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選字第1號上訴人 洪志恒 被上訴人 陳福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福海間當選無效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法第77-16條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則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美美
法官吳昆璋法官張珈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