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上列被告丁○○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交簡字第四二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成
法官楊佳祥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