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7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劉惠娟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