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小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羅小字第47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捌仟伍佰肆拾叁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
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法確定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1,0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150元,合計1,150元
,應由被告負擔。又本判決係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併依職
2權為假執行之宣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
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書記官林竹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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