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74號聲請人 丁李明荊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俊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俊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俊逸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8年5月17日報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29冊、第7頁、第440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7屆第4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第1條至第16條(詳如聲請狀所附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俊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五日第三次修訂)、財團法人俊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二次修訂)、財團法人俊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俊逸文教基金會第七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合於相關法令之規範,經教育部同意辦理,有教育部108年10月8日臺教社㈢字第1080121644號函在卷可參。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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