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定楷具保人羅偉燕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
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偉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洪定楷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5千元,由具保人羅偉燕繳納後,已釋放被告在案,有訊問筆錄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246號卷第15至23頁)。
三、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命警及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未獲,並經命具保人偕同其到庭未果,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送達證書、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107年6月16日栗警偵字第1070015649號函文、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6月19日竹檢 貴博 10
7助300字第1070017879號函文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5至109、139至15
2、159頁),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