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62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96年執減更峽字第9291之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九十六年執減更峽字第九二九一號之一執行指揮書關於執行期滿日部分應予撤銷。
甲○○所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之刑期執行期滿日期為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322號判處有期徒刑
1年6月與1年2月,並合併定應執行刑2年6月確定,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070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9月、
7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執減更峽字第9291號之1執行指揮書執行。本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執減更峽字第9291號之1執行指揮書之刑期起算日期自民國96年7月16日起算,扣除已執行之335日,其執行期滿日應為民國96年11月16日,始為適法,然本件執行指揮書之執行期滿日卻記載為民國97年6月16日,自係指揮不當且不利於受刑人,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5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32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與1年2月,並合併定應執行刑2年6月確定,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070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9月、7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又受刑人於民國90年6月20日起至民國91年1月10日止、民國91年8月12日起至民國91年12月19日止,累計已執行335日,已執行完畢之刑期自應由應執行之有期徒刑
1年3月刑期內扣除,故扣除後之執行期滿日為民國96年11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執減更峽字第9291號之1執行指揮書之執行期滿日為民國97年6月16日應為誤載,且顯影響聲明人權益。故本件聲明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裁定准許如主文所示,並由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執行。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志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