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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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8236號聲請人 何明亮 相對人 謝蕙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代相對人清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20樓之2房地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所擔保之抵押債權,相對人拒不清償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然聲請人就同一原因事實曾訴請相對人返還,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93號判決相對人應返還新臺幣1,207,235元(判決第9頁至第10頁)並確定在案。本院裁定命聲請人釋明本件請求金額是否為上開判決命相對人應給付金額之一部,如非上開判決裁判金額之一部,應釋明請求依據及金額計算方式,併提出相關釋明資料。惟聲請人僅具狀陳稱相對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分文未付,並請求給付代繳款項自民國98年2月23日依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依聲請人之聲明及提出之資料,本院無從形式判斷聲請人所請求者是否為上開確定判決既判力所不及之債權,亦無法判斷聲請人主張之金額究竟如何計算,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核依首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