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16號再審聲請人 林佩儀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67號裁定聲請再審,惟再審聲請人未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林欣苑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蔡明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