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74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川源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憲朋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