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2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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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2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92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生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貳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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