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10號原告 蘇沛倫 被告 郭庭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是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之利益即為系爭房地之價額(詳如附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73,9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謝明達┌──────────────────────────────┐│附表:│├──┬──────────────┬────────────┤│編號│不動產標示│土地依公告現值、建物依課││││稅現值計算之價額。│├──┼──────────────┼────────────┤│1│臺南市○○區○○段○○○○號土│22,800元×146.23平方公尺│││地(權利範圍全部)│=3,334,044元│├──┼──────────────┼────────────┤│2│臺南市○○區○○段○○○○號(│239,900元│││臺南市○○區○○路○○○號)││├──┼──────────────┼────────────┤││合計│3,573,9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