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附民上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上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三二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因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七八四號傷害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吳明峰法官林陳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鎖瑞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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