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6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正宜選任辯護人林石猛律師
蔡坤展律師 張宗琦 律師被告 郭偉增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正宜、郭偉增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曾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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