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8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嘉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嘉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嘉祥(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106年3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6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
5年6月22日以105年度訴字第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
9月,嗣因撤回上訴而確定,於106年3月17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年6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7017024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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