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簡字第336號
上訴人即被告 乙○○
被上訴人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7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1995元,經本院以裁
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
國97年9月12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鄉
○○村○○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