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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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90號附民原告 鄭佳容
楊哲銓 附民被告 許勝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42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鄭佳容、楊哲銓對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426號(原案號108年度交易字第777號)被告許勝傑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盈貞
法官莊政達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