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0號原告 林和三
林喜常 楊慧俐 黃貢林 煙明 陳宗雄 楊勝宇 楊機勲 邱紫枝 邱百川 邱森林 原告即承當訴訟人 黃上恩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路宣 律師被告 黃培根
黃國章 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何孟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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