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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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判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7號聲請人 楊宏達 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楊正成 等人間本院99年度訴字第29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9日所為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是以本院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固得以裁定更正之,但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而當事人遽請更正,自屬無從予以准許。
二、聲請意旨:詳見民事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三、經查,本件前開民事判決主文第2項諭知「反訴原告及反訴被告楊正成、 楊宏圖楊榕島 共有坐落南投縣南投市○○○段五○八之一地號、地目旱、面積五○一八平方公尺土地及坐落同段五○八之二地號、地目旱、面積三五二平方公尺土地准予合併分割,並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反訴原告及反訴被告楊正成、楊宏圖、楊榕島按如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等語,經核與該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所載「綜上,系爭508之1、508之2地號土地雖得合併分割,惟合併分割後,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是應採變價分割之方式,並應以變價所得價金按反訴原告及反訴被告楊正成、楊榕島、楊宏圖等人就系爭508之1、508之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比例(即如附表二所示)分配予各共有人,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等語(見該判決第12頁第3行以下),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並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如對於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就系爭508之1、508之2地號土地合併分割後所為之登記處分不服,應循其他適當之法律途徑救濟,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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