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 張志彬 訴訟代理人 蔡宜軒 律師被告 邱惠敏 上列當事人間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0萬5156元【詳見原告提出之陳報狀所載系爭三輛汽車之起訴時價額總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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