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2號上訴人 林信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詮太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225萬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萬3,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