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 羅慶輝 被告宜蘭縣冬山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謝燦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萬40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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