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6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舜爵 、 游愷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之利息起迄日(請求事項中記載一、‧‧‧及自104年6月26日起至「10年」12月25日‧‧‧,日期有誤)。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