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聲請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二人共
同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移調字第8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0月6日下午3時01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洪千雅
調解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丁○○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
(下同)壹萬肆仟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
十一月五日起至九十八年五月五日止,於每月五日各給付貳
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
貳萬肆仟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六月五日
起至九十九年五月五日止,於每月五日各給付貳仟元,至全
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