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八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二二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案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乙○○犯罪,而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詳如第一審判決書)。
二、自訴人提起上訴,仍執陳詞,指訴被告犯有竊盜犯行,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併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