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86號原告丙○○被告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甲○○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本件因訴訟標的價額未達新台幣五十萬元,而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範圍,爰依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改行簡易程序。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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