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司調字第419號
聲請人公業 沈財
公業 沈箱
共同法定代理人
沈炎 繞
沈彥良 住彰化縣○○鎮○○里○○路○段000巷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錦隆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公業沈財、公業沈箱聲請與相對人黃錦隆調解,經本院向彰化縣員林市公所函查聲請人管理人及規約資料,發現聲請人之管理人有五人,除已死亡之 沈文超 外,尚有管理人沈彥良未於聲請狀具名,代理權有所欠缺。經本院通知兩造於111年12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到院調解,並於通知書上載明「聲請人應由全體管理人到院調解,如管理人有一無法到院,應出具委任狀委託其他管理人到院調解(包括管理人沈彥良在內)」,惟管理人沈彥良仍未於調解期日到場,亦不願出具委任狀委託其他管理人調解,致本件聲請人之代理權有欠缺,可認為本件不能調解,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聲請人如有不服,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