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0號原告 黃品諺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 律師被告沅創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玉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蔡旻穎法官黃俊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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