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聖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2455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聖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黃聖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459號、112年度簡字第149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亦表示無意見(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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