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3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359號聲請人 蔣輝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佳霖法官吳若萍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妤甄┌───────────────────────────────┐│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35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0│1│91│├──┼────────────┼─────────┼──┼──┤│0002│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0-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