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5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5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544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施世宏 債務人 徐彩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零陸拾玖元,及其中壹萬肆仟叁佰叁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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