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70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啟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無從核發確定證明書:
一、補正相對人吳啟榮姓名究為「吳榮」或「 吳啓榮 」?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