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10號原告 翁陳伸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 律師複代理人 林曉筠 律師
林冠儒 律師被告 陳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點第五行,第三點第十行、第十一行關於「 翁溪敏 」之記載,應更正為「 翁瑛敏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有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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