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6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6302號債權人 陳文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銹莉 即 黃緯愿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黃緯愿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黃緯愿之全體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緯愿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㈢確認債務人僅列黃銹莉一人是否有誤?如有其他繼承人,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