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1103號聲請人 邱士華 相對人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益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0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0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1110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104年5月8日│500,000元│104年8月7日│105年7月18日│0000000│├──┼───────┼──────┼───────┼──────┼────┤│002│104年5月8日│500,000元│104年8月7日│105年7月18日│0000000│├──┼───────┼──────┼───────┼──────┼────┤│003│104年5月8日│500,000元│104年8月7日│105年7月18日│0000000│├──┼───────┼──────┼───────┼──────┼────┤│004│104年8月21日│500,000元│104年11月20日│105年7月18日│0000000│├──┼───────┼──────┼───────┼──────┼────┤│005│104年9月22日│2,000,000元│104年12月21日│105年7月18日│0000000│├──┼───────┼──────┼───────┼──────┼────┤│006│104年10月2日│1,000,000元│105年1月1日│105年7月18日│0000000│├──┼───────┼──────┼───────┼──────┼────┤│007│104年10月16日│500,000元│105年1月15日│105年7月18日│0000000│├──┼───────┼──────┼───────┼──────┼────┤│008│104年10月21日│2,500,000元│105年1月20日│105年7月18日│0000000│├──┼───────┼──────┼───────┼──────┼────┤│009│104年10月21日│2,500,000元│105年1月20日│105年7月18日│0000000│├──┼───────┼──────┼───────┼──────┼────┤│010│104年10月30日│2,500,000元│105年1月29日│105年7月18日│0000000│├──┼───────┼──────┼───────┼──────┼────┤│011│104年10月30日│500,000元│105年1月29日│105年7月18日│0000000│├──┼───────┼──────┼───────┼──────┼────┤│012│105年1月4日│500,000元│105年4月3日│105年7月18日│0000000│├──┼───────┼──────┼───────┼──────┼────┤│013│105年5月27日│1,013,000元│105年6月26日│105年7月18日│0000000│├──┼───────┼──────┼───────┼──────┼────┤│014│105年5月27日│37,000元│105年6月26日│105年7月18日│0000000│├──┼───────┼──────┼───────┼──────┼────┤│015│105年3月29日│519,500元│105年6月28日│105年7月18日│0000000│├──┼───────┼──────┼───────┼──────┼────┤│016│105年3月29日│30,500元│105年6月28日│105年7月18日│0000000│├──┼───────┼──────┼───────┼──────┼────┤│017│105年3月31日│1,039,000元│105年6月30日│105年7月18日│0000000│├──┼───────┼──────┼───────┼──────┼────┤│018│105年3月31日│111,000元│105年6月30日│105年7月18日│0000000│├──┼───────┼──────┼───────┼──────┼────┤│019│105年5月31日│1,013,000元│105年6月30日│105年7月18日│0000000│├──┼───────┼──────┼───────┼──────┼────┤│020│105年5月31日│37,000元│105年6月30日│105年7月18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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