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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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71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謝騏

被告 宗金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7行關於「 宋金源 」之記載,應更正為「宗金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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