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威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志威因重利及強制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欽賢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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