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原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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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原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原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谷金憶選任辯護人劉家豪律師(扶助律師)被告 許月時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谷金憶、許月時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王惟琪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