔔(20斤)、泡菜丸(10斤)、淡水阿給(10斤)、月亮蝦餅(16盒)、泰式酸辣醬(5瓶)、蝦醬(14X33=462),入租金1200,入貨款10195,沖前期貨款462,合計共收11,957」,而不實登載內容為「品名及其數量:韓式泡菜(50斤)、韓式年糕(40包)、日式蘿蔔(20斤)、泡菜丸(10斤)、淡水阿給(10斤)、月亮蝦餅(16盒)、泰式酸辣醬(5瓶),入貨款10195,合計共收10,195」,就蝦醬、入租金及沖前期貨款未予記載,就合計共收金額則為虛偽記載,被告顯已就單號006173號銷貨單為積極不實之記載,被告之辯護人辯稱被告僅係消極不予登載,與業務登載不實要件不合云云,自不足採。
⑵附表十一編號2(即原審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編號
3)之單號008423號、單號008465號銷貨單(見偵卷第22頁):
①證人梁愛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提示101年度偵字第
26399號卷第22頁張靜芬編號8423銷貨單〉問:這1張是你們提供給我們的黃單,在上面入租金這一欄是什麼意思?)我們每天跑的市場都不一樣,不是固定的,所以我們是波動型的,所以每天到哪裡的地點都是不一樣的,比如我今天去斗六我就會這張單子寫斗六,然後看它多少錢,就順便收,會乘2是因為過年會先收下個月的租金一起收,因為我們過年會有DOUBLE位置,就是下個月也是做同一個位置,所以會先收錢,乘以2是先把錢收起來。(問:那這個資料也等於是張靜芬必須要繳給妳3,400就對了?)對。(問:那入貨款就是她這1次叫的貨款嗎?)對。(問:所以這張單子總共要跟她收的是2,1484就對了?)對。(問:下面備註欄1536這個是什麼意思?)這個是電腦的流編,就是妳每打1張電腦的報表進去它就會有1個流編,電腦會自己跑出來的,不是我們去設定的。(問:所以這也是被告她當天收到這張黃單,她10點多打進去電腦的那一個流編?)對,就會跑出這個流編,她就要寫在這個備註,有時候要查貨或是查東西會比較方便,所以公司就有教我們一定要寫流編進來才會找得到這張單子打去哪裡。(問:在這張單子有2張簽名,備註欄那邊簽名是甚麼意思?)備註欄是她繳錢了,貨款下面那個簽收是她早上簽的。(問:下面這個是1g嗎?)那個是何小姐寫的英文字,代表她收了。(問:已收的意思?)應該是,因為她每1張下面都會簽他的英文字,我也不知道它的意義是收過了還是甚麼,這個妳可能要問何小姐。(〈提示101年度偵字第26399號卷第22頁張靜芬編號8465銷貨單〉問:8465這張也是在1月15日的,這1張它是同一個報表號碼,那為什麼它的金額會不一樣?)這個就是何小姐去修改過的,因為她只有辦法去修改第一聯單,第二聯單是不可能去修改的。(問:等於說黃單不可能去修?)對。(問:所以她只能修?)第一聯單白單。(問:這1張你們怎麼去確認說這一張是她偽造的?)因為跟黃單是不合,因為黃單跟紅單是不可能再修改過的,除非客戶今天出了門他說我今天只有抱2箱妳寫3箱,這會在菜市場當場就打電話回來給何小姐說,妳幫我多寫了1箱,只有這種狀況下才會有修改到,不然一般是不可能再去修改黃單跟紅單。(〈提示101年度偵字第26399號卷第22頁編號8423、8465銷貨單〉問:
這1頁銷貨單左邊編號8423這1張它跟右邊這一張編號8465,依照妳說的是同1筆交易?)對。(問:這張編號8423銷貨單給客戶收錢的正確所對應的應該是編號8465這張?)對。(問:起訴書附表2就編號8423銷貨單對應的編號8306的銷貨單,等於附表2它記載對照的不是8465這1張?)對,可是備註欄是1536。(問:就這1筆來講,你們跟客戶收的是?)21,484元。(問:就是編號8423銷貨單上面的金額?)對。(問:然後你們匯回去給公司的是編號8465這張銷貨單的金額?)對。(問:是12,640元?)對。(問:所以就這1張被告侵占的金額到底是多少?)白單是我匯回公司,收貨款是收進來,這1張被告有把貨款給我,所以黃單還在,但是她會修改就像我剛剛說的,她會修改內容物幾乎都是在抓庫存,可能這裡缺空了她把它補進來,那邊缺少了她把它補進去,所以她會做這樣的調整,所以就沒有辦法對齊,她這樣是不是就會有差額在,那差額應該是補到別張去了。(問:所以依照妳這張的話,妳說她有給妳,所以代表這張黃單還在,妳收了21,484元?)對。(問:那入貨款是17,440元對嗎?)對。(問:可是妳才匯給公司1萬2千多,她哪來的侵占?)這個部份我並沒有指訴她侵占,我只是舉例她有修改變造白單而已。(問:所以這部分就沒有侵占?)沒有侵占。(問:妳的意思是說如果對照黃單的金額大於她修改變造的白單,被告就沒有涉及侵占?)對,這種就沒有侵占,她只是在抓庫存。(問:因為錢都有交還給你?)對。(問:如果被告是在調庫存表示這些公司給你們的貨?)對。(問:這些貨都是何佩瑀在保管?)對。(問:貨到哪裡去了,妳的意思是說只有被告知道,被告在經手?)對。(〈提示101年度偵字第26399號卷第22頁編號8423、8465的銷貨單〉問:你上次開庭說就編號8423銷貨單被告何佩瑀有跟客戶收的21,484元款項,這個部分因為妳那邊有黃單,被告何佩瑀的確有把這筆錢交給妳?)是。(問:上次又說這2張的情況,被告是在抓庫存,妳所謂的抓庫存是什麼意思?)因為被告何佩瑀每天都在做盤點,庫存不平的時候,被告何佩瑀必須要將庫存打平,才有辦法將電腦打好庫存表傳回給公司。(問:所以就這2張的狀況看起來,因為編號8465、8423銷貨單上面的記載的確有不太一樣的狀況,因為品名、數量、金額不太一樣,跟最後的金額也不太一樣,所以就這2張被告的確有修改銷貨單的情況?除了修改銷貨單外,還有無再利用修改銷貨單的方式去侵占百崧公司的貨物,還是只有單純修改銷貨單?)因為這張確實是黃單比白單多,但我們查其他單子也有白單比黃單多的,這方面我查下來只是單純在抓庫存,就是不足的被告何佩瑀把它補足,缺的將它補上去,只是有修改單子的情況而已。」等語(見原審卷㈨第7至8頁反面、第31至32頁反面、第89頁)。
②證人張靜芬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提示101年度偵字
第26399號卷第22頁編號8423、8465銷貨單〉問:這張紅單跟黃單是百崧公司寫的,請妳看編號8423銷貨單下面的簽名是否妳的簽名?右邊備註欄有再簽1次靜芬的簽名,是否是妳的簽名?這張是否你確實有跟百崧公司叫貨?)編號8423銷貨單是我的簽名,右邊備註欄也是我的簽名,這張銷貨單確實是我有跟百崧公司叫貨。(問:編號8423的銷貨單妳交給百崧公司多少錢?)這兩張是同1天,只要有我們簽名的我就是交給百崧公司帳上的金額21,484元,這張銷貨單有可能是早上我哥哥簽名,因為我們拉貨以後我哥哥點完簽名,我在後面簽名可能就是下午回來我交付現金給會計小姐,簽名意思就是我有付了,我希望我付出去的帳單都是由我本人簽名,因為這張帳單上面早上是我哥哥點的貨,是不是我中午回來要結帳的時候,我希望確認我有把這筆錢給妳,這筆帳我已經認同了,所以我張靜芬本人會再簽名1次。隔壁8465銷貨單同1張又是同1天,又沒有我的簽名,一定又有作假。(問:編號8465銷貨單、編號8423銷貨單相差的是只有肉,本來妳叫的是10,右邊變成改成5,是否如此?)是。(問:這張編號8465銷貨單沒有妳的簽名,是否是偽造的?)我不敢講她偽造,因為這不是我做的動作,我只能提供我自己的行為和我自己的動作,我可以去質疑這個帳單,可是我不可以去質疑別人的動作。我不知道他有無作假,我只能質疑這個事件一定有作假,因為這不是我寫的。這張不是我購買的,因為上面沒有我的簽名。」等語(見原審卷㈨第63頁反面至第64頁)。
③證人梁愛惠、張靜芬上開均證稱被告有修改單據之情,再參
以單號008423號及單號008465號銷貨單之備註欄均記載「1536」,可見該2張銷貨單應為同一筆交易,且互核該2張銷貨單之記載,可見品名、數量、金額、入租金、入貨款、沖前期貨款、合計共收部分均不相同,且從筆跡觀之,顯然單號008465號係另外謄寫,可知被告確有登載不實事項於單號008465號銷貨單上。又被告依據單號008465銷貨單而製作之客戶銷貨明細表(見原審卷㈨第126頁),其上之記載亦與正確之單號008423號銷貨單內容不符,是被告亦有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客戶銷貨明細表上(此部分雖未經起訴書記載於犯罪事實欄,然與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銷貨單部分為接續犯之實質一罪關係,故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以下涉及於客戶銷貨明細表上登載不實者亦同,另詳後述)。而對照單號008465號銷貨單之客戶銷貨明細表及證人張靜芬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編號8488銷貨單上的品名為何?)第1個品項『泡』是『黃金泡菜』,第2個品項『泡』因數量比較多賣的比較多,所以應該是『韓國泡菜』,因當時泡菜有兩種,黃金泡菜賣得比較沒那麼多,韓國泡菜會賣得比較多。(問:編號8488銷貨單上的數量為何?1C、2C是一箱還是一盒?)應該是10包,還是10斤。(問:可否從1450元這個金額看出數量是10包還是10斤?)因為當初進泡菜都是進1箱,1箱裡面有4至5包,1包是5斤。這又有一個很質疑的地方,我這邊有我簽名的帳單就是剛才我們有看到的11月5日、11月4日,只要有我簽名的地方,我們一般泡菜在進貨很少進到所謂的10或個位數,11月5日我泡菜一進是寫100斤,可能是進5箱,因為1箱可能是20斤。11月4日這張有我簽名的銷貨單,我泡菜寫的是進50斤,可是為何會有『泡』、『泡』2個字數量是進10、20,我就也很質疑,這張銷貨單又沒有我的簽名,我會覺得這就是跟我們一般進出貨的流程的習慣動作上面有點質疑,我現在是說,以我們既往的慣例,翻前面有我簽名的帳單,泡菜我一進貨就是50斤、100斤,例如5箱、6箱我就出去賣,那這1張為何會有這樣的數字妳來問我,因為不是我填的,我也不懂它到底甚麼意思,因為又沒有我的簽名。所以我無法告知妳確切這數量是甚麼意義存在。」等語(見原審卷㈨第64頁反面至第65頁),可知被告於單號008465號銷貨單上所登載之不實事項以及單號008423號銷貨單上之記載內容應均如附表十一編號2所示,而其中銷貨單數量以「C」為單位者,無從明確判斷其單位為何,故仍以「C」表示。
⑶附表十一編號3(即原審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編號
4)之單號008434號、單號008487號銷貨單(見偵卷第23頁):
①證人梁愛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提示101年度偵字第
26399號卷第23頁張靜芬編號8434、8487單據〉問:這2個單據8434是黃單是你們提供給我們的,這1張為什麼會有修改的紀錄?這1張張靜芬總共要給你們多少錢?)金額應該是17,600,因為有可能是她抱走了1箱,公司少掉1箱庫存,她也會打電話問經銷商說,妳今天有沒有多抱了1箱甚麼,我少掉了,是不是妳拿的,有時候早上出貨5、6個,7、8個,她沒辦法說一定無誤的情況,所以她還是會打電話問經銷商,所以經銷商承認說有我今天有抱了1箱鮑魚,所以她就會再把鮑魚填進去,會有這種狀況。(問:這1張裡面還是一樣有2個簽收,這代表是什麼意思?)第1個簽收在客戶欄裡面數字單位那邊的簽收是早上出貨的,備註那1個是她已經繳完錢了。(問:右邊這1張8487呢,這1張為什麼會和左邊這張不一樣?)所以我就不清楚她為什麼會少打了1個鮑魚,還是多了,我也不知道這種狀況,這要請何小姐解釋了。(問:這1張為什麼會沒有張靜芬的簽名?)因為她有修改過單子。(問:妳說誰?)上面右上角,它2個單據是不一樣的。(問:妳說單據號碼?)對,如果沒有被修改過,那單據號碼應該是一樣的,那她已經修改過了。(問:妳的意思是說她如果是真正要修改,她會拿同1張白單去修改?)沒有,她會換單,換1張修改,才有白單可以再修改,不然白單早上都寫進去了,她要修改要再換1張白單才有辦法在空白的地方重新寫她要的品名進去。(問:因為你們是以白單去跟公司匯款回去,依照這樣的話1月16日這1個單據是只要給公司13,720嗎?)對,我是照著白單匯進去。(問:跟客戶請款的話,這1張客戶應該會收到多少?)17,600。(〈提示同卷23頁編號8434及8487銷貨單〉問:編號8434的單子是正確的黃單,編號8487這張是你們繳回公司的白單?)對。(問:這張黃單的錢還是多於白單?)對。(問:所以這張並沒有侵占的狀況,只是被告有去修改白單?)對。(〈提示同卷第23頁編號8434、8487銷貨單〉問:這2筆的情況也是黃單的金額比白單多,然後在白單上又寫說:回公司『少鮑』這兩行字,所以這兩張的情況也是跟剛剛一樣修改銷貨單?)對。」等語(見原審卷㈨第8頁反面至第9頁反面、第32頁反面至第33頁、第89頁正反面)。
②證人張靜芬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提示同卷第23頁編
號8434、8437銷貨單〉問:有左邊跟右邊,哪1張是妳確實有叫的貨、確實有付的錢?)只要有我簽名的銷貨單就是一定是我叫的貨也有簽名,就是編號8434的銷貨單是我有叫貨的。(問:編號8434銷貨單妳付給百崧公司多少錢?)就是帳上面寫的金額17,600元。(問:對照於右邊8437的銷貨單上妳是沒有簽名的,但是右邊這張少了鮑魚,這天妳是否可確認有無跟公司叫鮑魚1箱的貨?)因為時間太久,我不知道我那天有沒有跟百崧公司叫鮑魚1箱的貨,我也是秉持我自己一貫的方式,假如這帳單上有我簽名就是有。我現在要提出1個疑點,就是它金額上面為何會劃掉、簽名、又改,這個就也會有1個質疑。我們做1個假設性的猜測,我原來金額是14,150元被劃掉,上面改了17,600元,我不知道這動作為何會這樣子,因為這已經隔很久了。(問:請妳比對原審卷第220頁妳提供所留存的銷貨單1月16日編號8434的銷貨單紅單,當天是繳給公司多少錢?)我當天有叫編號8434銷貨單上鮑魚1箱的貨。(問:妳所留存的單據鮑魚不是後來才填寫上去,是一開始就填寫的?)對。」等語(見原審卷㈨第64頁正反面)。
③核對上開單號008434號、單號008487號之銷貨單(見偵卷第
23頁),可以看出該2張銷貨單之備註欄同記載「1551」,足見該2張銷貨單係代表同一筆交易,然單號008487號銷貨單缺漏品名為「鮑」及其數量、金額,以及沖前期貨款之記載,入貨款之總額為13,720元亦少於單號008434號銷貨單之15,270元,且從筆跡觀之,顯然單號008487號係另外謄寫,可知被告確有登載不實事項於單號008487號銷貨單上。又被告依據單號008487號銷貨單而製作之客戶銷貨明細表(見原審卷㈨第126頁),其上之記載亦與正確之單號008434號銷貨單內容不符,是被告亦有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客戶銷貨明細表上,而對照單號008487號銷貨單之客戶銷貨明細表及參照證人張靜芬上開所述,可知被告於單號008487號銷貨單上所登載之不實事項及單號008434號銷貨單上之記載內容應均如附表十一編號3所示。
⑷附表十一編號4(即原審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編號
8)之單號009319號、單號009421號銷貨單(見偵卷第24頁):
①證人梁愛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提示同卷第24頁編號
9319、9421銷貨單〉問:編號9319銷貨單這張,你們跟客戶收的是多少錢?因為上次開庭檢察官問妳,妳是說收10,103元,後來妳又說是收8,140元?)整張跟客戶收的錢是10,103元沒有錯,匯回公司的是8,140元,因為公司入帳的部分,不負責租金跟雜支即沖前期貨款263元是不回公司的。(問:所以是否跟客戶收的款是10,103元沒有錯?)是。(問:實際上妳們匯給公司的是編號9421銷貨單這1張,是否如此?)應該是9,265元,但是給客戶收的匯回公司的是8,14
0元。(問:這1張是否一樣是黃單金額大於白單?)是黃單金額少於白單,貨款部分,妳要看下面匯回公司金額是8,
140元而已。(問:妳的意思是否是租金跟沖前期貨款都不用回公司?)是。(問:所以就是要看入貨款這裡,是否如此?)是。(問:就這2張的狀況看起來,被告是只有單純的修改銷貨單的狀況?)對。(〈提示101年度偵字第2639
9號卷第24頁編號9319、9421銷貨單〉問:左邊跟右邊,雖然妳剛才回答的是右邊的金額比較高,品項與數字有差異,是否為『年糕』多填了20包,『黃金泡菜』多5斤?)對,『黃金泡菜』多5斤,『年糕』多了20包。(問:右邊這邊如果是公司盤點貨的話是依據右邊的白單嗎?)對。(問:妳跟客戶領的錢是否為左邊的黃單?)對。」等語(見原審卷㈨第89頁反面至第90頁、第91頁反面至第92頁)。
②核對上開單號009319號、單號009421號之銷貨單(見偵卷第
24頁),可以看出該2張銷貨單之備註欄同記載「2106」,足見該2張銷貨單係代表同一筆交易,然2張銷貨單之日期、品項名稱、數量、金額、入租金、沖前期貨款、入貨款及合計共收等事項記載均非一致,且從筆跡觀之,顯然單號009421係另外謄寫,可知被告確有登載不實事項於單號009421號銷貨單上。又被告依據單號009421號銷貨單而製作之客戶銷貨明細表(見原審卷㈨第136頁),其上之記載亦與正確之單號009319號銷貨單內容不符,是被告亦有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客戶銷貨明細表上,而對照單號009421號銷貨單之客戶銷貨明細表,可知被告於單號009421號銷貨單上所登載之不實事項,以及單號009319號銷貨單上之記載內容應均如附表十一編號4所示。
⑸附表十一編號5(即原審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編號11)之單號007781號銷貨單(見原審卷㈠第192頁):
①證人梁愛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提示原審卷第192頁
103年7月21日刑事陳報㈠狀編號7781這兩張銷貨單〉問:7781這2張黃單跟白單是一樣的嗎?)對,只是在白單上面多了1個『奶、24、864』。(問:這邊的筆跡可以看的出來是誰的?)上面那個是我,『奶』那個字不是我,7781這
1張。(問:妳說白單還是黃單?)黃單的品名、數字都是我,西螺2000不是我,客戶的名字跟日期也不是我。(問:
白單的部分?)白單的部分上面的品名部分上面多1個『奶』,那個『奶』字不是我寫的,24也不是我寫的。(問:因為這1張是同1張?)對。(問:等於是她複寫過去又多加了1個『奶』?)對。(〈提示原審卷㈠第192頁編號7781銷貨單〉,接下來問妳是百崧公司之前銷貨單的部分,就編號7781銷貨單這兩張的狀況,所以是白單的部分多一個『奶』那個東西,也是只有修改銷貨單?)編號7781銷貨單這2張的狀況跟上面是雷同的,也是只有修改銷貨單。(〈提示原審卷㈠第192頁編號7781銷貨單〉問:張景翔的銷貨單,請妳看螢幕左邊黃單跟右邊白單,剛才講說右邊的金額比較高,銷貨單上差別在於何處?)差別在於寫『奶』字的24包
864元那裏。」等語(見原審卷㈨第21頁反面至第22頁、第92頁)。
②核對上開單號007781號銷貨單之黃單及白單(見原審卷㈠第
192頁),可以看出該2張銷貨單之備註欄同記載「1300」,足見該2張銷貨單係代表同一筆交易,然2張銷貨單之品項名稱、數量、金額、入租金、入貨款及合計共收等事項記載均非一致,且從筆跡觀之,顯然係將複寫後之白單另為謄寫「奶」部分,以及其餘不同之記載事項,可知被告確有登載不實事項於單號007781號銷貨單白單上。另被告依據單號007781銷貨單白單而製作之客戶銷貨明細表(見原審卷㈨第135頁),其上之記載亦與該銷貨單正確之黃單內容不符,是被告亦有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客戶銷貨明細表上,而對照單號007781號銷貨單之客戶銷貨明細表,可知被告於單號007781號銷貨單白單上所登載之不實事項,以及該銷貨單黃單上之記載內容應均如附表十一編號5所示。
⑹附表十一編號6(即原審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編號
12)之單號005075號、單號005140號銷貨單(見原審卷㈠第
193頁):①證人梁愛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提示原審卷第193頁
103年7月21日刑事陳報㈠狀編號5075、5140的銷貨單〉問:左邊這1張字跡是誰寫的?)左邊的是我寫的,品名跟數字而已,還有客戶的名字,還有下面雜支牙籤的部分。(問:那右邊呢?)右邊全部都不是我的。(問:這1次的黃單妳為什麼會寫295然後只簽1個名字?)因為代表這1筆錢是我收走的。(問:所以妳是收920元?)對。(問:為什麼會有這種情況就是同1張報表但是繳回給公司是4,230元,但是只有向客戶收920元?)這我就不清楚,這必須要問何小姐,因為她打進去為什麼要做這樣的變動,有時候就像我說的,她庫存不符的時候,她必須就要變動,但有甚麼意義這張為什麼要這樣填就要請何小姐來解釋了。(問:所以妳的意思是這2張數量不一樣,就是為了要讓庫存符合?)對。(問:後來是誰要繳這些溢出來的錢給公司?)應該如果按常理來講,她這個只是為了要抓庫存,比如說她為了要打平她的庫存量跟她的電腦報表才會符合,不然她沒辦法做報表給公司,也沒辦法傳回去給公司,因為我查下來這部分只是在做她的庫存調整,所以她才需要去變動1個2個或是
1箱。(問:可是這樣公司到時候請款也是要用她打進去的資料收錢?)對,因為公司這部分沒有差別,因為她下的量跟回去的量是一樣的,因為她庫存抓平了,是不是她下來的量跟下去的量,只是說如果今天真的多出來1箱,那1箱跑去哪裡了,因為客戶有時候抱錯了,比如說他沒發現他少抱
1箱就出門了。(問:等於她除了改數量之外,就知道你們譬如說多了這15個庫存跑到哪裡去,你們有做清查?)因為我根本不知道有這種庫存少掉,因為她沒有報備她今天少什麼,一般她都會自己把它抓平,所以這種動作她都不會解釋給我聽的。(〈提示同卷第193頁編號5075、5140銷貨單〉問:這2張的情況呢?這2張銷貨單的品名,有1個『木』是相符的,白單的部分多了個『大片』?)這2張也是同樣的狀況,這張的白單是被修改過,因為品名的部分是我的筆跡,金額的部分是被告何佩瑀的筆跡,右手邊白色的單子(編號5140銷貨單)都是被告何佩瑀的筆跡。(問:所以也是修改白色銷貨單?)對。(〈提示同卷第193頁編號5075、5140銷貨單〉問:這2張品項的部份是差在哪裡?)『大片』就是『大薄片』,『木』就是『木瓜』,螢幕左手邊有『木瓜』10斤,跟白單『木瓜』10斤是沒有錯,可是白單有『大薄片』一箱,這邊有『C汁』6瓶,被告何佩瑀沒有紀錄,『C汁』就是『香水檸檬」,所以變成『香水檸檬』不見了,多1箱『大薄片』。(問:入租金螢幕左邊寫3,右邊寫『午』是甚麼意思?)因為我們有做黃昏市場,『午』表示下午回來補的貨。(問:有無可能如剛才所說,中午客戶回來補貨沒有簽名的情況嗎?)機率性也是會有,因為他們很趕的話,拿了只是口頭告知他們就走了,也有可能。(問:如果這種情形客戶之後回來繳款,是否會在單據上簽名?)會,像備註的地方我有寫我的『洳』字,代表這張的錢是我收的,徐小姐也有寫9/21日收這裡的款項,他簽收的部分是領貨就簽收了。(問:妳的意思是說9月20日他確實有領到這個貨的話,應該客戶會在備註欄那邊簽名是嗎?)備註的簽名欄那邊簽名,繳完錢會再簽1次名,所以1張黃單如果正確單上會有2個名字,繳錢跟出貨時的簽名。(問:如果同1個流編295,日期不同妳們會如何處理?)這我就不了解,這要問被告何佩瑀小姐,因為這帳目都是被告何佩瑀在做的。」等語(見原審卷㈨第22至23頁、第90頁、第92頁反面至第93頁)。
②核對上開單號005075號、單號005140號之銷貨單(見原審卷
㈠第193頁),可以看出該2張銷貨單之備註欄同記載「29
5」,足見該2張銷貨單係代表同一筆交易,然2張銷貨單之品項名稱、數量、金額、日期、沖前期貨款、入貨款及合計共收等事項記載均非一致,而證人梁愛惠亦證稱單號005140號銷貨單係被告所記載如上,可知被告確有登載不實事項於單號005140號銷貨單上。又被告依據單號005140號銷貨單而製作之客戶銷貨明細表(見原審卷㈨第130頁),其上之記載亦與正確之單號005075號銷貨單內容不符,是被告亦有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客戶銷貨明細表上,而對照單號005140號銷貨單之客戶銷貨明細表及參照證人梁愛惠上開所述,可知被告於單號005140號銷貨單上所登載之不實事項,以及單號005075號銷貨單上之記載內容應均如附表十一編號6所示。
⑺附表十一編號7(即原審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編號13)之單號009780號銷貨單(見原審卷㈠第194頁):
①證人梁愛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提示同卷第194頁編
號9780的銷貨單〉問:這張情況是否也一樣?)是。(〈提示同卷第194頁編號9780銷貨單〉問:徐秀雲小姐的銷貨單,這2張都是一模一樣的單號,徐秀雲小姐真正繳回給公司的是多少錢?)真正是570元而已。(問:是570元?還是2170元?)2,170元,因為有含租金。(問:右手邊白單這裡是繳回公司的錢6,520元,所以是多繳了那些貨?)多了『年糕」40包1,600元跟『泡菜』75斤4,350元。」等語(見原審卷㈨第90頁反面、第93頁)。
②核對上開單號009780號銷貨單之黃單及白單(見原審卷㈠第
194頁),可以看出該2張銷貨單之備註欄同記載「1919」,足見該2張銷貨單係代表同一筆交易,然2張銷貨單之品項名稱、數量、金額、沖前期貨款、入貨款及合計共收等事項記載均非一致,且黃單之「年」、「泡」之品項已經刪除,何以又出現於白單上?可知被告確有登載不實事項於單號009780號銷貨單白單上。又被告依據該銷貨單白單而製作之客戶銷貨明細表(見原審卷㈨第131頁),其上之記載亦與正確之黃單內容不符,是被告亦有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客戶銷貨明細表上,而對照上開銷貨單之客戶銷貨明細表,可知被告於單號009780號銷貨單白單上所登載之不實事項,以及單號009780號銷貨單黃單上之記載內容應均如附表十一編號7所示。
⑻附表十一編號8(即原審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編號
14)之單號009267號、單號009273號銷貨單(見原審卷㈠第
195頁):①證人梁愛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提示同卷第195頁編
號9267、9273的銷貨單〉問:這2張是否也一樣的狀況?)也是一樣的狀況。(問:我剛剛問妳的那幾張,妳說被告何佩瑀是修改銷貨單這種情形的情況之下,是否沒有任何侵占,僅是修改單子的問題而已?)對。」等語(見原審卷㈨第90頁反面)②核對上開單號009267號、單號009273號之銷貨單(見原審卷
㈠第195頁),可以看出該2張銷貨單之備註欄同記載「2065」,足見該2張銷貨單係代表同一筆交易,然2張銷貨單之品項名稱、數量、金額、沖前期貨款、入貨款及合計共收等事項記載均非一致,且細觀該2張銷貨單上「泡」之記載,其筆跡亦非相同,可知被告係重新謄寫單號009273號銷貨單,而登載不實事項於其上。又被告依據單號009273號銷貨單而製作之客戶銷貨明細表(見原審卷㈨第132頁),其上之記載亦與正確之黃單內容不符,是被告亦有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客戶銷貨明細表上,而對照上開銷貨單之客戶銷貨明細表,可知被告於單號009273號銷貨單白單上所登載之不實事項,以及單號009267號銷貨單黃單上之記載內容應均如附表十一編號8所示。
⑼附表十一編號9(即原審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編號
15)之單號008441號、單號008490號銷貨單(見原審卷㈠第
196頁):①證人梁愛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提示同卷第196頁編
號8441、8490的銷貨單〉問:這2張是否也一樣的狀況?)也是同樣的狀況。(問:我剛剛問妳的那幾張,妳說被告何佩瑀是修改銷貨單這種情形的情況之下,是否沒有任何侵占,僅是修改單子的問題而已?)對。(〈提示同卷第196頁編號8441、8490銷貨單〉問:陳萬來的銷貨單,這兩張我們用流編看是同一個,客戶繳給公司的是多少錢?)客戶繳給我們的是5,180元,我繳回公司的是10,930元。(問:客戶繳的是否是8,445元?)客戶繳的是貨款8,445元。(問:
品項是差了哪幾個?)多了『鮑魚』1箱,跟『烏骨雞』1箱。」等語(見原審卷㈨第90頁反面、第93頁正反面)。
②核對上開單號008441號、單號008490號之銷貨單(見原審卷
㈠第196頁),可以看出該2張銷貨單之備註欄同記載「1561」,足見該2張銷貨單係代表同一筆交易,然2張銷貨單之品項名稱、數量、金額、沖前期貨款、入貨款及合計共收等事項記載均非一致,可知被告係重新謄寫單號008441號銷貨單之白單為008490號銷貨單,而登載不實事項於其上。又被告依據單號008490號銷貨單而製作之客戶銷貨明細表(見原審卷㈨第137頁),其上之記載亦與正確之單號008441號銷貨單內容不符,是被告並有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客戶銷貨明細表上,而對照上開客戶銷貨明細表,可知被告於單號008490號銷貨單上所登載之不實事項,以及單號008441號銷貨單上之記載內容應均如附表十一編號9所示。
⑽附表十一編號10(即原審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編號
16)之單號008442號、單號008491號銷貨單(見原審卷㈠第
197頁):①證人梁愛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提示同卷第197頁編
號8442、8491的銷貨單〉問:這2張是否也一樣的狀況?)也是一樣的狀況。(問:我剛剛問妳的那幾張,妳說被告何佩瑀是修改銷貨單這種情形的情況之下,是否沒有任何侵占,僅是修改單子的問題而已?)對。(〈提示同卷第197頁編號8442、8491銷貨單〉問:沈子翎的銷貨單,這2張也是流編相同,客戶繳回來的是多少錢?)客戶繳回的是1,030元。(問:妳繳給公司的是多少錢?)我繳給公司是5,530元。(問:貨物是多了那些?)貨物多了『大佛跳牆』跟『網溪蝦捲』。」等語(見原審卷㈨第90頁反面、第93頁反面)。
②核對上開單號008442號、單號008491號之銷貨單(見原審卷
㈠第197頁),可以看出該2張銷貨單之備註欄同記載「1552」,足見該2張銷貨單係代表同一筆交易,且核對卷附單號008442號銷貨單及本案扣案關於沈子翎之銷貨單原本,結果得知單號008442號銷貨單為黃單聯,故為與客戶沈子翎實際交易之黃單。而上開2張銷貨單之品項名稱、數量、金額、沖前期貨款、入貨款及合計共收等事項記載均非一致,可見被告係重新謄寫單號008442號銷貨單之白單為008491號銷貨單,而登載不實事項於其上。又被告依據單號008491號銷貨單而製作之客戶銷貨明細表(見原審卷㈨第133頁),其上之記載亦與正確之單號008442號銷貨單內容不符,是被告亦有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客戶銷貨明細表上。對照上開客戶銷貨明細表,可知被告於單號008491號銷貨單上所登載之不實事項,以及單號008442號銷貨單上之記載內容應均如附表十一編號10所示。
⑪附表十一編號11(即原審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編號17)之單號009967號銷貨單(見原審卷㈠第198頁):
①證人梁愛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提示同卷第198頁編
號9967銷貨單〉問:這兩張一樣是修改銷貨單的狀況?)對。(問:我剛剛問妳的那幾張,妳說被告何佩瑀是修改銷貨單這種情形的情況之下,是否沒有任何侵占,僅是修改單子的問題而已?)對。(〈提示同卷第198頁編號9967銷貨單〉問:客戶繳給妳們的金額是多少?)客戶繳的金額是420元。(問:妳繳還公司的是多少?)我繳回公司2,370元,多了1個『 老薑 』30斤。」等語(見原審卷㈨第90頁反面、第93頁反面至第94頁)。
②核對上開單號009967號之銷貨單2張(見原審卷㈠第198頁
),可以看出該2張銷貨單之備註欄同記載「1727」,足見該2張銷貨單係代表同一筆交易,且核對卷附單號009967號銷貨單影本及本案扣案關於沈子翎之銷貨單原本,結果得知該單號銷貨單影本應為黃單聯,而為與客戶沈子翎實際交易之黃單無誤。另上開單號009967號銷貨單2張之比對結果,關於品項名稱、數量、金額、沖前期貨款、入貨款及合計共收等事項記載均非一致,詳核該單號之白單聯之筆跡及筆墨顏色,可看出被告係另外填載「老薑」之品項,並修改入貨款及合計共收欄位之款項數額,而登載不實事項於其上。又被告依據單號009967號銷貨單白單而製作之客戶銷貨明細表(見原審卷㈨第134頁),其上之記載亦與正確之單號009967號銷貨單黃單內容不符,是被告亦有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客戶銷貨明細表上。對照上開客戶銷貨明細表,可知被告於單號009967號銷貨單白單上所登載之不實事項,以及單號009967號銷貨單黃單上之記載內容應均如附表十一編號11所示。
⑫附表十一編號12(即原審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編號
9)之單號015271號銷貨單(見偵卷第25頁):①證人梁愛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提示101年度偵字第
26399號卷第25頁編號15271銷貨單〉問:左邊是你們的黃單,右邊是白單,黃單的部分你們是跟客戶收多少?)2,70
0元。(問:那為什麼會認為15271這一張是改單的,是被告偽造的?)因為她把1箱的香水檸檬消掉了,在電腦流編客戶對帳單電腦報表裡面,她也是沒有打到C汁,我們所謂香水檸檬我們都簡稱為C汁,她在電腦報表裡面也沒有打到這個品項,電腦報表跟白單是符合的。(問:為什麼在1527
1這一張會有客戶的簽收?)因為是同1張她沒有換單,她只是直接把它劃掉而已。因為它們右上角流編是一樣的。(〈提示同卷第25頁編號15271銷貨單〉,問:你們收到黃單的錢是2,700元,匯給公司的錢是1,020元,所以差額的現金部份是由被告侵占的?)這部分就像我剛剛一直解釋的因為她在抓庫存,所以要把它打平,所以會有多出來到別人同樣賣這個東西的,如果她少掉她就會把它補進來。(問:這白單跟黃單差額的錢呢?就是被被告侵占走的意思嗎?)可是這黃單的錢我又有收到。(問:被告不是有給妳這張的2,
700元嗎?)對,因為有黃單在,但是我剛剛一直在強調的是她庫存不見了或是她東西少掉了,有時她會加加減減在白單上面,把它跟在電腦報表上是相符的,所以她這部分是偽造而已,並沒有侵占錢的部分,我查到後來只有進進出出庫存的量數字而已,她現在就直接抽走,所以她不用那麼大費周章從裡面改細節,我只要把電腦的帳顧好,庫存顧好是平的,她就不會有問題,台北不會找她麻煩。(問:這1筆交易被告到底侵占甚麼?)這我沒有告這部分的侵占,我只告她抽黃單走那部分的侵占。(問:妳是說她有去修改白單?)這個部份是偽造跟詐欺。」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0頁正反面、第33頁反面至第34頁),是依證人梁愛惠上開所述,被告就單號015271號銷貨單仍係修改白單之狀況,且其證稱客戶邱靜羽係交付黃單聯之2,700元乙節與被告坦認客戶邱靜羽有向百崧公司訂購貨物而給付卷附單號015271號銷貨單黃單聯所示之2,700元等語亦屬相符,足見該單號015271號銷貨單其中合計共收款項為2,700元,該張銷貨單為銷貨單之黃單無誤。
②核對上開單號015271號之銷貨單2張(見偵卷第25頁),可
以看出該2張銷貨單之備註欄同記載「3041」,足見該2張銷貨單係代表同一筆交易。另上開單號015271號銷貨單2張之比對結果,關於品項名稱、數量、金額、沖前期貨款、入貨款及合計共收等事項記載均非一致,可看出被告係將單號015271號銷貨單之白單上之「C汁」品項部分刪除,並據以更改其上之入租金、入貨款、沖前期貨款、合計共收等金額,而登載不實事項於其上。再參照證人梁愛惠上開所述及客戶銷貨明細表(見原審卷㈨第138頁),可知被告於單號015271號銷貨單白單上所登載之不實事項,以及同一單號號銷貨單黃單上之記載內容應均如附表十一編號12所示(其中客戶銷貨明細表部分,經核與正確之單號015271號銷貨單記載品項內容相同,是此部分無從認定被告並有登載不實事項於客戶銷貨明細表上)。
⑬附表十一編號13(即原審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編號
10)之單號015387號、單號015415號銷貨單(見偵卷第26頁):
①證人梁愛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提示101年度偵字第
26399號卷第26頁編號15387、15415銷貨單〉問:15387這1張跟右邊這1張15415,為什麼會認為右邊這1張是被告偽造的?)因為流編這同1個。(問:那要繳回公司的是多少錢?)繳回公司這張是6,600元。(問:向客戶收的是?)9,216元。(問:那為什麼在備註欄上面有客戶簽名,有各次日期還有金額?)9216是它的流編,這1張是8月12是邱小姐簽收的,那上面那個『洳』是這1筆錢是我收的。
即在備註欄9,216旁邊有1個『洳』,這是我收的,我收的9,216元。(問:所以變成這1筆是妳收的?)對,只要我收過的錢我都會在備註欄那邊或空白地方寫金額跟我的名字。(問:但這次繳回給公司的是6,600對嗎?)對,依白單的錢繳回去的。(問:右邊這1張是誰填寫的,編號15415銷貨單這1張?)這是何小姐寫的。(問:從哪裡可以看出來是她寫的?)因為那筆跡是她的,這1張筆跡全部都是她的。(問:就這1張來看,因為妳剛剛說9,216元是妳收的錢,那等於是這1張的錢不是被告收的?)對,等於說我自己收走,我們會有1個狀況是她休假天,禮拜天我們會固定休假,還有有時候她有事請假或是有時候臨時有事情出去1、2個小時,我就會幫她在公司負責,所以客戶回來有收錢我都會自己簽,把它代收下來這樣。(問:這部分為什麼被告偽造右邊這1張?)因為這是電腦報表,電腦報表是要她自己製作,我不會去幫她製作。(問:等於說妳沒有簽名的都不是妳收錢的?)幾乎都不是,因為我習慣是只要我收過的錢就會簽名。」、「(這1次的款項有經過被告嗎?)這個沒有。(〈提示同卷第26頁編號15387、15415銷貨單〉問:這張也是被告有修改白單的問題而已?)對。(問:因為被告的確有給妳9,216元的錢?)對。(問:而且黃單記載的錢是妳收的?)對。」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0頁反面至第11頁反面、第34頁正反面),是依證人梁愛惠上開所述,被告係修改單號015387號銷貨單白單為單號015415號銷貨單,且其證稱客戶邱靜羽係交付單號015387號銷貨單之款項乙節與被告坦認客戶邱靜羽有向百崧公司訂購貨物而給付卷附單號015387號銷貨單所示之9,216元等語亦屬相符,足見該單號015387號銷貨單為銷貨單之黃單無誤。
②核對上開單號015387號、單號015415號之銷貨單(見偵卷第
26頁),可以看出該2張銷貨單之備註欄同記載「3109」,足見該2張銷貨單係代表同一筆交易。另上開銷貨單2張之比對結果,關於品項名稱、數量、金額、沖前期貨款、入貨款及合計共收等事項記載均非一致,單號015415號銷貨單品項亦缺漏「燕麥」乙項,顯見被告係將單號015387號銷貨單之白單重新謄寫,而登載不實事項於單號015415號銷貨單上。再參照卷附關於單號015415號銷貨單對照之客戶銷貨明細表(見原審卷㈠第121頁),亦可得知被告除於單號015415號銷貨單上為登載不實外,另據以登載與實際交易不符之事項於銷貨明細表上。而參照此部分之銷貨明細表,即可得知被告於單號015387號、單號015415號銷貨單上所分別記載之事項應均如附表十一編號13所示。
⑭附表十一編號14(即原審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編號
7)之單號008306號銷貨單(見交查卷㈡第138頁):證人張靜芬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提示同卷第59頁右邊編號8306的銷貨單〉問:上面也沒有妳的簽名,品名是什麼意思?)編號8306銷貨單上『大P』、『小P』的意思是以我的印象是這日期是1月20日在賣過年年菜,所以『大P』是大的佛跳牆,『小P』是小的佛跳牆,因為『G』我們有賣鮑魚雞、人參雞,鮑魚雞、人參雞都是固定的SIZE,都是
2公斤裝,應該不會是這樣寫,所以這1張『大P』、『小
P』應該就是大的佛跳牆跟小的佛跳牆。(問:妳平常是否會叫20個的數量?)我們叫佛跳牆是會這樣叫沒有錯,可是這張帳單也會讓我質疑,因為帳單上沒有我的簽名。」等語(見原審卷㈨第65頁正反面),復另證稱:常態上都會由伊或伊哥哥簽名等語(見原審卷㈨第68頁反面至第69頁),是單號008306號銷貨單無存在客戶之簽名,已與證人張靜芬所稱之交易常態有違。雖證人張靜芬另證稱:有可能因為小額補貨沒有簽名等語(見原審卷㈨第68頁反面),然觀之單號008306號銷貨單之品項金額均高達數千元,自非「小額補貨」可比擬。再者,證人梁愛惠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卷附對帳單是伊與張靜芬核對所得,都是客戶與百崧公司訂的貨等語(見原審卷㈨第95頁),而參照對帳單(見交查卷㈡第13
7頁),其上記載:「單號S01263、金額266、租金0、總計266」,是可認定百崧公司就「單號S01623」之與張靜芬交易,其金額為266元,與單號008306號銷貨單備註欄所記載「1623」比對,可知兩者為同一筆交易,然其兩者之記載金額差距竟達數千元,顯見被告確有將不實事項記載於單號008306號銷貨單上(如附表十一編號14所示)。又卷內並無相對應之正確銷貨單黃單可供比對,是無從認定被告此部分於客戶銷貨明細表(見原審卷㈨第128頁)上所登載不實之事項為何,自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⑮附表十一編號15之單號009821號銷貨單(見交查卷㈡第59頁反面):
證人張靜芬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提示同卷第60頁背面編號9821銷貨單〉問:編號9821銷貨單這張也是沒有妳的簽名,但是這張妳是否有叫貨?)一樣我也是沒有辦法跟妳確定,因為時間太久遠,銷貨單上第1個品項是叫『蘿蔔罐』,第2個品項我看不出來寫甚麼字,最下面是『瓦斯』。」等語(見原審卷㈨第65頁反面);證人梁愛惠於原審審理時則證稱:「(〈提示同卷第59頁背面編號9821銷貨單〉問:
這1張的字跡是誰的字跡?)左手邊品名、數字是我的筆跡,但是畫掉的部分12是我的,11不是我的筆跡,金額的部分是被告何佩瑀的筆跡,其他都是被告何佩瑀的筆跡,還有瓦斯是我的筆跡。(〈提示同卷編號9821銷貨單〉問:這1張是妳的筆跡為何無客戶簽名?)可能客戶臨時拿就走了,例如說他要出門才想到他缺少甚麼。然後他拿完要出門,我趕快寫下來,也有這種情形。(問:依據剛才證人張靜芬小姐說:這是雜項,就會有妳剛才講的情形,但一般品項不會有這種情形,是否如此?)對,品項是早上來出貨,一定會簽名才出貨的,這是雜務的部分,有可能他臨時折返回來忘了甚麼,然後拿一拿就走了。」等語(見原審卷㈨第91頁反面)。依證人梁愛惠所述,顯然被告就該銷貨單亦有所填載,被告之辯護人稱該銷貨單均為梁愛惠所填載而非被告所為,自不足採。又該張單號009821號銷貨單並無證人張靜芬之簽名,且亦非屬小額或雜項之物品故無簽名之情況,是與證人張靜芬證稱一般交易其會簽名之常態亦有不符;再參以該張銷貨單之電腦流水編號為1745、總金額為703元,與其對應之對帳單(見交查卷㈡第58頁)記載單號為「S01745」者,金額為840元;佐以證人梁愛惠證稱對帳單是伊與張靜芬核對後記載的,都是客戶向百崧公司訂的貨等語(見原審卷㈨第95頁),是對帳單記載者為實際之交易結果,而單號009821號銷貨單之記載與對帳單之記載金額不一,可知單號009821號銷貨單亦為被告所登載不實(如附表十一編號15所示)。又卷內並無相對應之正確銷貨單黃單可供比對,是無從認定被告此部分於客戶銷貨明細表(見原審卷㈨第128頁)上所登載不實之事項為何,自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⒌再者,百崧公司之銷貨單或客戶銷貨明細表,其上均係記載
該公司客戶訂購貨物或繳交租金等資料,涉及百崧公司之貨物售出、資金進出等事項,屬於百崧公司業務之重要資料,被告以上開方式將不實事項登載於銷貨單或客戶銷貨明細表上,混淆百崧公司經營業務之登記事項及管理,致使得百崧公司之帳務產生錯誤、混亂、不實情況,自足以生損害於百崧公司對於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⒍本案證人梁愛惠、林儷等人均證稱被告有修改銷貨單之情如
上所述,且被告於約定書中載明「…任職會計有修改單據…」,於陳述書中記載「…重新開單是因不想在白單上塗改…」,是皆已載明有修改銷貨單之情,被告於偵查中所提出之刑事補充狀中亦陳稱「…關於修改出貨單(白單)的主因是:梁愛惠經理需匯回桃園公司貨款金額不足,修改當時的情形因已有時日,印象不是很清晰…以上皆為自己在百崧公司作業情形」,倘若被告無修改銷貨單據,何以如此?況被告於偵查中及原審準備程序時均曾自白有修改銷貨單乙節,業如前述,足見被告事後辯稱並無修改銷貨單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
修正前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惟本案被告所犯數罪,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應併合處罰,對被告而言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併合處罰。
㈡按侵占業務上持有物之罪,以其所侵占他人所有之物係因執
行業務而持有為構成要件,若非因執行業務而基於其他委任關係持有他人之物,即與該罪構成要件不符,祇能以普通侵占罪論科;又刑法上所謂之業務,係指依社會生活之地位,以繼續之意思所從事之業務而言,亦即以反覆為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查被告何佩瑀為本案侵占犯行時,係百崧公司臺中分公司之會計人員,負責開立百崧公司臺中分公司售貨予客戶之出貨、盤點、開立一式三聯之銷貨單、收受客戶貨款及攤位租金等職務,自屬係從事業務之人,被告於其任職期間,分別於如附表一至十所示之時間,將其向各如附表一至十所示客戶收取而為其業務上所持有為百崧公司所有之款項,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據為己有,置入自己之實力支配之下,核被告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另被告就附表十一編號1至15所示部分,係利用業務之便,登載不實之交易資訊於其業務上作成之銷貨單或客戶銷貨明細表後進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百崧公司對於帳務管理之正確性,核被告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所為如附表十一所示各次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均應為其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次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就如附表一至十所示之各次業務侵占犯行,均係利用其任職百崧公司臺中分公司會計之同一機會,侵占職務上收受之貨款或攤位租金,其先後侵占百崧公司上開款項之時間、地點密切接近,其獨立性顯係薄弱,且侵害者為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據上開說明,應以一罪論。另被告就如附表十一所示之多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銷貨單(編號1至15)及附表十一編號2至11、13所示之客戶銷貨明細表等文書之犯行,亦均係利用其擔任百崧公司臺中分公司會計之同一機會,進而行使偽造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亦係侵害同一之法益,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其此部分犯行亦屬於接續犯,而為包括一罪。又被告所為上開業務侵占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2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另按裁判上一罪案件,檢察官僅就其中一部事實起訴者,經
法院審理結果,如認為與未經起訴之其他事實均成立犯罪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法院應就全部犯罪事實為審判,此為起訴效力之擴張。再按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固得本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或另為其他適當之主張。然刑事訴訟之審判,係採彈劾主義,亦即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對於被告之行為,應受審判之對象(範圍),乃指起訴書(或自訴狀)所記載之被告「犯罪事實」(包括與之有連續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等具有同一案件關係之犯罪事實)而言。起訴係一種訴訟上之請求,犯罪已經起訴,產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法院即有審判之權利及義務。是以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內,對此項行為已予以記載,即為法院應予審判之對象。審判之事實範圍,既以起訴之事實(包括擴張之事實)為範圍,如事實已經起訴而未予裁判,自屬違背法令,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2款規定自明。訴經提起後,於符合同法第265條之規定,固許檢察官得為訴之追加,但仍以舊訴之存在為前提;必要時,檢察官亦得依同法第26
9條規定,以「撤回書」敘述理由請求撤回起訴;惟單一案件之事實,僅就一部分事實撤回起訴,基於審判不可分之關係,並不生撤回效力,而犯罪事實之一部減縮(即起訴事實大於判決事實),應分別情形於理由內為說明,刑事訴訟法對此尚無所謂擬制撤回起訴之規定。又本法亦無如民事訴訟法設有訴之變更之規定,得許檢察官就其所起訴之被告或犯罪事實加以變更,其聲請變更,除係具有另一訴訟之情形,應分別辦理外,並不生訴訟法上之效力,法院自不受其拘束。司法審判實務中,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於其提出之「論告書」或於言詞辯論時所為之主張或陳述,常有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不盡相同之情形。於此,應先究明其論告時之所述,究屬訴之追加、撤回或變更範疇,抑或原本係屬於起訴效力所及之他部事實之擴張、或起訴事實之一部減縮,而異其處理方式(如屬後者事實之擴張、減縮,應僅在促使法院之注意,非屬訴訟上之請求)(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63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原審公訴檢察官雖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以言詞陳明原起訴書附表2部分,援引告訴代理人於
103年7月21日書狀之附表編號6至12為擴張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76頁反面),並以補充理由書載明更正原起訴書附表2之犯罪事實,然檢察官上開陳明擴張之部分,與原起訴書附表2之犯罪事實部分為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業如前述,屬單一案件,檢察官前開犯罪事實擴張之請求,僅在促使法院注意,既屬單一案件,本院自應加以審理。另附表十一編號15部分,檢察官雖於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部分未予載明,然與前開本院認定有罪之附表十一其餘編號部分,為接續犯之實質一罪關係;至於本院認定被告如附表十一編號2至
11、13部分有行使登載不實之客戶銷貨明細表,與各該部分行使登載不實之銷貨單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亦均應加以審理,附此敘明。
㈤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而適用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
216條、第215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之規定,並審酌被告前有賭博、過失傷害、毒品等犯罪前科紀錄,素行不良,被告身為百崧公司臺中分公司會計人員,有相當之年紀及社會經驗,未能秉持誠信、負責之態度完成其份內工作,反而為本案之不法犯行,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期間長達數年,業務侵占之款項多達
2百多筆,金額高達1百多萬元,復多次行使登載不實之銷貨單及客戶銷貨明細表等文書,造成百崧公司財產上之嚴重損害,亦影響百崧公司對於客戶交易管理及相關資料登載之正確性,使得百崧公司之經營業務產生混淆及錯誤,更破壞人類相處所憑藉之誠信基礎,被告所為顯造成相當之損害,其犯罪情節已可謂重大,又被告於犯罪後,辯詞反覆不一、閃爍其詞、避重就輕,企圖掩飾真相,耗費司法資源,且未能與百崧公司和解或賠償損失,毫無悔意,其規避刑罰、不知悔改、不知自我檢討之心態亦屬可議,犯後態度顯然不佳,自應給予相當程度之刑事制裁,另原審檢察官亦表示請求從重量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年8月、10月,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復說明本案被告所用以登載不實之銷貨單據及客戶銷貨明細表,於行使後交予百崧公司,連同本案所查扣之銷貨單、筆記本等物,均非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及所定之執行刑亦均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何佩瑀於上開擔任百崧公司臺中分公司
會計期間,業務上負責開立銷貨單及出貨、盤點,詎被告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業務侵占之犯意,而為下列犯行:⒈明知客戶張靜芬並未於101年1月16日向百崧公司訂購「韓式泡菜1箱25斤」、「韓式泡菜2箱50斤」、「鮑魚1箱15包」等貨物,竟於101年1月16日後某日偽造單號008488號銷貨單(即原審檢察官更正後之附表2編號5),將「泡、25、1C」、「泡、50、2C」、「鮑、15、1C」之貨物及總計金額7,800元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銷貨單後繳回百崧公司,而將「韓式泡菜1箱25斤」、「韓式泡菜2箱50斤」、「鮑魚1箱15包」之貨物侵占入己。⒉明知客戶張靜芬並未於101年1月20日向百崧公司訂購「大佛跳牆」、「小佛跳牆」,竟於101年1月20日後之某日偽造單號008306號銷貨單(即原審檢察官更正後之附表2編號7),將「大P、16、2C」、「小P、24、2C」之貨物,並將總計金額7,280元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銷貨單後繳回百崧公司,而將「大佛跳牆」、「小佛跳牆」等貨物侵占入己。⒊明知客戶劉錦輝於101年3月18日係向百崧公司訂購年糕、韓式泡菜等總價值8,140元之商品,竟於101年3月18日後某日,偽造如附表十一編號4所示之單號009421號銷貨單(即原審檢察官更正後之附表2編號8),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單號009421號銷貨單上後繳回百崧公司,並將「年糕40包」、「黃金泡菜25斤」之貨物侵占入己。⒋明知客戶張景翔並未於100年12月25日向百崧公司訂購「奶皇包
1箱24包」,竟於100年12月25日後某日將品項「奶24」即「奶皇包24包」及總金額6,084元填入其業務上製作如附表十一編號5(即原審檢察官更正後之附表2編號11)之單號007781號銷貨單白單後,繳回百崧公司,並將「奶皇包24包」之貨物侵占入己。⒌明知客戶徐秀雲於100年9月20日係向百崧公司訂購總價值900元之商品,竟於100年9月20日後某日,偽造如附表十一編號6所示之單號005140號銷貨單(即原審檢察官更正後之附表2編號12),而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單號005140號銷貨單上後繳回百崧公司,並將「大薄片25包」之貨物侵占入己。⒍明知客戶徐秀雲於101年2月25日係向百崧公司訂購總價值750元之商品,取消訂購「年糕40包」「泡菜75斤」,竟於101年2月25日後某日,未將原填載之「年40包」、「泡75斤」之品項刪除,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如附表十一編號7所示之單號009780號銷貨單(即原審檢察官更正後之附表2編號13)後繳回百崧公司,並將「年糕40包」、「泡菜75斤」之貨物侵占入己。⒎明知客戶徐秀雲於101年3月14日係向百崧公司訂購總價值2,900元之商品,竟於101年3月14日後某日,偽造如附表十一編號8所示之單號009273號銷貨單(即原審檢察官更正後之附表2編號14),而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單號009273號銷貨單上後繳回百崧公司,並將「泡菜40包」、「年糕25斤」之貨物侵占入己。⒏明知客戶陳萬來於101年1月16日係向百崧公司訂購總價值5,180元之商品,並未訂購「烏骨雞10包」及「鮑魚15包」,竟於101年1月16日後某日,偽造如附表十一編號9所示之單號008490號銷貨單(即原審檢察官更正後之附表2編號15),而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單號008490號銷貨單上後繳回百崧公司,並將「烏骨雞10包」、「鮑魚15包」之貨物侵占入己。⒐明知客戶沈子翎於101年1月16日係向百崧公司訂購總價值700元之商品,並未訂購「大佛跳牆8碗」及「網西蝦仁捲5盒」,竟於101年1月16日後某日,偽造如附表十一編號10所示之單號008491號銷貨單(即原審檢察官更正後之附表2編號16),而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單號008491號銷貨單上後繳回百崧公司,並將「佛跳牆8碗」、「網西蝦仁捲5盒」之貨物侵占入己。⒑明知客戶沈子翎於101年2月3日係向百崧公司訂購總價值420元之商品,並未訂購「黑糖老薑糖塊30斤」,竟於101年2月
3日後某日,偽造如附表十一編號11所示之單號009967號銷貨單(即原審檢察官更正後之附表2編號17),而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單號009967號銷貨單上後繳回百崧公司,並將「黑糖老薑糖塊30斤」之貨物侵占入己。⒒明知客戶張靜芬於10
1年11月4日係向百崧公司訂購總價值10,195元之商品,竟於101年11月4日後某日,偽造如附表十一編號1所示之單號006173號銷貨單(即原審檢察官更正後之附表2編號2),而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單號006173號銷貨單上後繳回百崧公司,並將「泡菜50斤」、「白色年糕40包」、「白玉蘿蔔20斤」、「鴨肉丸10斤」、「阿給10斤」、「蝦餅16包」、「酸辣醬5瓶」之貨物侵占入己。⒓明知客戶張靜芬於101年
2月6日係向百崧公司訂購蘿蔔罐、泡菜罐等總價值703元之商品,竟於101年2月6日後某日,偽造如附表十一編號15所示單號009821號銷貨單,而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單號009821號銷貨單上後繳回百崧公司,並將「蘿蔔罐11個」、「泡菜罐40個」之貨物侵占入己。因認被告如上開⒈部分,涉犯刑法第216、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
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上開⒉至⒓部分,係涉犯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另按告訴人與被告係處於對立地位,其提起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指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878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即藉由補強證據之存在,以增強或擔保告訴人陳述之證明力(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17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
⒈證人梁愛惠及張靜芬就前述⒈至⒓部分,證述內容分別如下:
⑴證人張靜芬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提示102年度交查字
第25號卷㈡第59頁8488的銷貨單〉問:1月16日編號8488銷貨單上面沒有妳的簽名,妳當時有無跟百崧公司叫這些貨?)已經很多年我沒有辦法記得,我本來今天想說找資料,因為我也忘記我原始全部整疊整年份的進貨單,就是已經提供給律師那邊,所以我剛才也有問律師是否有給你們去對帳用,律師說:對,在他那。因為我昨天就本來想要全部準備帶過來,讓你們對帳也方便,可是就是放在律師那裏,就變成律師沒有帶過來,所以我無法確定,可是我還是以我自己作業習慣的方式來做,這張假如沒有我的簽名,一般很難會是我有進貨的東西。」等語(見原審卷㈨第64頁反面);證人梁愛惠於原審審理時則證稱:「(問:公司的貨物盤存是否依據白單的金額?)盤存要依據白單鍵入電腦銷貨掉的就是庫存。(問:剛剛有好幾個部分,雖然金額有白單比較多,但是數字、品項是不同的,因為上次妳有說會不會是被告何佩瑀把那些貨物領走?)可能性是有的,不然核不來。(〈提示102年度交查字第25號卷二第59頁編號8488銷貨單〉問:編號8488銷貨單是沒有簽名的,我們認為有侵占貨物的部分,這些貨物依照剛剛對照銷貨明細表,這三樣分別是甚麼樣的貨物?)編號8488銷貨單是『泡菜』25斤跟『鮑魚』。
(問:依據剛才提供給我們的客戶明細表,這3個分別是:
韓式泡菜1箱25斤、第2個是韓式泡菜1箱50斤、第3個鮑魚1箱15包,是否正確?)對,第2個應該是韓式泡菜2箱50斤。」等語(見原審卷㈨第91頁證反面)。
⑵證人張靜芬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提示同卷第59頁右邊
編號8306的銷貨單〉問:上面也沒有妳的簽名,品名是什麼意思?)編號8306銷貨單上『大P』、『小P』的意思是以我的印象是這日期是1月20日在賣過年年菜,所以『大P』是大的佛跳牆,『小P』是小的佛跳牆,因為『G』我們有賣鮑魚雞、人參雞,鮑魚雞、人參雞都是固定的SIZE,都是
2公斤裝,應該不會是這樣寫,所以這一張『大P』、『小
P』應該就是大的佛跳牆跟小的佛跳牆。(問:妳平常是否會叫20個的數量?)我們叫佛跳牆是會這樣叫沒有錯,可是這張帳單也會讓我質疑,因為帳單上沒有我的簽名。」等語(見原審卷㈨第65頁證反面)。
⑶證人梁愛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提示同卷第24頁編號
9319、9421銷貨單〉問:編號9319銷貨單這張,你們跟客戶收的是多少錢?因為上次開庭檢察官問妳,妳是說收10,103元,後來妳又說是收8,140元?)整張跟客戶收的錢是10,103元沒有錯,匯回公司的是8,140元,因為公司入帳的部分,不負責租金跟雜支即沖前期貨款263元是不回公司的。(問:所以是否跟客戶收的款是10,103元沒有錯?)是。(問:實際上妳們匯給公司的是編號9421銷貨單這1張,是否如此?)應該是9,265元,但是給客戶收的匯回公司的是8,14
0元。(問:這1張是否一樣是黃單金額大於白單?)是黃單金額少於白單,貨款部分,妳要看下面匯回公司金額是8,
140元而已。(問:妳的意思是否是租金跟沖前期貨款都不用回公司?)是。(問:所以就是要看入貨款這裡,是否如此?)是。(問:就這2張的狀況看起來,被告是只有單純的修改銷貨單的狀況?)對。(〈提示101年度偵字第2639
9號卷第24頁編號9319、9421銷貨單〉問:左邊跟右邊,雖然妳剛才回答的是右邊的金額比較高,品項與數字有差異,是否為『年糕』多填了20包,『黃金泡菜』多5斤?)對,『黃金泡菜』多5斤,『年糕』多了20包。(問:右邊這邊如果是公司盤點貨的話是依據右邊的白單嗎?)對。(問:妳跟客戶領的錢是否為左邊的黃單?)對。(問:後來多繳回去給公司的『年糕』20包、『黃金泡菜』5斤,這部分變成妳要繳給公司的?)對,變成我要代墊。」等語(見原審卷㈨第89頁反面至第90頁、第91頁反面至第92頁)。
⑷證人梁愛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提示原審卷㈠第192
頁編號7781銷貨單〉問:張景翔的銷貨單,請妳看螢幕左邊黃單跟右邊白單,剛才講說右邊的金額比較高,銷貨單上差別在於何處?)差別在於寫『奶』字的24包864元那裏。(問:有無可能是被告多領了這個『奶』?)也有可能性,因為貨物會多出來,變成客戶沒有領走,可是他又多了這項品項出來。(問:這個『奶』是何物?)『奶』是包子饅頭裡面的『奶皇包』,1箱就是24包。(問:是否妳繳回公司就是6,084元?)對。」等語(見原審卷㈨第92頁證反面)。
⑸證人梁愛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提示同卷第193頁編
號5075、5140銷貨單〉問:這2張品項的部份是差在哪裡?)『大片』就是『大薄片』,『木』就是『木瓜』,螢幕左手邊有『木瓜』10斤,跟白單『木瓜』10斤是沒有錯,可是白單有『大薄片』一箱,這邊有『C汁』6瓶,被告何佩瑀沒有紀錄,『C汁』就是『香水檸檬」,所以變成『香水檸檬』不見了,多1箱『大薄片』。」等語(見原審卷㈨第92頁反面)。
⑹證人梁愛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提示同卷第194頁編
號9780銷貨單〉問:徐秀雲小姐的銷貨單,這2張都是一模一樣的單號,徐秀雲小姐真正繳回給公司的是多少錢?)真正是570元而已。(問:是570元?還是2,170元?)2,17
0元,因為有含租金。(問:右手邊白單這裡是繳回公司的錢6,520元,所以是多繳了那些貨?)多了『年糕」40包1,
600元跟『泡菜』75斤4,350元。」等語(見原審卷㈨第93頁)。
⑺證人梁愛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提示同卷第195頁編
號9267、9273的銷貨單〉問:這2張是否也一樣的狀況?)也是一樣的狀況。(問:我剛剛問妳的那幾張,妳說被告何佩瑀是修改銷貨單這種情形的情況之下,是否沒有任何侵占,僅是修改單子的問題而已?)對。」等語(見原審卷㈨第90頁反面)⑻證人梁愛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提示同卷第196頁編
號8441、8490銷貨單〉問:陳萬來的銷貨單,這兩張我們用流編看是同一個,客戶繳給公司的是多少錢?)客戶繳給我們的是5,180元,我繳回公司的是10,930元。(問:客戶繳的是否是8,445元?)客戶繳的是貨款8,445元。(問:品項是差了哪幾個?)多了『鮑魚』1箱,跟『烏骨雞』1箱。」等語(見原審卷㈨第93頁正反面)。
⑼證人梁愛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提示同卷第197頁編
號8442、8491銷貨單〉問:沈子翎的銷貨單,這2張也是流編相同,客戶繳回來的是多少錢?)客戶繳回的是1,030元。(問:妳繳給公司的是多少錢?)我繳給公司是5,530元。(問:貨物是多了那些?)貨物多了『大佛跳牆』跟『網溪蝦捲』。」等語(見原審卷㈨第93頁反面)。
⑽證人梁愛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提示同卷第198頁編
號9967銷貨單〉問:客戶繳給妳們的金額是多少?)客戶繳的金額是420元。(問:妳繳還公司的是多少?)我繳回公司2,370元,多了1個『老薑』30斤。」等語(見原審卷㈨第93頁反面至第94頁)。
⑪證人張靜芬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提示102年度交查字
第25號卷㈡第57頁〉問:11月4日編號6173的銷貨單上面無妳簽名,當天有無叫這些貨?)因為事隔這麼久,我不能確定我有無叫這些貨,可是一般只要我經手的東西一定會有我的簽名。(問:11月4日編號6173的銷貨單上面的品名可否告訴我們分別代表甚麼意思?)第1個『泡』表示『泡菜』50斤,第2個是『白色的韓國年糕』40包,第3個是『韓國口味的白玉蘿蔔』20斤,第4個『丸』是『鴨肉丸』10斤,第5個『給』是『阿給』10斤,第6個是『月亮蝦餅』10包,第7個是『泰式酸辣醬』5瓶。我本身是做會計出身,請提示剛才電子卷證,因為我以前是超商的財務經理我有做過帳,今天給妳1個很簡單的道理,因為這兩張同時是11月4日,它的端倪在假如這1天是我同時補貨,它的銷貨單號碼要連號,今天它的銷貨單號碼是跳號,所以表示這一定有作假的動作。因為我之前做的公司,我幫公司查帳很厲害,我有跟梁愛惠講,因為我已經離職,妳為什麼剛開始對帳時沒有來麻煩我,因為妳已經自己對過,亂掉了,我沒辦法只能提供我的原始資料,妳假如讓我第一手幫妳對帳,絕對能夠讓妳的帳完完整整,因為他們已經對亂掉。現在是以我自己本身的經驗值會計出身,我假如是11月4日進貨,因為我們早上出貨是很緊張的,妳要寫單子給我絕對是編號6227銷貨單,一定會是編號6226銷貨單或者編號6228銷貨單,為何會跳到號碼這麼遠去,這一定是有做假帳動作,一定要查。」等語(見原審卷㈨第63頁正反面);證人梁愛惠於原審審理時則證稱:「(〈提示102年度交查字第25號卷㈡第57頁編號6173銷貨單及102年度交查字第25號卷㈠第175頁編號6239銷貨單〉問:右邊這張編號6239銷貨單是證人張靜芬提供給我們的紅單,左邊這1張編號6173銷貨單,我們剛才看是同1個金額,但是並無證人張靜芬的簽名?)左邊這張編號6173銷貨單是白單已讓被告何佩瑀偽造過了。(問:從何看出被告何佩瑀偽造過?)因為單號NO.006173跟NO.0000000聯單的單號不一樣。(問:其實有1張白單是編號6239金額10,195元的白單,但是被告何佩瑀又偽造了1張編號6173內容一模一樣的白單,妳的意思是否如此?)對。(問:那變成說他跟公司領或是領了兩套貨嗎?)不是,應該是說編號6239銷貨單是證人張靜芬早上來領貨時的編號,被告何佩瑀回公司的編號變成是編號6173的銷貨單,被告何佩瑀將它換了1張重新謄寫過,我就不知道為什麼。(問:原本編號6239的白單呢?)這個我就不清楚,妳要請問被告何佩瑀小姐。(問:我剛的意思是有無可能是被告何佩瑀變成同樣的貨她領2套?所以她填2次,而且編號6239銷貨單上面應該要有簽名?)這也是有可能,不然她為何要再填1份白單的意義為何我就不清楚。」等語(見原審卷㈨第94頁正反面)。
⑫證人張靜芬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提示同卷第60頁背面
編號9821銷貨單〉問:編號9821銷貨單這張也是沒有妳的簽名,但是這張妳是否有叫貨?)一樣我也是沒有辦法跟妳確定,因為時間太久遠,銷貨單上第1個品項是叫『蘿蔔罐』,第2個品項我看不出來寫甚麼字,最下面是『瓦斯』。」等語(見原審卷㈨第65頁反面);證人梁愛惠於原審審理時則證稱:「(〈提示同卷第59頁背面編號9821銷貨單〉問:
這1張的字跡是誰的字跡?)左手邊品名、數字是我的筆跡,但是畫掉的部分12是我的,11不是我的筆跡,金額的部分是被告何佩瑀的筆跡,其他都是被告何佩瑀的筆跡,還有瓦斯是我的筆跡。(〈提示同卷編號9821銷貨單〉問:這1張是妳的筆跡為何無客戶簽名?)可能客戶臨時拿就走了,例如說他要出門才想到他缺少甚麼。然後他拿完要出門,我趕快寫下來,也有這種情形。」等語(見原審卷㈨第91頁反面)。
⒉分析上開證人梁愛惠、張靜芬之證詞可知,證人張靜芬對於
單號008488號銷貨單上之貨物其有無向百崧公司訂購乙節,並無法確認,僅因該銷貨單上無其簽名而有所質疑,然證人梁愛惠亦證稱客戶訂貨時,白色銷貨單可能沒有簽名,因為有人沒有簽名習慣等語(見原審卷㈨第95頁),此亦據證人張靜芬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所以剛才提示給妳看的銷貨單上如果沒有妳或妳哥哥的簽名就不是你們叫貨的,是否如此?)剛才律師有提供1張品名瓦斯、蘿蔔罐等的編號9821的銷貨單時,有提醒我有無可能是下午叫貨,因為這樣的情形不是叫貨,這張有可能是梁愛惠寫的,這個叫做備品,不是進貨的商品,例如:瓦斯正好沒有了、泡菜罐正好沒有了補貨,所以金額不多,這1張我自己也不敢保證有進貨我沒簽到名,因為有時作業程序,像我們現在回來,正好蘿蔔罐、泡菜罐、瓦斯沒了,正好被告何佩瑀休假,我哥哥就跟梁愛惠小姐說:我1桶瓦斯、要泡菜罐幾個,這一張有可能我哥哥會遺漏了簽名,因為這是1個小項的東西,並不像編號8993銷貨單,上面的品名是一早出門要叫的全部做生意的貨,因為出去做生意的是比較大金額的東西,可能就一定會很嚴謹,這1張有可能正好我們下午做生意回來,忽然發現明天泡菜罐少了,正好被告何佩瑀中午又不在辦公室,因為我們也做完大家很累要回家休息了,所以有臨時補貨的情況,直接跟梁愛惠說幫我們填一下單子,因為填一下單子這個金額不是很大,又是一個小小的備品,有可能開了單拿了就走,這1張我不敢肯定,這1張依照我們作業、工作模式上我能記憶到的,我就盡量很誠實的陳述。」等語明確(見原審卷㈨第68頁反面至第69頁),顯然確實可能存在因為客戶無簽名習慣或證人張靜芬上開所稱補小額貨品故未簽名之情形,是證人張靜芬是否確實並無訂購該張銷貨單上所示物品,尚非無疑。又證人梁愛惠對於上開其餘各銷貨單則僅證稱登載不實部分有多出貨物,而伊必須代墊該多出來的貨物給百崧公司,故合理懷疑多出之貨物「有可能」為被告侵占,惟證人梁愛惠經逐一提示各張銷貨單據,另證稱僅是修改單子,沒有任何侵占的問題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90頁反面至第91頁),是證人梁愛惠仍無從明確證實被告有侵占上開貨物,自無法以證人梁愛惠或張靜芬上述證詞或其等主觀上「質疑」或認為「可能」而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再觀之卷附關於客戶張靜芬之對帳單(見交查卷㈠第163頁),其上記載:「單號S01558、金額7800、租金7200、總計15800」,對此,證人梁愛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提示B28,10
2年度交查字第25號卷㈠第162-163頁對帳單,證人張靜芬的對帳單,總金額25343元,再下面這1張也是證人張靜芬的對帳單,總金額17556元〉問:這2張對帳單是否為妳做的?)是。」、「(這2張對帳單所記載的貨品是否為證人張靜芬訂的?是否由妳核對過證人張靜芬訂的?)2張對帳單是我核對過證人張靜芬訂的,因為我們有列公司的那份報表客戶對帳單的報表出來核對的。(問:是否在偵卷裡向檢察官提出的對帳單後面有附一些白單?)對。(問:是否這些對帳單妳核對過後都是客戶跟公司訂的貨?)是。」等語(見原審卷㈨第95頁),可知該對帳單乃證人梁愛惠與張靜芬核對所得,且為客戶與百崧公司之交易,而比對對帳單單號與銷貨單,結果為「單號S01558」者,即為單號008488號之銷貨單(蓋該張銷貨單備註欄記載1558),對帳單上之金額為7,800,與單號008488號銷貨單之金額7,800為一致,可知證人張靜芬確有與百崧公司為金額7,800元之交易。再者,告訴人或檢察官均未提出上開貨物之出貨、領貨明細或證明文件,被告是否確實將該等貨物領出後占為己有,仍有疑問,且卷內資料亦查無提出單號008488號單據之真實交易黃單聯以供核對,自難以僅憑證人上開證詞認定被告有登載不實事項於單號008488號銷貨單上。又關於單號006173號銷貨單部分,證人張靜芬自己亦無確定有無訂購過單號006173號銷貨單上所示物品,證人梁愛惠對此則先證稱被告重新謄寫單號006239號為006173號銷貨單,後證稱也有可能是被告填2次銷貨單,同樣的貨領2次等語,可見證人梁愛惠對於被告是否登載不實事項於單號006173號銷貨單並進而侵占該張銷貨單上所示物品乙節,亦無從證實;且單號006173號銷貨單與單號006239號銷貨單上關於品項、數量、金額均相同,僅單號006173號銷貨單未載「蝦醬」之貨品及其金額,亦未記載入租金部分,單號006239號銷貨單更有「張靜芬」之簽名,足見單號006239號銷貨單為交易之正確單據無誤,據此,證人張靜芬已領取單號006239號銷貨單上所示物品,則如何認定被告係填載2次銷貨單而多領1套單號006239號銷貨單上之物品?至於單號009821號銷貨單部分,證人張靜芬仍證稱無法確認有無訂購該張銷貨單之物品,證人梁愛惠復稱該銷貨單上之品名及數量是其筆跡,然除僅能如前述認定單號009821號銷貨單為被告登載不實者外,卷內並無存在與其對照之正確銷貨黃單可資比對,是難以認定被告亦有侵占單號009821號銷貨單上所示物品。末按刑法上之侵占,即「易持有為所有」,亦即需行為人在客觀上之舉動顯現出其將客體占為己有,以物之所有人自居而享受物之所有權之內容,查被告於如附表十一編號1、4至11、14、15所示之銷貨單上多有貨物記載不實之情況,雖能證明被告有登載不實事項於銷貨單之情形,然實無法進而推論被告並有將其多出記載之貨物予以占為己有之客觀上舉動。
㈣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難認被告就上開⒈
部分,有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業務侵占之犯行,亦難認上開⒉至⒓部分,有何業務侵占之犯行,犯罪均屬不能證明,本應就此等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因起訴意旨認被告就上開⒈部分與上開認定有罪之業務侵占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及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上開⒉至⒓部分與附表一至十所示業務侵占有罪部份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審判不可分原則,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惠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至50)┌──┬────┬───────┬──────┬──────┬────┬────┬────┬──────────┐│編號│客戶名稱│交易日期(銷貨│銷貨單單號│銷貨單電腦流│貨款金額│攤位租金│合計金額│備註││││日期)││水編號(即客│(新臺幣│(以對帳│(新臺幣│││││││戶銷貨明細表│)│單為主)│)│││││││銷貨單號)│││││├──┼────┼───────┼──────┼──────┼────┼────┼────┼──────────┤│1│沈子翎│100年8月9日│NO.007195│S00058│480│1,000│1,480││├──┼────┼───────┼──────┼──────┼────┼────┼────┼──────────┤│2│沈子翎│100年8月10日│NO.007290│S00061│4,790│1,000│5,790││├──┼────┼───────┼──────┼──────┼────┼────┼────┼──────────┤│3│沈子翎│100年8月11日│NO.007153│S00062│4,470│1,500│5,970││├──┼────┼───────┼──────┼──────┼────┼────┼────┼──────────┤│4│沈子翎│100年8月14日│NO.007193│S00064│16,255│3,600│19,855││├──┼────┼───────┼──────┼──────┼────┼────┼────┼──────────┤│5│沈子翎│100年8月15日│NO.005357│S00185│6,525│1,270│7,795││├──┼────┼───────┼──────┼──────┼────┼────┼────┼──────────┤│6│沈子翎│100年8月17日│NO.005358│S00186│5,385│4,000│9,385││├──┼────┼───────┼──────┼──────┼────┼────┼────┼──────────┤│7│沈子翎│100年8月18日│NO.007399│S00026│240│0│240││├──┼────┼───────┼──────┼──────┼────┼────┼────┼──────────┤│8│沈子翎│100年8月19日│NO.005359│S00030│360│1,600│1,960││├──┼────┼───────┼──────┼──────┼────┼────┼────┼──────────┤│9│沈子翎│100年8月19日│NO.005360│S00187│4,420│0│4,420││├──┼────┼───────┼──────┼──────┼────┼────┼────┼──────────┤│10│沈子翎│100年8月20日│NO.005361│S00036│4,880│1,800│6,680││├──┼────┼───────┼──────┼──────┼────┼────┼────┼──────────┤│11│沈子翎│100年8月21日│NO.005362│S00053│3,510│1,600│5,110││├──┼────┼───────┼──────┼──────┼────┼────┼────┼──────────┤│12│沈子翎│100年8月22日│NO.005363│S00154│3,710│1,000│4,710││├──┼────┼───────┼──────┼──────┼────┼────┼────┼──────────┤│13│沈子翎│100年8月25日│NO.005833│S00188│5,185│3,000│8,185││├──┼────┼───────┼──────┼──────┼────┼────┼────┼──────────┤│14│沈子翎│100年8月30日│NO.005834│S00150│3,400│2,600│6,000││├──┼────┼───────┼──────┼──────┼────┼────┼────┼──────────┤│15│沈子翎│100年8月30日│NO.007087│S00273│2,875│0│2,875││├──┼────┼───────┼──────┼──────┼────┼────┼────┼──────────┤│16│沈子翎│100年8月31日│NO.007092│S00275│2,395│1,600│3,995││├──┼────┼───────┼──────┼──────┼────┼────┼────┼──────────┤│17│沈子翎│100年9月16日│NO.005315│S00328│9,996│1,750│11,746││├──┼────┼───────┼──────┼──────┼────┼────┼────┼──────────┤│18│沈子翎│100年10月4日│NO.005218│S00459│4,032│1,600│5,632││├──┼────┼───────┼──────┼──────┼────┼────┼────┼──────────┤│19│沈子翎│100年10月20日│無│S00739│2,484│2,350│4,834││├──┼────┼───────┼──────┼──────┼────┼────┼────┼──────────┤│20│沈子翎│100年10月22日│NO.005630│S00634│3,240│3,400│6,640││├──┼────┼───────┼──────┼──────┼────┼────┼────┼──────────┤│21│沈子翎│100年10月27日│NO.005664│S00672│10,332│1,600│11,932││├──┼────┼───────┼──────┼──────┼────┼────┼────┼──────────┤│22│沈子翎│100年11月13日│NO.005525│S00829│1,764│2,300│4,064││├──┼────┼───────┼──────┼──────┼────┼────┼────┼──────────┤│23│沈子翎│100年11月21日│NO.008694│S00922│4,932│2,600│7,532││├──┼────┼───────┼──────┼──────┼────┼────┼────┼──────────┤│24│沈子翎│100年12月5日│NO.008451│S01078│6,876│2,500│9,376││├──┼────┼───────┼──────┼──────┼────┼────┼────┼──────────┤│25│沈子翎│100年12月22日│NO.008571│S01272│7,640│1,500│9,140││├──┼────┼───────┼──────┼──────┼────┼────┼────┼──────────┤│26│沈子翎│100年12月24日│NO.008573│S01286│13,932│1,600│15,532││├──┼────┼───────┼──────┼──────┼────┼────┼────┼──────────┤│27│沈子翎│100年12月25日│NO.007779│S01292│13,644│1,850│15,494││├──┼────┼───────┼──────┼──────┼────┼────┼────┼──────────┤│28│沈子翎│100年12月26日│NO.008463│S01302│7,020│1,000│8,020││├──┼────┼───────┼──────┼──────┼────┼────┼────┼──────────┤│29│沈子翎│100年12月27日│NO.007903│S01313│8,064│1,700│9,764││├──┼────┼───────┼──────┼──────┼────┼────┼────┼──────────┤│30│沈子翎│100年12月30日│NO.008596│S01362│3,000│1,600│4,600││├──┼────┼───────┼──────┼──────┼────┼────┼────┼──────────┤│31│沈子翎│101年1月16日│NO.008414│S01560│3,180│3,200│6,380││├──┼────┼───────┼──────┼──────┼────┼────┼────┼──────────┤│32│沈子翎│101年1月30日│NO.009890│S01693│380│3,600│3,980││├──┼────┼───────┼──────┼──────┼────┼────┼────┼──────────┤│33│沈子翎│101年2月6日│無│S01767│1,980│8,400│10,380││├──┼────┼───────┼──────┼──────┼────┼────┼────┼──────────┤│34│沈子翎│101年2月14日│NO.008321│S01830│1,800│1,900│3,700││├──┼────┼───────┼──────┼──────┼────┼────┼────┼──────────┤│35│沈子翎│101年3月12日│NO.008345│S02053│11,340│1,500│12,840││├──┼────┼───────┼──────┼──────┼────┼────┼────┼──────────┤│36│沈子翎│101年3月13日│NO.009262│S02061│9,358│1,100│10,458││├──┼────┼───────┼──────┼──────┼────┼────┼────┼──────────┤│37│沈子翎│101年3月14日│NO.008346│S02068│5,940│1,800│7,740││├──┼────┼───────┼──────┼──────┼────┼────┼────┼──────────┤│38│沈子翎│101年3月15日│NO.009302│S02072│9,576│1,600│11,176││├──┼────┼───────┼──────┼──────┼────┼────┼────┼──────────┤│39│沈子翎│101年3月16日│NO.009303│S02086│8,244│1,800│10,044││├──┼────┼───────┼──────┼──────┼────┼────┼────┼──────────┤│40│沈子翎│101年3月19日│NO.009294│S02114│14,652│2,100│16,752││├──┼────┼───────┼──────┼──────┼────┼────┼────┼──────────┤│41│沈子翎│101年3月27日│NO.009375│S02179│2,520│1,600│4,120││├──┼────┼───────┼──────┼──────┼────┼────┼────┼──────────┤│42│沈子翎│101年5月3日│NO.016255│S02495│864│3,100│3,964││├──┼────┼───────┼──────┼──────┼────┼────┼────┼──────────┤│43│沈子翎│101年5月14日│NO.016297│S02574│4,500│3,300│7,800││├──┼────┼───────┼──────┼──────┼────┼────┼────┼──────────┤│44│沈子翎│101年5月18日│NO.016401│S02616│1,000│900│1,900││├──┼────┼───────┼──────┼──────┼────┼────┼────┼──────────┤│45│沈子翎│101年6月9日│NO.016714│S02777│2,680│1,700│4,380││├──┼────┼───────┼──────┼──────┼────┼────┼────┼──────────┤│46│沈子翎│101年6月18日│NO.016696│S02834│3,780│2,700│6,480││├──┼────┼───────┼──────┼──────┼────┼────┼────┼──────────┤│47│沈子翎│101年6月18日│NO.016565│S02835│135│0│135││├──┼────┼───────┼──────┼──────┼────┼────┼────┼──────────┤│48│沈子翎│101年6月19日│NO.016566│S02837│135│1,100│1,235││├──┼────┼───────┼──────┼──────┼────┼────┼────┼──────────┤│49│沈子翎│101年6月22日│NO.016774│S02852│240│1,600│1,840││├──┼────┼───────┼──────┼──────┼────┼────┼────┼──────────┤│50│沈子翎│101年7月10日│NO.016959│S02960│1,296│1,000│2,296││├──┴────┴───────┴──────┼──────┼────┼────┼────┼──────────┤││總計│249,436│96,920│346,356││└──────────────────────┴──────┴────┴────┴────┴──────────┘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51至70)┌──┬────┬───────┬──────┬──────┬────┬────┬────┬──────────┐│編號│客戶名稱│交易日期(銷貨│銷貨單單號│銷貨單電腦流│貨款金額│攤位租金│合計金額│備註││││日期)││水編號(即客│(新臺幣│(以對帳│(新臺幣│││││││戶銷貨明細表│)│單為主)│)│││││││銷貨單號)│││││├──┼────┼───────┼──────┼──────┼────┼────┼────┼──────────┤│1│劉錦輝│100年10月30日│NO.006162│S00706│2,110│3,900│6,010││├──┼────┼───────┼──────┼──────┼────┼────┼────┼──────────┤│2│劉錦輝│100年11月4日│NO.006240│S00747│5,820│3,400│9,220││├──┼────┼───────┼──────┼──────┼────┼────┼────┼──────────┤│3│劉錦輝│101年1月16日│NO.008493│S01548│7,410│3,000│10,410││├──┼────┼───────┼──────┼──────┼────┼────┼────┼──────────┤│4│劉錦輝│101年1月16日│NO.008416│S01559│11,970│3,200│15,170││├──┼────┼───────┼──────┼──────┼────┼────┼────┼──────────┤│5│劉錦輝│101年1月18日│NO.009933│S01602│1,200│2,200│3,400││├──┼────┼───────┼──────┼──────┼────┼────┼────┼──────────┤│6│劉錦輝│101年1月31日│NO.007950│S01714│1,450│3,200│4,650││├──┼────┼───────┼──────┼──────┼────┼────┼────┼──────────┤│7│劉錦輝│101年2月1日│NO.007938│S01710│5,930│3,000│8,930││├──┼────┼───────┼──────┼──────┼────┼────┼────┼──────────┤│8│劉錦輝│100年4月21日│NO.008911│S02399│70│3,800│3,870││├──┼────┼───────┼──────┼──────┼────┼────┼────┼──────────┤│9│劉錦輝│101年5月8日│NO.016310│S02537│196│1,100│1,296││├──┼────┼───────┼──────┼──────┼────┼────┼────┼──────────┤│10│劉錦輝│101年7月9日│NO.016944│S02951│9,795│2,500│12,295││├──┼────┼───────┼──────┼──────┼────┼────┼────┼──────────┤│11│劉錦輝│101年7月13日│NO.016576│S02973│4,045│1,500│5,545││├──┼────┼───────┼──────┼──────┼────┼────┼────┼──────────┤│12│劉錦輝│101年7月16日│NO.016577│S02996│3,999│2,900│6,899││├──┼────┼───────┼──────┼──────┼────┼────┼────┼──────────┤│13│劉錦輝│101年7月18日│NO.016596│S03004│2,640│1,000│3,640││├──┼────┼───────┼──────┼──────┼────┼────┼────┼──────────┤│14│劉錦輝│101年7月28日│NO.015316│S03070│20,690│2,800│23,490││├──┼────┼───────┼──────┼──────┼────┼────┼────┼──────────┤│15│劉錦輝│101年7月30日│NO.015326│S03078│6,937│1,600│8,537││├──┼────┼───────┼──────┼──────┼────┼────┼────┼──────────┤│16│劉錦輝│101年8月1日│NO.015339│S03089│240│1,500│1,740││├──┼────┼───────┼──────┼──────┼────┼────┼────┼──────────┤│17│劉錦輝│101年8月1日│NO.015363│S03093│6,050│3,000│9,050││├──┼────┼───────┼──────┼──────┼────┼────┼────┼──────────┤│18│劉錦輝│101年8月6日│NO.015394│S03113│6,596│1,400│7,996││├──┼────┼───────┼──────┼──────┼────┼────┼────┼──────────┤│19│劉錦輝│101年8月6日│NO.015452│S03117│5,750│1,000│6,750││├──┼────┼───────┼──────┼──────┼────┼────┼────┼──────────┤│20│劉錦輝│101年8月11日│NO.015418│S03142│5,800│2,000│7,800││├──┴────┴───────┴──────┼──────┼────┼────┼────┼──────────┤││總計│108,698│48,000│156,698││└──────────────────────┴──────┴────┴────┴────┴──────────┘附表三:(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71至99)┌──┬────┬───────┬──────┬──────┬────┬────┬────┬──────────┐│編號│客戶名稱│交易日期(銷貨│銷貨單單號│銷貨單電腦流│貨款金額│攤位租金│合計金額│備註││││日期)││水編號(即客│(新臺幣│(以對帳│(新臺幣│││││││戶銷貨明細表│)│單為主)│)│││││││銷貨單號)│││││├──┼────┼───────┼──────┼──────┼────┼────┼────┼──────────┤│1│徐秀雲│100年8月8日│NO.007423│S00065│3,750│2,800│6,550││├──┼────┼───────┼──────┼──────┼────┼────┼────┼──────────┤│2│徐秀雲│100年8月10日│NO.007157│S00069│9,080│3,100│12,180││├──┼────┼───────┼──────┼──────┼────┼────┼────┼──────────┤│3│徐秀雲│100年8月11日│NO.007235│S00071│2,430│0│2,430││├──┼────┼───────┼──────┼──────┼────┼────┼────┼──────────┤│4│徐秀雲│100年8月11日│NO.005884│S00076│4,950│1,800│6,750││├──┼────┼───────┼──────┼──────┼────┼────┼────┼──────────┤│5│徐秀雲│100年8月16日│NO.007283│S00200│4,500│4,070│8,570││├──┼────┼───────┼──────┼──────┼────┼────┼────┼──────────┤│6│徐秀雲│100年8月19日│NO.007247│S00201│1,800│3,350│5,150││├──┼────┼───────┼──────┼──────┼────┼────┼────┼──────────┤│7│徐秀雲│100年8月21日│NO.005878│S00202│4,143│3,600│7,743││├──┼────┼───────┼──────┼──────┼────┼────┼────┼──────────┤│8│徐秀雲│100年8月23日│NO.007084│S00220│5,550│1,000│6,550││├──┼────┼───────┼──────┼──────┼────┼────┼────┼──────────┤│9│徐秀雲│100年9月20日│NO.005150│S00358│3,487│1,200│4,687││├──┼────┼───────┼──────┼──────┼────┼────┼────┼──────────┤│10│徐秀雲│100年10月25日│NO.005645│S00657│2,900│2,200│5,100││├──┼────┼───────┼──────┼──────┼────┼────┼────┼──────────┤│11│徐秀雲│100年11月2日│NO.006167│S00727│1,500│1,000│2,500││├──┼────┼───────┼──────┼──────┼────┼────┼────┼──────────┤│12│徐秀雲│100年11月7日│NO.008523│S00780│7,110│2,200│9,310││├──┼────┼───────┼──────┼──────┼────┼────┼────┼──────────┤│13│徐秀雲│101年1月16日│NO.008422│S01556│4,410│11,200│15,610││├──┼────┼───────┼──────┼──────┼────┼────┼────┼──────────┤│14│徐秀雲│101年1月31日│NO.009842│S01711│1,450│9,200│10,650││├──┼────┼───────┼──────┼──────┼────┼────┼────┼──────────┤│15│徐秀雲│101年4月6日│NO.009166│S02270│2,320│2,800│5,120││├──┼────┼───────┼──────┼──────┼────┼────┼────┼──────────┤│16│徐秀雲│101年4月10日│NO.009106│S02305│6,660│2,400│9,060││├──┼────┼───────┼──────┼──────┼────┼────┼────┼──────────┤│17│徐秀雲│101年5月11日│NO.016339│S02563│345│2,950│3,295││├──┼────┼───────┼──────┼──────┼────┼────┼────┼──────────┤│18│徐秀雲│101年5月18日│NO.016393│S02613│5,670│2,900│8,570││├──┼────┼───────┼──────┼──────┼────┼────┼────┼──────────┤│19│徐秀雲│101年7月23日│NO.015253│S03028│2,650│3,100│5,750││├──┼────┼───────┼──────┼──────┼────┼────┼────┼──────────┤│20│徐秀雲│101年7月23日│NO.015257│S03032│1,180│0│1,180││├──┼────┼───────┼──────┼──────┼────┼────┼────┼──────────┤│21│徐秀雲│101年7月27日│NO.015284│S03049│5,110│1,700│6,810││├──┼────┼───────┼──────┼──────┼────┼────┼────┼──────────┤│22│徐秀雲│101年8月1日│NO.015360│S03091│2,640│2,600│5,240││├──┼────┼───────┼──────┼──────┼────┼────┼────┼──────────┤│23│徐秀雲│101年8月4日│NO.015374│S03099│4,700│1,850│6,550││├──┼────┼───────┼──────┼──────┼────┼────┼────┼──────────┤│24│徐秀雲│101年8月4日│NO.015409│S03105│1,760│0│1,760││├──┼────┼───────┼──────┼──────┼────┼────┼────┼──────────┤│25│徐秀雲│101年8月6日│NO.015410│S03107│2,970│1,650│4,620││├──┼────┼───────┼──────┼──────┼────┼────┼────┼──────────┤│26│徐秀雲│101年8月6日│NO.015397│S03111│780│1,000│1,780││├──┼────┼───────┼──────┼──────┼────┼────┼────┼──────────┤│27│徐秀雲│101年8月7日│NO.015462│S03125│3,420│3,000│6,420││├──┼────┼───────┼──────┼──────┼────┼────┼────┼──────────┤│28│徐秀雲│101年8月15日│NO.015213│S03157│1,785│1,600│3,385││├──┼────┼───────┼──────┼──────┼────┼────┼────┼──────────┤│29│徐秀雲│101年8月15日│NO.015225│S03168│1,200│0│1,200││├──┴────┴───────┴──────┼──────┼────┼────┼────┼──────────┤││總計│100,250│74,270│174,520││└──────────────────────┴──────┴────┴────┴────┴──────────┘附表四:(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00至120)┌──┬────┬───────┬──────┬──────┬────┬────┬────┬──────────┐│編號│客戶名稱│交易日期(銷貨│銷貨單單號│銷貨單電腦流│貨款金額│攤位租金│合計金額│備註││││日期)││水編號(即客│(新臺幣│(以對帳│(新臺幣│││││││戶銷貨明細表│)│單為主)│)│││││││銷貨單號)│││││├──┼────┼───────┼──────┼──────┼────┼────┼────┼──────────┤│1│陳萬來│100年8月11日│NO.005872│S00081│5,240│1,400│6,640││├──┼────┼───────┼──────┼──────┼────┼────┼────┼──────────┤│2│陳萬來│100年8月12日│NO.005893│S00082│7,475│900│8,375││├──┼────┼───────┼──────┼──────┼────┼────┼────┼──────────┤│3│陳萬來│100年8月19日│NO.007052│S00207│3,710│2,100│5,810││├──┼────┼───────┼──────┼──────┼────┼────┼────┼──────────┤│4│陳萬來│100年8月21日│NO.005954│S00051│900│2,600│3,500││├──┼────┼───────┼──────┼──────┼────┼────┼────┼──────────┤│5│陳萬來│100年9月12日│NO.005841│S00208│7,500│2,600│10,100││├──┼────┼───────┼──────┼──────┼────┼────┼────┼──────────┤│6│陳萬來│100年9月15日│NO.005331│S00337│1,680│1,350│3,030││├──┼────┼───────┼──────┼──────┼────┼────┼────┼──────────┤│7│陳萬來│101年5月2日│NO.008844│S02485│2,980│2,700│5,680││├──┼────┼───────┼──────┼──────┼────┼────┼────┼──────────┤│8│陳萬來│101年5月16日│NO.008942│S02605│4,135│1,600│5,735││├──┼────┼───────┼──────┼──────┼────┼────┼────┼──────────┤│9│陳萬來│101年6月23日│NO.016561│S02862│4,485│2,900│7,385││├──┼────┼───────┼──────┼──────┼────┼────┼────┼──────────┤│10│陳萬來│101年6月25日│NO.016562│S02873│3,110│1,700│4,810││├──┼────┼───────┼──────┼──────┼────┼────┼────┼──────────┤│11│陳萬來│101年6月25日│NO.016803│S02877│1,920│0│1,920││├──┼────┼───────┼──────┼──────┼────┼────┼────┼──────────┤│12│陳萬來│101年6月25日│NO.016807│S02880│550│0│550││├──┼────┼───────┼──────┼──────┼────┼────┼────┼──────────┤│13│陳萬來│101年7月4日│NO.016917│S02924│6,890│1,500│8,390││├──┼────┼───────┼──────┼──────┼────┼────┼────┼──────────┤│14│陳萬來│101年7月12日│NO.016964│S02966│3,570│1,600│5,170││├──┼────┼───────┼──────┼──────┼────┼────┼────┼──────────┤│15│陳萬來│101年7月14日│NO.016590│S02982│2,080│3,000│5,080││├──┼────┼───────┼──────┼──────┼────┼────┼────┼──────────┤│16│陳萬來│101年7月17日│NO.016579│S03003│3,750│4,300│8,050││├──┼────┼───────┼──────┼──────┼────┼────┼────┼──────────┤│17│陳萬來│101年8月6日│NO.015455│S03119│6,946│3,600│10,546││├──┼────┼───────┼──────┼──────┼────┼────┼────┼──────────┤│18│陳萬來│101年8月8日│NO.015465│S03126│5,835│3,100│8,935││├──┼────┼───────┼──────┼──────┼────┼────┼────┼──────────┤│19│陳萬來│101年8月9日│NO.015474│S03128│2,160│1,600│3,760││├──┼────┼───────┼──────┼──────┼────┼────┼────┼──────────┤│20│陳萬來│101年8月13日│NO.015205│S03152│6,040│2,900│8,940││├──┼────┼───────┼──────┼──────┼────┼────┼────┼──────────┤│21│陳萬來│101年8月14日│NO.015221│S03164│4,725│1,700│6,425││├──┴────┴───────┴──────┼──────┼────┼────┼────┼──────────┤││總計│85,681│43,150│128,831││└──────────────────────┴──────┴────┴────┴────┴──────────┘附表五:(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21至159)┌──┬────┬───────┬──────┬──────┬────┬────┬────┬──────────┐│編號│客戶名稱│交易日期(銷貨│銷貨單單號│銷貨單電腦流│貨款金額│攤位租金│合計金額│備註││││日期)││水編號(即客│(新臺幣│(以對帳│(新臺幣│││││││戶銷貨明細表│)│單為主)│)│││││││銷貨單號)│││││├──┼────┼───────┼──────┼──────┼────┼────┼────┼──────────┤│1│邱鏡羽│100年8月8日│NO.007090│S00125│4,050│3,700│7,750││├──┼────┼───────┼──────┼──────┼────┼────┼────┼──────────┤│2│邱鏡羽│100年8月8日│NO.007065│S00126│6,680│0│6,680││├──┼────┼───────┼──────┼──────┼────┼────┼────┼──────────┤│3│邱鏡羽│100年8月9日│NO.007067│S00127│4,824│1,600│6,424││├──┼────┼───────┼──────┼──────┼────┼────┼────┼──────────┤│4│邱鏡羽│100年8月10日│NO.007474│S00128│8,075│1,400│9,475││├──┼────┼───────┼──────┼──────┼────┼────┼────┼──────────┤│5│邱鏡羽│100年8月10日│NO.007445│S00129│2,805│0│2,805││├──┼────┼───────┼──────┼──────┼────┼────┼────┼──────────┤│6│邱鏡羽│100年8月12日│NO.005881│S00131│3,480│3,000│6,480││├──┼────┼───────┼──────┼──────┼────┼────┼────┼──────────┤│7│邱鏡羽│100年8月13日│NO.007124│S00132│3,700│1,500│5,200││├──┼────┼───────┼──────┼──────┼────┼────┼────┼──────────┤│8│邱鏡羽│100年8月13日│NO.007363│S00133│15,645│0│15,645││├──┼────┼───────┼──────┼──────┼────┼────┼────┼──────────┤│9│邱鏡羽│100年8月14日│NO.007418│S00134│1,824│3,000│4,824││├──┼────┼───────┼──────┼──────┼────┼────┼────┼──────────┤│10│邱鏡羽│100年8月14日│NO.005880│S00135│6,495│0│6,495││├──┼────┼───────┼──────┼──────┼────┼────┼────┼──────────┤│11│邱鏡羽│100年8月18日│NO.005368│S00225│5,750│2,900│8,650││├──┼────┼───────┼──────┼──────┼────┼────┼────┼──────────┤│12│邱鏡羽│100年8月19日│NO.005760│S00034│1,460│0│1,460││├──┼────┼───────┼──────┼──────┼────┼────┼────┼──────────┤│13│邱鏡羽│100年8月19日│NO.005370│S00224│2,563│1,000│3,563││├──┼────┼───────┼──────┼──────┼────┼────┼────┼──────────┤│14│邱鏡羽│100年8月21日│NO.007328│S00223│3,915│4,000│7,915││├──┼────┼───────┼──────┼──────┼────┼────┼────┼──────────┤│15│邱鏡羽│100年8月22日│NO.005398│S00222│5,770│1,000│6,770││├──┼────┼───────┼──────┼──────┼────┼────┼────┼──────────┤│16│邱鏡羽│100年9月6日│NO.005119│S00152│6,935│1,600│8,535││├──┼────┼───────┼──────┼──────┼────┼────┼────┼──────────┤│17│邱鏡羽│100年9月7日│NO.005994│S00172│1,560│1,000│2,560││├──┼────┼───────┼──────┼──────┼────┼────┼────┼──────────┤│18│邱鏡羽│100年9月8日│NO.005122│S00219│4,540│2,800│7,340││├──┼────┼───────┼──────┼──────┼────┼────┼────┼──────────┤│19│邱鏡羽│100年9月16日│NO.005843│S00156│4,240│1,300│5,540││├──┼────┼───────┼──────┼──────┼────┼────┼────┼──────────┤│20│邱鏡羽│100年10月7日│NO.005615│S00486│900│1,850│2,750││├──┼────┼───────┼──────┼──────┼────┼────┼────┼──────────┤│21│邱鏡羽│100年10月9日│NO.005098│S00506│3,170│3,700│6,870││├──┼────┼───────┼──────┼──────┼────┼────┼────┼──────────┤│22│邱鏡羽│100年10月10日│NO.005096│S00504│1,030│1,700│2,730││├──┼────┼───────┼──────┼──────┼────┼────┼────┼──────────┤│23│邱鏡羽│100年10月12日│NO.005461│S00535│2,460│3,100│5,560││├──┼────┼───────┼──────┼──────┼────┼────┼────┼──────────┤│24│邱鏡羽│100年10月25日│NO.005657│S00662│175│1,000│1,175││├──┼────┼───────┼──────┼──────┼────┼────┼────┼──────────┤│25│邱鏡羽│100年12月16日│NO.007671│S01187│4,180│1,600│5,780││├──┼────┼───────┼──────┼──────┼────┼────┼────┼──────────┤│26│邱鏡羽│100年12月17日│NO.007686│S01203│18,760│2,100│20,860││├──┼────┼───────┼──────┼──────┼────┼────┼────┼──────────┤│27│邱鏡羽│100年12月23日│NO.007754│S01275│9,465│1,700│11,165││├──┼────┼───────┼──────┼──────┼────┼────┼────┼──────────┤│28│邱鏡羽│101年1月10日│NO.008483│S01517│1,500│7,200│8,700││├──┼────┼───────┼──────┼──────┼────┼────┼────┼──────────┤│29│邱鏡羽│101年1月16日│NO.009899│S01557│6,260│6,400│12,660││├──┼────┼───────┼──────┼──────┼────┼────┼────┼──────────┤│30│邱鏡羽│101年1月16日│NO.009897│S01564│3,120│3,400│6,520││├──┼────┼───────┼──────┼──────┼────┼────┼────┼──────────┤│31│邱鏡羽│101年1月28日│NO.009882│S01661│2,610│6,400│9,010││├──┼────┼───────┼──────┼──────┼────┼────┼────┼──────────┤│32│邱鏡羽│101年1月30日│NO.007949│S01690│11,560│7,600│19,160││├──┼────┼───────┼──────┼──────┼────┼────┼────┼──────────┤│33│邱鏡羽│101年1月30日│NO.007948│S01691│4,610│0│4,610││├──┼────┼───────┼──────┼──────┼────┼────┼────┼──────────┤│34│邱鏡羽│101年1月31日│NO.007945│S01709│11,230│3,000│14,230││├──┼────┼───────┼──────┼──────┼────┼────┼────┼──────────┤│35│邱鏡羽│101年2月1日│NO.007946│S01694│4,810│3,000│7,810││├──┼────┼───────┼──────┼──────┼────┼────┼────┼──────────┤│36│邱鏡羽│101年2月3日│NO.007947│S01731│3,525│6,000│9,525││├──┼────┼───────┼──────┼──────┼────┼────┼────┼──────────┤│37│邱鏡羽│101年2月11日│NO.009602│S01795│190│6,600│6,790││├──┼────┼───────┼──────┼──────┼────┼────┼────┼──────────┤│38│邱鏡羽│101年7月19日│NO.016592│S03014│7,880│1,000│8,880││├──┼────┼───────┼──────┼──────┼────┼────┼────┼──────────┤│39│邱鏡羽│101年8月4日│NO.015413│S03100│1,596│3,200│4,796││├──┴────┴───────┴──────┼──────┼────┼────┼────┼──────────┤││總計│193,342│100,350│293,692││└──────────────────────┴──────┴────┴────┴────┴──────────┘附表六:(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60至182)┌──┬────┬───────┬──────┬──────┬────┬────┬────┬──────────┐│編號│客戶名稱│交易日期(銷貨│銷貨單單號│銷貨單電腦流│貨款金額│攤位租金│合計金額│備註││││日期)││水編號(即客│(新臺幣│(以對帳│(新臺幣│││││││戶銷貨明細表│)│單為主)│)│││││││銷貨單號)│││││├──┼────┼───────┼──────┼──────┼────┼────┼────┼──────────┤│1│林月霞│100年8月13日│NO.005874│S00093│9,733│2,000│11,733││├──┼────┼───────┼──────┼──────┼────┼────┼────┼──────────┤│2│林月霞│100年8月14日│NO.005859│S00094│7,640│1,800│9,440││├──┼────┼───────┼──────┼──────┼────┼────┼────┼──────────┤│3│林月霞│100年8月16日│NO.005365│S00194│10,073│2,300│12,373││├──┼────┼───────┼──────┼──────┼────┼────┼────┼──────────┤│4│林月霞│100年8月18日│NO.005366│S00196│3,600│1,800│5,400││├──┼────┼───────┼──────┼──────┼────┼────┼────┼──────────┤│5│林月霞│100年8月19日│NO.005875│S00197│7,640│1,600│9,240││├──┼────┼───────┼──────┼──────┼────┼────┼────┼──────────┤│6│林月霞│100年8月20日│NO.005876│S00198│8,240│1,100│9,340││├──┼────┼───────┼──────┼──────┼────┼────┼────┼──────────┤│7│林月霞│100年9月5日│NO.005114│S00272│3,100│2,800│5,900││├──┼────┼───────┼──────┼──────┼────┼────┼────┼──────────┤│8│林月霞│100年9月7日│NO.005778│S00280│12,155│1,800│13,955││├──┼────┼───────┼──────┼──────┼────┼────┼────┼──────────┤│9│林月霞│100年9月26日│NO.005087│S00429│1,030│1,500│2,530││├──┼────┼───────┼──────┼──────┼────┼────┼────┼──────────┤│10│林月霞│100年10月10日│NO.005460│S00512│2,000│2,700│4,700││├──┼────┼───────┼──────┼──────┼────┼────┼────┼──────────┤│11│林月霞│100年10月13日│NO.005566│S00544│1,000│9,00│1,900││├──┼────┼───────┼──────┼──────┼────┼────┼────┼──────────┤│12│林月霞│100年10月17日│NO.005453│S00588│4,330│1,600│5,930││├──┼────┼───────┼──────┼──────┼────┼────┼────┼──────────┤│13│林月霞│101年1月21日│NO.009896│S01640│17,050│7,200│24,250││├──┼────┼───────┼──────┼──────┼────┼────┼────┼──────────┤│14│林月霞│101年1月26日│NO.007932│S01669│23,196│4,800│27,996││├──┼────┼───────┼──────┼──────┼────┼────┼────┼──────────┤│15│林月霞│101年2月1日│NO.007943│S01695│4,810│5,200│10,010││├──┼────┼───────┼──────┼──────┼────┼────┼────┼──────────┤│16│林月霞│101年2月1日│NO.007944│S01715│6,465│0│6,465││├──┼────┼───────┼──────┼──────┼────┼────┼────┼──────────┤│17│林月霞│101年4月17日│NO.008914│S02378│9,458│2,800│12,258││├──┼────┼───────┼──────┼──────┼────┼────┼────┼──────────┤│18│林月霞│101年4月21日│NO.009039│S02401│5,220│1,700│6,920││├──┼────┼───────┼──────┼──────┼────┼────┼────┼──────────┤│19│林月霞│101年7月2日│NO.016848│S02912│9,868│3,300│13,168││├──┼────┼───────┼──────┼──────┼────┼────┼────┼──────────┤│20│林月霞│101年7月3日│NO.016913│S02921│4,200│1,200│5,400││├──┼────┼───────┼──────┼──────┼────┼────┼────┼──────────┤│21│林月霞│101年7月5日│NO.016925│S02930│6,660│1,500│8,160││├──┼────┼───────┼──────┼──────┼────┼────┼────┼──────────┤│22│林月霞│101年7月6日│NO.016931│S02936│10,660│1,600│12,260││├──┼────┼───────┼──────┼──────┼────┼────┼────┼──────────┤│23│林月霞│101年7月9日│NO.016936│S02942│6,900│4,600│11,500││├──┴────┴───────┴──────┼──────┼────┼────┼────┼──────────┤││總計│175,028│55,800│230,828││└──────────────────────┴──────┴────┴────┴────┴──────────┘附表七:(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83至184)┌──┬────┬───────┬──────┬──────┬────┬────┬────┬──────────┐│編號│客戶名稱│交易日期(銷貨│銷貨單單號│銷貨單電腦流│貨款金額│攤位租金│合計金額│備註││││日期)││水編號(即客│(新臺幣│(以對帳│(新臺幣│││││││戶銷貨明細表│)│單為主)│)│││││││銷貨單號)│││││├──┼────┼───────┼──────┼──────┼────┼────┼────┼──────────┤│1│邱紫琳│101年5月22日│NO.016440│S02646│1,300│1,600│2,900││├──┼────┼───────┼──────┼──────┼────┼────┼────┼──────────┤│2│邱紫琳│101年6月18日│NO.016697│S02836│150│1,200│1,350││├──┴────┴───────┴──────┼──────┼────┼────┼────┼──────────┤││總計│1,450│2,800│4,250││└──────────────────────┴──────┴────┴────┴────┴──────────┘附表八:(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85至194)┌──┬────┬───────┬──────┬──────┬────┬────┬────┬──────────┐│編號│客戶名稱│交易日期(銷貨│銷貨單單號│銷貨單電腦流│貨款金額│攤位租金│合計金額│備註││││日期)││水編號(即客│(新臺幣│(以對帳│(新臺幣│││││││戶銷貨明細表│)│單為主)│)│││││││銷貨單號)│││││├──┼────┼───────┼──────┼──────┼────┼────┼────┼──────────┤│1│張景翔│100年8月11日│NO.007091│S00108│5,760│1,000│6,760││├──┼────┼───────┼──────┼──────┼────┼────┼────┼──────────┤│2│張景翔│100年8月11日│NO.007073│S00109│5,068│0│5,068││├──┼────┼───────┼──────┼──────┼────┼────┼────┼──────────┤│3│張景翔│100年8月12日│NO.007154│S00110│1,800│1,000│2,800││├──┼────┼───────┼──────┼──────┼────┼────┼────┼──────────┤│4│張景翔│100年8月13日│NO.007166│S00111│9,490│1,700│11,190││├──┼────┼───────┼──────┼──────┼────┼────┼────┼──────────┤│5│張景翔│100年8月13日│NO.005882│S00112│7,780│0│7,780││├──┼────┼───────┼──────┼──────┼────┼────┼────┼──────────┤│6│張景翔│100年8月14日│NO.007198│S00113│4,480│1,700│6,180││├──┼────┼───────┼──────┼──────┼────┼────┼────┼──────────┤│7│張景翔│100年8月15日│NO.007419│S00178│1,680│2,670│4,350││├──┼────┼───────┼──────┼──────┼────┼────┼────┼──────────┤│8│張景翔│100年10月6日│NO.005618│S00507│5,544│2,500│8,044││├──┼────┼───────┼──────┼──────┼────┼────┼────┼──────────┤│9│張景翔│101年1月16日│NO.008412│S01562│14,670│6,200│20,870││├──┼────┼───────┼──────┼──────┼────┼────┼────┼──────────┤│10│張景翔│101年1月30日│NO.009877│S01689│3,460│5,500│8,960││├──┴────┴───────┴──────┼──────┼────┼────┼────┼──────────┤││總計│59,732│22,270│82,002││└──────────────────────┴──────┴────┴────┴────┴──────────┘附表九:(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95至197)┌──┬────┬───────┬──────┬──────┬────┬────┬────┬──────────┐│編號│客戶名稱│交易日期(銷貨│銷貨單單號│銷貨單電腦流│貨款金額│攤位租金│合計金額│備註││││日期)││水編號(即客│(新臺幣│(以帳單│(新臺幣│││││││戶銷貨明細表│)│為主)│)│││││││銷貨單號)│││││├──┼────┼───────┼──────┼──────┼────┼────┼────┼──────────┤│1│張靜芬│100年11月4日│無│無│0│3,000│3,000││├──┼────┼───────┼──────┼──────┼────┼────┼────┼──────────┤│2│張靜芬│100年11月5日│無│無│0│3,100│3,100││├──┼────┼───────┼──────┼──────┼────┼────┼────┼──────────┤│3│張靜芬│101年1月16日│無│無│0│7,200│7,200││├──┴────┴───────┴──────┼──────┼────┼────┼────┼──────────┤││總計│0│13,300│13,300││├──────────────────────┴──────┼────┼────┼────┴──────────┤│附表一至九總計│973,617│456,860│1,430,477元││││││└─────────────────────────────┴────┴────┴───────────────┘附表十:(即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編號6、1)┌────┬─────┬─────┬───────┬────────────┬──────┐│編號│客戶名稱│犯罪時間│侵占金額│銷貨單單號│卷證出處│││││(新臺幣)│││├────┼─────┼─────┼───────┼────────────┼──────┤│1│張靜芬│100年11月│8400元│單號008354、金額:8400元│交查卷㈠第17││(即檢察││3日│││4頁││官更正後│││││││附表2編│││││││號6)││││││├────┼─────┼─────┼───────┼────────────┼──────┤│2│張靜芬│101年1月│5184元│單號006227、金額:5184元│││(即檢察││17日│││││官更正後│││││││附表2編│││││││號1)││││││└────┴─────┴─────┴───────┴────────────┴──────┘附表十一(即檢察官更正後之附表2編號2至4、7至17)┌───┬───────┬──────────┬──────────┬──────────┬───┐│編號│時間│正確之銷貨單內容摘要│登載不實之銷貨單│登載不實之客戶銷貨明│書證出││││││細表│處│├───┼───────┼──────────┼──────────┼──────────┼───┤│1│101年11月4日│(單號006239號銷貨單│(單號006173號銷貨單││交查卷││(即更│後某日│)│)││㈠第17││正後起│├──────────┼──────────┤│5頁、││訴書附││客戶:張靜芬│客戶:張靜芬││交查卷││表2編││品名及其數量:│品名及其數量:││㈡第13││號2)││韓式泡菜(50斤)│韓式泡菜(50斤)││6頁、││││韓式年糕(40包)│韓式年糕(40包)││原審卷││││日式蘿蔔(20斤)│日式蘿蔔(20斤)││㈨第12││││泡菜丸(10斤)│泡菜丸(10斤)││5頁││││淡水阿給(10斤)│淡水阿給(10斤)││││││月亮蝦餅(16盒)│月亮蝦餅(16盒)││││││泰式酸辣醬(5瓶)│泰式酸辣醬(5瓶)││││││蝦醬(14X33=462)││││││├──────────┼──────────┤│││││入租金:1200│入租金:無││││││入貨款:10195│入貨款:10195││││││沖前期貨款:462│沖前期貨款:無││││││合計共收:11957│合計共收:10195│││││├──────────┼──────────┤│││││銷貨單日期:101年11│同左││││││月4日││││├───┼───────┼──────────┼──────────┼──────────┼───┤│2│101年1月15日│(單號008423號銷貨單│(單號008465號銷貨單│客戶:張靜芬│偵卷第││(即更│後某日│)│)│品名及其數量:│22頁、││正後起│├──────────┼──────────┤大佛跳牆(8碗)│原審卷││訴書附││客戶:張靜芬│客戶:張靜芬│小佛跳牆(12碗)│㈨第12││表2編││品名及其數量:│品名及其數量:│網西蝦仁捲(5盒)│6頁││號3)││大佛跳牆(1C)│大佛跳牆(8碗)│網西蚵捲(10盒)│││││小佛跳牆(1C)│小佛跳牆(12碗)│網西肉捲(5盒)│││││網西蝦仁捲(10盒)│網西蝦仁捲(5盒)││││││網西蚵捲(10盒)│網西蚵捲(10盒)││││││網西肉捲(5+5盒)│網西肉捲(5盒)│││││├──────────┼──────────┤│││││入租金:3400│入租金:無││││││入貨款:17440│入貨款:12640││││││沖前期貨款:644│沖前期貨款:無││││││合計共收:21484│合計共收:12640│││││├──────────┼──────────┤│││││銷貨單日期:101年元│銷貨單日期:101年1││││││月15日│月15日│││├───┼───────┼──────────┼──────────┼──────────┼───┤│3│101年1月16日│(單號008434號銷貨單│(單號008487號銷貨單│客戶:張靜芬│偵卷第││(即更│後某日│)│)│品名及其數量:│23頁、││正後起│├──────────┼──────────┤黃金雞(10包)│原審卷││訴書附││客戶:張靜芬│客戶:張靜芬│佛跳牆(8碗)│㈨第12││表2編││品名及其數量:│品名及其數量:│月亮蝦餅(4盒)│6頁││號4)││黃金雞(1C)│黃金雞(10包)│海鮮煎餅(4盒)│││││大佛跳牆(1C)│佛跳牆(8碗)│網西肉捲(7盒)│││││黃金泡菜(2C)│月亮蝦餅(4盒)│網西蝦仁捲(10盒)│││││月亮蝦餅(4盒)│海鮮煎餅(4盒)│泰式酸辣醬(6瓶)│││││海鮮煎餅(4盒)│網西肉捲(7盒)││││││網西肉捲(2盒)│網西蝦仁捲(10盒)││││││網西蝦仁捲(5盒)│泰式酸辣醬(6瓶)││││││泰式酸辣醬(6瓶)│││││││鮑魚(1C)││││││├──────────┼──────────┤│││││入租金:2200│入租金:無││││││入貨款:15270│入貨款:13720││││││沖前期貨款:130│沖前期貨款:無││││││合計共收:17600│合計共收:13720│││││├──────────┼──────────┤│││││銷貨單日期:101年1│同左││││││月16日││││├───┼───────┼──────────┼──────────┼──────────┼───┤│4│101年3月18日│(單號009319號銷貨單│(單號009421號銷貨單│客戶:劉錦輝│偵卷第││(即更│後某日│)│)│品名及其數量:│24頁、││正後起│├──────────┼──────────┤韓式年糕(40包)│原審卷││訴書附││客戶:劉錦輝│客戶:劉錦輝│韓式辣椒醬(7瓶)│㈨第13││表2編││品名及其數量:│品名及其數量:│韓式泡菜(50斤)│6頁││號8)││年糕(20包)│韓式年糕(40包)│黃金泡菜(25斤)│││││韓式辣椒醬(7瓶)│韓式辣椒醬(7瓶)│泡菜丸(25斤)│││││韓式泡菜(2C)│韓式泡菜(50斤)│月亮蝦餅(4盒)│││││黃金泡菜(2C)│黃金泡菜(25斤)│海鮮煎餅(4盒)│││││泡菜丸(25斤)│泡菜丸(25斤)││││││月亮蝦餅(4盒)│月亮蝦餅(4盒)││││││海鮮煎餅(4盒)│海鮮煎餅(4盒)│││││├──────────┼──────────┤│││││入租金:1700│入租金:無││││││入貨款:8140│入貨款:無││││││沖前期貨款:263│沖前期貨款:無││││││合計共收:10103│合計共收:9265│││││├──────────┼──────────┤│││││銷貨單日期:101年3│銷貨單日期:101年3││││││月18日│月19日│││├───┼───────┼──────────┼──────────┼──────────┼───┤│5│100年12月25日│(單號007781號銷貨單│(單號007781號銷貨單│客戶:張景翔│原審卷││(即更│後某日│黃單)│白單)│品名及其數量:│㈠第19││正後起││││小籠包(50包)│2頁、││訴書附│├──────────┼──────────┤牛奶饅頭(25包)│原審卷││表2編││客戶:張景翔│客戶:張景翔│芋頭饅頭(25包)│㈨第13││號11)││品名及其數量:│品名及其數量:│黑糖饅頭(25包)│5頁││││小籠包(50包)│小籠包(50包)│雙花饅頭(20包)│││││牛奶饅頭(25包)│牛奶饅頭(25包)│奶皇包(24包)│││││芋頭饅頭(25包)│芋頭饅頭(25包)││││││黑糖饅頭(25包)│黑糖饅頭(25包)││││││雙花饅頭(20包)│雙花饅頭(20包)│││││││奶皇包(24包)│││││├──────────┼──────────┤│││││入租金:2000│入租金:無││││││入貨款:5220│入貨款:6084││││││沖前期貨款:208│沖前期貨款:208││││││合計共收:7428│合計共收:6292│││││├──────────┼──────────┤│││││銷貨單日期:100年12│同左││││││月25日││││├───┼───────┼──────────┼──────────┼──────────┼───┤││100年9月20日│││客戶:徐秀雲│原審卷││6│後某日│(單號005075號銷貨單│(單號005140號銷貨單│品名及其數量:│㈠第19││(即更││黃單)│白單)│大薄片(25包)│3頁、││正後起│├──────────┼──────────┤木瓜絲(10斤)│原審卷││訴書附││客戶:徐秀雲│客戶:徐秀雲││㈨第13││表2編││品名及其數量:│品名及其數量:││0頁││號12)││大薄片(10包)│大薄片(25包)││││││香水檸檬(6瓶)│木瓜絲(10斤)│││││├──────────┼──────────┤│││││入貨款:900│入貨款:4230││││││沖前期貨款:20│沖前期貨款:無││││││合計共收:920│合計共收:4230││││││││││││├──────────┼──────────┤│││││銷貨單日期:100年9│銷貨單日期:100年9││││││月19日│月20日│││├───┼───────┼──────────┼──────────┼──────────┼───┤││101年2月25日│(單號009780號銷貨單│(單號009780號銷貨單│客戶:徐秀雲│原審卷││7│後某日│黃單)│白單)│品名及其數量:│㈠第19││(即更││││蒙辣回味(15包)│4頁、││正後起│├──────────┼──────────┤韓式年糕(40包)│原審卷││訴書附││客戶:徐秀雲│客戶:徐秀雲│韓式泡菜(75斤)│㈨第13││表2編││品名及其數量:│品名及其數量:││1頁││號13)││蒙辣回味(15包)│蒙辣回味(15包)│││││││韓式年糕(40包)│││││││韓式泡菜(75斤)│││││├──────────┼──────────┤│││││入租金:1600│入租金:無││││││入貨款:570│入貨款:無││││││合計共收:2170│沖前期貨款:無│││││││合計共收:6520│││││├──────────┼──────────┤│││││銷貨單日期:101年2│同左││││││月25日││││├───┼───────┼──────────┼──────────┼──────────┼───┤││101年3月14日│(單號009267號銷貨單│(單號009273號銷貨單│客戶:徐秀雲│原審卷││8│後某日│黃單)│白單)│品名及其數量:│㈠第19││(即更││││韓式泡菜(75斤)│5頁、││正後起│├──────────┼──────────┤韓式年糕(40包)│原審卷││訴書附││客戶:徐秀雲│客戶:徐秀雲││㈨第13││表2編││品名及其數量:│品名及其數量:││2頁││號14)││韓式泡菜(50斤)│韓式泡菜(75斤)│││││││韓式年糕(40包)││││││││││││├──────────┼──────────┤│││││入租金:1600│入租金:無││││││入貨款:2900│入貨款:無││││││沖前期貨款:100│沖前期貨款:無││││││合計共收:4600│合計共收:5950│││││├──────────┼──────────┤│││││銷貨單日期:101年3│同左││││││月14日││││├───┼───────┼──────────┼──────────┼──────────┼───┤││101年1月16日│(單號008441號銷貨單│(單號008490號銷貨單│客戶:陳萬來│原審卷││9│後某日│黃單)│白單)│品名及其數量:│㈠第19││(即更││││烏骨雞(10包)│6頁、││正後起│├──────────┼──────────┤鮑魚(15包)│原審卷││訴書附││客戶:陳萬來│客戶:陳萬來│月亮蝦餅(8盒)│㈨第13││表2編││品名及其數量:│品名及其數量:│黃金雞(10包)│7頁││號15)││月亮蝦餅(8盒)│烏骨雞(10包)│大佛跳牆(8碗)│││││黃金雞(10包)│鮑魚(15包)││││││大佛跳牆(8碗)│月亮蝦餅(8盒)│││││││黃金雞(10包)│││││││大佛跳牆(8碗)│││││├──────────┼──────────┤│││││入租金:3200│入租金:無││││││入貨款:5180│入貨款:10930││││││沖前期貨款:65│沖前期貨款:無││││││合計共收:8445│合計共收:10930│││││├──────────┼──────────┤│││││銷貨單日期:101年1│同左││││││月16日││││├───┼───────┼──────────┼──────────┼──────────┼───┤││101年1月16日│(單號008442號銷貨單│(單號008491號銷貨單│客戶:沈子翎│原審卷││10│後某日│)│)│品名及其數量:│㈠第19││(即更││││大佛跳牆(8碗)│7頁、││正後起│├──────────┼──────────┤網西蝦仁捲(5盒)│原審卷││訴書附││客戶:沈子翎│客戶:沈子翎│泡菜丸(5斤)│㈨第13││表2編││品名及其數量:│品名及其數量:│鴨肉丸(5斤)│3頁││號16)││泡菜丸(5斤)│大佛跳牆(8碗)││││││鴨肉丸(5斤)│網西蝦仁捲(5盒)│││││││泡菜丸(5斤)│││││││鴨肉丸(5斤)│││││├──────────┼──────────┤││││││││││││入貨款:700│入貨款:5530││││││沖前期貨款:330│沖前期貨款:無││││││合計共收:1030│合計共收:5530│││││├──────────┼──────────┤│││││銷貨單日期:101年1│同左││││││月16日│││││││││││├───┼───────┼──────────┼──────────┼──────────┼───┤││101年2月3日│(單號009967號銷貨單│(單號009967號銷貨單│客戶:沈子翎│原審卷││11│後某日│黃單)│白單)│品名及其數量:│㈠第19││(即更││││芋圓、地瓜圓(10斤)│8頁、││正後起│├──────────┼──────────┤黑糖老薑糖塊(30斤)│原審卷││訴書附││客戶:沈子翎│客戶:沈子翎││㈨第13││表2編││品名及其數量:│品名及其數量:││4頁││號17)││芋圓、地瓜圓(10斤)│芋圓、地瓜圓(10斤)│││││││黑糖老薑糖塊(30斤)│││││├──────────┼──────────┤││││││││││││入貨款:420│入貨款:2370││││││合計共收:420│合計共收:2370│││││├──────────┼──────────┤│││││銷貨單日期:101年2│同左││││││月3日│││││││││││├───┼───────┼──────────┼──────────┼──────────┼───┤││101年7月24日│(單號015271號銷貨單│(單號015271號銷貨單││偵卷第││12│後某日│黃單)│白單)││25頁、││(即更│││││原審卷││正後起│├──────────┼──────────┤│㈨第13││訴書附││客戶:邱靜羽│客戶:邱靜羽││8頁││表2編││品名及其數量:│品名及其數量:││││號9)││冬瓜(4瓶)│冬瓜(4瓶)││││││百香(4瓶)│百香(4瓶)││││││香檸(6瓶)│香檸(6瓶)││││││C汁(24瓶)│(劃除「C汁」之記載│││││││)│││││├──────────┼──────────┤│││││入租金:無│入租金:1500││││││入貨款:無│入貨款:1020││││││沖前期貨款:無│沖前期貨款:180││││││合計共收:2700│合計共收:2700│││││├──────────┼──────────┤│││││銷貨單日期:101年7│││││││月24日│││││││││││├───┼───────┼──────────┼──────────┼──────────┼───┤││101年8月4日│(單號015387號銷貨單│(單號015415號銷貨單│客戶:邱靜羽│偵卷第││13│後某日│)│)│品名及其數量:│26頁、││(即更││││大紅豆(50斤)│原審卷││正後起│├──────────┼──────────┤小紅豆(50斤)│㈠第12││訴書附││客戶:邱靜羽│客戶:邱靜羽│小薏仁(50斤)│1頁││表2編││品名及其數量:│品名及其數量:│黃豆(50斤)│││號10)││大紅豆(1C)│大紅豆(50斤)││││││小紅豆(1C)│小紅豆(50斤)││││││小薏仁(1C)│小薏仁(50斤)││││││黃豆(1C)│黃豆(50斤)││││││燕麥(1C)││││││├──────────┼──────────┤│││││入租金:1500│入租金:無││││││入貨款:7650│入貨款:無││││││沖前期貨款:66│沖前期貨款:無││││││合計共收:9216│合計共收:6600│││││├──────────┼──────────┤│││││銷貨單日期:101年8│銷貨單日期:101年8││││││月4日│月6日││││││││││├───┼───────┼──────────┼──────────┼──────────┼───┤│14│101年1月20日│無│(單號008306號銷貨單││交查卷││(即更│前後某日││)││㈡第13││正後起││├──────────┤│8頁、││訴書附│││客戶:張靜芬││、原審││表2編│││品名及其數量:││卷㈨第││號7)│││佛跳牆8入(16碗)││127頁│││││佛跳牆12入(24碗)││││││├──────────┤││││││入租金:無│││││││入貨款:7280│││││││沖前期貨款:無│││││││合計共收:7280││││││├──────────┤││││││銷貨單日期:101年1│││││││月20日││││││││││├───┼───────┼──────────┼──────────┼──────────┼───┤│15│101年2月6日│無│(單號009821號銷貨單││交查卷│││前後某日││)││㈡第59││││├──────────┤│頁反面│││││客戶:張靜芬││、第58│││││品名及其數量:││頁、原│││││蘿蔔罐(11個)││審卷㈨│││││泡菜罐(40個)││第128││││├──────────┤│頁│││││入租金:無│││││││入貨款:無│││││││沖前期貨款:無│││││││合計共收:703││││││├──────────┤││││││銷貨單日期:101年2│││││││月6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